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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下海不宜系“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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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下海不宜系“安全帶” 標籤:安全知識 學生幹部 幹部作風 班幹部選拔 班幹部

     遼寧將進一步創新黨政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鼓勵機關懂經營、會管理的幹部辭職領辦或創辦企業。根據《2004~2010年遼寧省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遼寧將根據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用人機制和有關政策,鼓勵機關幹部辭職領辦或創辦企業。同時,遼寧還為有志“下海”的機關幹部繫上“安全帶”,即辭職領辦或創辦企業的機關幹部,在離開機關5年內如果本人申請,可在單位同意且有編製的情況下,繼續回原單位工作。(《華商晨報》8月2日)

  無獨有偶,新華網8月2日報道,在山西,有志到民營企業工作的公務員,從此不必擔心一朝破產便徹底破敗了。山西省日前出台有關規定,機關公務員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今後可以離職帶薪到民企工作。3年期滿,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安排工作。

  我們無意去懷疑這二個省出台這些政策的良好動機,這些政策可能將進一步調動公職人員的積極性,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能進能出的人才流動機制。同時也支持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民營企業的人才管理開始納入到人才資源的整體規劃中,民企吸引、使用人才的政策環境更加寬鬆。

  但這些政策無一例外都拖了一個尾巴,即對“下海”的機關幹部要求回原單位的,允許繼續回原單位工作,給他們繫上“安全帶”。這樣的規定事實上留給了“下海”的機關幹部的權力陰影,不得不讓我們懷疑他們會不會異化為另一種形式的“紅頂商人”。

  因為,這種“安全帶”可能會給權力尋租、腐敗提供了土壤。機關幹部可以在“下海”后回到機關,“下海”事實上不過是一種鍍金,這樣的幹部特別是有實權的幹部或在要害部門的幹部就會成為民企眼中的“香饃饃”。民企可以利用他們的影響力和關係,尋找“錢權交易”的途徑,或者乾脆就培養感情、加大投資,利用其今後回去以後行使的權力進行期貨交易,這就破壞了市場經濟的規則,損害了公平交易的制度環境。而一些幹部也完全可以利用這麼一個“下海”機會,為他腐敗所得“洗黑錢”,使其在“下海”前的權力投資或上岸后的權力投資,化作“下海”期間的合法勞動所得。

  事實上,我理解,中央紀委要求各地、各部門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進行清理的決定,其宗旨是要防止權力介入市場當中,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紅頂商人”雖然主要指在企業兼職的現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但那些雖離職但系著“安全帶”的“下海”機關幹部,其完全有能力利用權力介入市場,事實上無異於“紅頂商人”,是“紅頂商人”的變種而已,當然也是應該為我們大力清理的。

  在我看來,鼓勵機關幹部“下海”,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比如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給予他們一定的補帖、優惠貸款等等。那個可能破壞了市場經濟的規則的“安全帶”的尾巴,還是不拖為好!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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