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機關聘用工勤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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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市直黨政群機關(含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工勤人員的使用逐步走向社會化、市場化,有效控制機關工勤人員盲目增長,提高工勤人員素質,從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據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對市直機關新補充工勤人員,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市直機關後勤行政管理服務人員編製(以下簡稱後勤編製)的使用範圍: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工勤人員)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變。
第三條市直機關新補充工勤人員,必須在核定的後勤編製(崗位)限額內,只能補充駕駛員(各部門、各單位原則上配備1名駕駛員),並一律實行社會招聘和勞動合同聘用制,不辦理調動和入編手續。市直機關現在編在崗工勤人員的管理方式暫不變。市直其他事業單位或區縣工勤人員流向市直機關的,均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四條受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備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身體健康。
第五條機關聘用工勤人員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單位向編製部門專題報告,說明單位編製總數、後勤編製使用、工勤崗位空缺情況和擬聘理由與要求等,並填寫《市直機關後勤編製使用與崗位用人申報表》(附后)。經市編製部門研究同意后,用人單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單位負責選聘所需工勤人員。選聘時應把好所聘人員的政治表現關、技能測試關、體質檢查關。用人單位也可會同或委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組織考試、考核,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人選。
(三)補充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試用期1—3個月,經考核合格后,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勞動合同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鑒證機關鑒證後生效。用人單位或被聘人員可委託市勞動力市場為其辦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四)合同期內,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必須履行有效合同書雙方約定的條款。違反合同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如需續訂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五)用人單位憑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書或中止合同證明及時到市編辦辦理編製使用情況備案手續。
第六條受聘人員的待遇:
(一)機關聘用工勤人員的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商定(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用人單位持《市直機關後勤編製使用與崗位用人申報表》(經審批部門簽署意見)、編製使用備案單、勞動合同書到市財政局辦理受聘人員經費核撥手續(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當地職工人均工資標準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內由用人單位掌握)。
(三)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按期交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對受聘人員應進行年度考核,根據工作需要、考核結果和受聘人的意願決定是否續聘或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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