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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檔案利用(查閱、借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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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檔案利用(查閱、借閱)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大學生入黨 大學四年

  大學檔案利用(查閱、借閱)制度

  一、本校教師、職工利用檔案,必須持有所在部門處級以上黨政組織介紹信或黨政負責人簽署意見的閱檔單;利用重要檔案(“兩會”記錄)必須由黨委書記、主管校長審批,利用科技檔案須經作者本人同意。

  二、本校學生(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利用檔案,必須持有學生證及學院介紹信,在檔案館查閱,不能借出。

  三、外單位人員利用檔案,必須持有本人單位介紹信,並經檔案館館長,方可利用。

  四、利用檔案人員一律在檔案館閱覽,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借出,需經檔案館館長同意,並嚴格履行借閱登記手續且限期歸還。

  五、借出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特殊情況,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可辦理續藉手續,並按期歸還。

  六、利用檔案人員必須愛護檔案,嚴禁塗改、損壞、私自抄錄、複印、圈點、批註等。

  七、檔案管理人員應仔細檢查歸還的檔案,如有破損、丟失、塗改等情況,立即追究責任,並向領導報告。

  八、檔案管理人員提供證明材料,應以引述或節錄檔案原文為主要方法,並仔細校對、審查、加蓋公章,確保證明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九、查(借)閱檔案及歸還檔案,均應在檔案查閱登記薄上進行登記;對重大或重要項目的查閱,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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