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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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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 則

  (一)為加強對**局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人[2002]8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臨時聘用人員是指不佔用**正式編製(指行政、事業編製),與我局簽訂臨時性聘用合同的,在**崗位上從事輔助性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在後勤服務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和一般技術人員四個層次;後勤服務崗位分為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處為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部門。

  (四)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各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嚴格控制,合理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人員時,應事前將用人理由、聘請人數、計劃安排崗位等情況以書面材料報政工處,經局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聘用。招聘條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人[20 02]85號)執行。

  (二)臨時聘用人員按公安、計生部門和我局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聘請臨時工作人員須體檢合格,並審核身份證、戶口簿、待業證(或失業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明(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學歷證明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證件的原件,同時提交體檢報告和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一份備案。

  2、聘請外地臨時工作人員,還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聘請從事食堂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須持有衛生健康證。

  4、聘請駕駛員須持有駕駛證及有關部門提供的安全行車證明。

  5、聘請在微機、水電等特殊工程崗位的臨時人員,應持有相關部門培訓證明及上崗證。

  (三)新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均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根據工作任務、職責範圍和有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工資福利待遇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福利根據工作崗位和本人實際工作能力及貢獻大小,參照本市同類人員的收入情況確定,並在合同中明確。

  (二)臨時聘用人員的月工資一般由基礎工資、崗位津貼和獎金等組成,其待遇與考勤及工作表現掛鈎。試用期工資和聘用期工資標準詳見附表。

  (三)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基本養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員的醫藥費按《**局職工醫療費報銷管理暫行辦法》(**政[20O2]64號)執行。

  (五)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解決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請病事假、教育培訓等)由用人部門負責,並按局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用人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明確其崗位的工作範圍和標準,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三)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局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用人部門要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按月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政工處作為獎金髮放的依據。

  (五)臨時聘用人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局相關規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由本人作出檢查並扣發1—3個月工資、津貼和獎金;嚴重的作辭退處理;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

  (七)對一年內考核2次不合格的臨時聘用人員將解除合同。

  (八)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需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所借公物和錢款手續后,方可離局。

  (九)用人部門要在年終結合日常考核情況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於每年12月l0日前將本部門下一年度臨時聘用人員增減計劃報政工處,局政工處匯總並經領導集體研究后報省局人事處。

  五、附則

  1、如浙江局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2、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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