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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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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臨時工管理制度(一)

  1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臨時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2內容

  2.1因生產需要使用臨時工時,用人單位應提前申請報公司綜合部,經批准後方可僱用。

  2.2僱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及本地臨時居住證。

  2.3臨時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勞動紀律、保密及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2.4必須與僱用的臨時工簽定勞動合同或協議並註明安全責任。

  2.5臨時工必須遵守公司內各項管理規定,不得隨意串崗。

  2.6臨時用人單位負責臨時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關管理部門有權對臨時工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結果通知公司綜合部及有關部門,罰款可直接從僱用臨時工單位扣除。

  2.7臨時工不得進入公司安全重點部位、要害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審查批准,並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臨時工,經教育不改者應解除雇傭關係。

  臨時工管理制度(二)

  總則

  為認真貫徹執行電力部《關於安全工作的決定》,切實加強承包工程及外包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杜絕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內容與規定:

  1、不論採取何種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發包和承包雙方對安全應負的責任,並制定出切合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

  2、在進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主辦部門應有安監人員參加。

  二、安全要求:對外單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單位應有上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安全合格證和施工合格證),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資格審查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參加;

  2、承包單位應有能勝任承包任務的領導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要求的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機具和安全防護設施;

  3、承包單位必須準確認真執行發包方有關規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術措施;

  4、要有安全監察機構和施工質量監督系統;

  5、接受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6、對有可能造成觸電、停電、誤動和其它事故的任務,應同發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明確責任,經安監人員審查,主管熱電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7、開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續。必要時在發包方指定的監護人監護下進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進入生產現場前,要進行安全教育,經安監部門認定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三、對外包工、臨時工的安全要求:

  1、各專業所用外包工、臨時工,經人事部辦理用工手續後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工作。用工部門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每天對其進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發生不安全情況按“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統計考核用工部門;

  2、用工部門要對外包工、臨時工加強管理,並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支持。外包工、臨時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各級安全制度,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指導。如有違章作業,安監人員有權制止,直至停止其作業,並予以處罰。由此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損失由承包單位負責。

  臨時工管理制度(三)

  一、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時,除按時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保衛處審查備案。

  二、審查同意后,須填寫外來人口登記表及花名冊一式兩份,並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張,身份證複印件,憑花名冊發放臨時出入證。

  三、凡來校施工的包工隊必須把所有的人員,機械設備,施工工具造冊報保衛處備案,完工離校時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自覺接受保衛處檢查。

  四、包工隊要確定一名治保員,負責本隊的治保工作。

  五、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和施工負責人的責任。

  六、凡包工隊不按安全規程操作,使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無法保障及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行為的,保衛處有權通知立即停工。

  七、嚴禁使用電爐等電器取暖、做飯,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並沒收違規使用的電器,造成事故的,按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八、未經許可,嚴禁在校內隨處堆放建築材料及建築垃圾;嚴禁在校內焚燒垃圾及其它雜物,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造成火災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嚴禁在教學、辦公、休息區域嬉耍、打鬧及其它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為,違者處以50---100元罰款。

  十、建築施工及車輛噪音應盡量避開學生上課及師生休息時間,確因工作需要的須呈請院領導批准。

  十一、施工車輛必須憑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入校,不得隨意亂停,嚴禁在校園內鳴喇叭;嚴禁在校內練車及其他違反學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為,違者處罰50——100元。

  十二、使用單位和分包工程負責人,要積極主動地配合保衛處搞好治安。對於積極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包庇、容留違法犯罪分子的人員,依據情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十三、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所用各類人員的遵紀守法及安全教育,對違反校紀校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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