公司團委“推優”工作意見及推優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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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 (以下簡稱“推優”),是團章所規定的基層團組織任務之一。實踐證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團組織開展“推優”工作,不僅符合新時期黨的建設和需要,而且也有利於加強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工作,增強團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根據集團公司團委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當前公司“推優”工作的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推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共青團是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積極為黨培養大批願意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獻身的先進青年,不斷向黨輸送新鮮血液,是團組織義不容辭的責任。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實現這一宏偉目標,需要我國億萬青年的積极參与和努力奮鬥。及時把大批具備黨員條件的先進青年吸收到黨內來,是黨的事業發展的戰略需要。各團組織應根據黨組織的要求,把培養青年積極分子和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推優”工作是新時期加強團的自身建設,保證黨員發展質量,發揮共青團作為黨的助手和後備軍作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徑,各團組織要從加強團的自身建設和新時期黨的建設需要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推優”工作的重要意義,堅定不移地堅持“推優”工作制度,主動結合當前工作的實際和形勢發展的要求,不斷完善“推優”工作的內容、方法和程序,切實發揮這一制度在青年黨員發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大教育培養力度,積極引導團員青年向黨組織靠攏
提高團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建立一支宏大而穩定的入黨積極分子隊伍,是做好推薦工作的基礎。要認真為推優的入黨積極分子開展黨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學習提供組織保障、資料保障。各黨支部要及時指導團支部組織推優分子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學習,加強對他們進行政治上的引導,及時發現和重點培養“好苗子”,認真指導團支部有針對性地做好培養考察工作。
各團組織要大力加強對廣大團員青年進行共產主義理想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引導團員青年從思想上、行動上積極向黨組織靠攏。要通過團校、團的組織生活會等陣地,組織申請入黨的團員青年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不斷提高他們對黨的認識,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要通過交任務、壓擔子、提目標等多種形式,使他們在實際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經受鍛煉和培養,並在實踐中對他們進行考察。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斷完善工作程序
推薦具備黨員條件的優秀團員入黨,是基層團組織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以團支部為基本單位,在黨支部和公司團委的領導下進行。各團支部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推優”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入黨申請人建檔制度、優秀團員培養制度、優秀團員定期考察制度、“推優”票決制度等各項制度。
推薦工作的程序詳見《推優工作制度》。
四、堅持“推優”條件,保證發展質量
各團支部要按照“立足本崗、重在培養、認真考核、積極推薦”的工作原則,堅持“推優”條件,嚴格考察,認真履行“推優”工作程序,切實做到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確保“推優”質量。
團委將經常檢查各團支部推薦工作的落實情況,認真審核團支部的推薦意見,嚴格把關。必要時會直接向團員所在單位的黨支部提出建議。能否做好推薦工作作為考核團支部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將形成制度和規範列入年度評選先進的標準之中。
五、各黨支部要關心和支持共青團組織開展的“推優”工作。
凡是發展28周歲以下青年職工入黨,必須經過團組織推薦,否則,不予發展。對團組織推薦的發展對象,黨支部要抓緊做好培養考察工作,條件成熟的要及時吸收到黨內。
註:后附《推優工作制度》
推 優 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共青團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對象(以下簡稱"推優")的工作是黨賦予共青團組織的一項光榮而嚴肅的政治使命,是培養造就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充實黨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發廣大團員青年的政治熱情,增強共青團組織的戰鬥力、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有效措施。為使“推優”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依據《黨章》、《團章》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推優”工作是發展青年入黨的必不可少的基礎環節,要在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黨組織的有關要求,並列入黨、團組織工作的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條:“推優”工作必須嚴格掌握標準,堅持自下而上、集體決定的原則,在確定推薦對象時,應事先徵求黨組織的意見,使團組織的推薦與黨組織的發展工作協調起來。
第二章 :“推優”對象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發展二十八周歲以下的青年入黨,一般應從團員中發展,並經過團組織的推薦;未經團組織推薦的,黨支部不予討論。
第五條:推薦優秀團員入黨的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十八周歲至二十八周歲的團員青年,本人自願加入黨組織並正式遞交了入黨申請書。
2、入黨動機端正,對黨有一定的認識,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3、能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違法行為。
4、能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之間的關係,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自覺性。
5、青年職工在建樓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工作中,模範作用好。
6、積极參加黨校、黨章學習小組的學習,並取得良好成績。積极參加團組織活動和各種公益活動,自覺履行團員義務,發揮團員的模範作用。
第三章 “推優”工作程序
第六條: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入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並由團組織填寫《團員入黨積極分子推薦表》。
第七條:“推優”工作的步驟:
第一步:由各團支部召開支委會,根據“推優”條件及要求,對符合“推優”條件的申請入黨的團員進行審議,經集體討論同意(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后,提出“推優”對象候選人,提交團員大會民主評議,確定推薦對象,填寫推薦表,上報公司團委。
第二步:團支部對推薦對象作進一步考察審查,並經集體討論簽署意見后,向推薦對象所在的黨總支(支部)推薦,並報公司團委備案。團支部書記、團總支委員、團委委員的推薦工作,先由團委提名,交所在團支部召開團員大會評議后,由團委簽署意見,直接向所在黨支部推薦。
第三步:黨總支(支部)要重視團組織的推薦意見,及時討論研究,對被推薦的優秀團員,條件成熟的,可以確定為發展對象;需進一步培養、考察的可列為入黨積極分子,暫時不夠條件列為入黨積極分子的,黨、團支部應做好其思想工作,並繼續進行培養教育。
第八條:團支部應經常徵求黨支部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團支部的“推優”工作一般每年進行1次,也可按照黨支部的要求隨時推薦。
第九條:經黨支部討論,未列為入黨積極分子的推薦對象,團組織應通過進一步培養、教育、考察,並每學期對其思想、工作、學習表現情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對符合“推優”條件的,在事先徵求黨支部意見的基礎上再按“推優”程序重新推薦。
第四章 組織領導、培養、考察
第十條:被確定的入黨積極分子應定期(或隨時)向黨支部口頭或書面彙報思想、工作、學習情況,每季度至少向黨支部書面彙報一次。
第十一條:各團組織要認真做好“推優”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團委每年要對團支部的工作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二條:“推優”工作實行黨支部的直接領導,各黨總支、黨支部在部署發展黨員工作時,要對團支部開展的“推優”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發展黨員計劃時,要主動徵詢團支部的意見。
第十三條:黨支部每季度要聽取一次團支部“推優”工作的彙報,幫助團支部研究和解決“推優”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他們做好“推優”工作的責任感和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各黨支部要把是否做好“推優”工作分別作為考核團支部工作的重要內容和考核黨支部發展黨員工作的內容之一。團支部換屆后,應及時做好“推優”材料的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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