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檔案銷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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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檔案銷毀制度
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經認真鑒定后,確認沒有保存價值的或已經保管期滿(長期保管為16——30年左右,短期保管為15年以下)的檔案就應進行銷毀。檔案的銷毀工作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必須認真做好,為此,特制定如下銷毀制度。
一、銷毀檔案的標準
1.保管時間標準
短期保管的檔案,15年期滿,經過認真複查,校主管領導批准即可銷毀;30年保管的檔案, 50年期滿,經再次鑒定確認已無繼續保存的必要,經校主管領導批准即可銷毀。
2.檔案內容、來源、形式標準 檔案館對所管檔案在堅持“期滿鑒定銷毀”的原則下,對原基礎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確的案卷,要再進行一次認真的鑒定,用檔案的內容、來源、形式為標準,重新判定檔案的價值,剔除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銷毀檔案的程序
1.檔案館對已保管期滿,擬銷毀檔案提出存毀的初步意見;並對擬銷毀的檔案按類別造冊登記,分別送交檔案形成部門領導進行初審。
2.匯總初審意見,編造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清冊,是準備剔除銷毀案卷的登記薄。同時,還應撰寫一份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
3.銷毀清冊連同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送交校主管領導審核、批准。
4.銷毀時要進行監銷
經鑒定批准銷毀的檔案,必須送指定地點化為紙漿;不準出賣或做其它用;銷毀檔案時,要有人監銷,並在銷毀清冊上註明“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監銷人要簽名蓋章以示負責。經審查不準銷毀的檔案仍繼續保存,並在銷毀清冊上詳細註明。
三、銷毀檔案的組織領導
1.檔案銷毀的具體工作由檔案館承辦,並將銷毀清冊立卷歸檔。
2.送交檔案形成部門進行初審的擬銷毀案卷的清冊,必須經部(處)級主管領導簽字,方為生效;並同檔案館形成的銷毀清冊一同加以妥善保管。
3.銷毀清冊及銷毀檔案的書面報告必須經校主管檔案工作領導簽字,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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