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與生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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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礦帽上的遺書震撼了無數善良人的心。因為這封遺書,人們更多的關注礦難、探究事故的根源,這,是聶清文對他的礦工兄弟們最大的貢獻。可是聶清文不知道,一年過去了,死亡的陰影依然嚴嚴實實罩在他的工友們頭頂。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調度中心統計,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國煤礦發生傷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事故的原因是什麼?從媒體上我們看到的結論往往都是:安全意識不強,責任制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不力,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管理部門玩忽職守。這些話聽得多了,人們也就麻木了。煤炭經營者唯利是圖、安全意識淡薄是導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是使煤礦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後屏障的禍根。這些都是“人禍”,但除了這些應該徹底清除的“人禍”外,還是否存在發生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這組數據:也是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2.769,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為0.391,國有地方煤礦為2.460,鄉鎮煤礦為9.623。再回頭看看同樣的數據:2003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4.170,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為1.080,國有地方煤礦為3.130,鄉鎮煤礦為9.620。鄉鎮煤礦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眥目。 煤炭行業是一個高危行業,它的行業特性註定了其高危險性 熏這是不可迴避的事實。但問題的關鍵是:差距為什麼這麼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個:安全投入不足。因為投入嚴重不足,裝備水平上不去,監測手段跟不上,礦井抗災能力弱,必然導致事故發生。 我國政府很清楚礦難的實質所在。對煤礦,特別是包括鄉鎮煤礦在內的小煤礦的安全整治就從沒有放鬆過。1994年國務院發布第169號令,《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出台;200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產整頓;2003年《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發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凸顯一個核心: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 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直接連結着礦工的安全生產權利。 2001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產法》,以第二章計28條的篇幅嚴格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並在第三章中詳細闡明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勞動者的安全與生命的權利在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實,類似的規定早在《勞動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就佔有相當重要的比例。 但是,鄉鎮煤礦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懸在礦工頭上的利刃。 地方政府要保留煤礦,因為它是當地重要的收入源;礦工腦袋別在腰帶上也得下井,不下井就沒得吃;礦主似乎也有理由:投入的成本高影響利潤不說,鄰人失火還會殃及池魚,其他礦井發生事故,上面一聲令下,不分青紅皂白全得停產關閉,投了也白投。怪圈由此形成:整治-好轉-反彈-再整治-再反彈……最終的受害者是礦工。換個角度,這實質上就是:法律賦予礦工的安全與生命的權利就這樣被剝奪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直在努力探尋解決的辦法。 要提到一個短語:安全質量標準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 眼2004 演2號)有這樣的表述:“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制定和頒布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在全國所有的工礦、商貿、交通、建築施工等企業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質量責任制。生產經營活動和行為,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到規範化和標準化。”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趙鐵鎚認為,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內涵是:礦井的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等生產環節和相關崗位的安全質量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程等規定,達到和保持一定的標準,使煤礦始終處於安全生產的良好狀態,以適應保障礦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業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這個闡述中,“保障礦工生命安全”是最令人激動與關注的。以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為例,該市自2002年以來就杜絕了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對一個產煤大市來說,這不能不算是奇迹,其成功的經驗就是狠抓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回顧一下我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歷程,更有說服力。 1964年 熏原煤炭部張霖之部長提出了“煤礦質量標準化”的概念 熏建成了新中國第一座標準化樣板礦井--平頂山四礦。全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從1960年代初的每年5000多人,降到1965年的1000人。 1985年和1986年,我國煤礦進入又一個事故高發期,事故死亡人數由1982年的不到5000人,上升到1985年的6659人。為此,原煤炭部於1986年作出在全國煤礦開展“質量標準化、安全創水平”活動的決定,並在肥城礦務局召開第一次全國煤礦質量標準化現場會。原能源部於1992年在大雁礦務局召開質量標準化現場會,把質量標準化的內涵拓展到井上下各個方面,實行動態達標和質量否決,當年,全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降到了5000人以內。 1993年至1997年底,全國共建成31個質量標準化礦務局、872個質量標準化礦井。國有重點煤礦採煤機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工作面單產由1992年的1.95萬噸/月,提高到1997年的2.29萬噸/月。綜采百萬噸採煤隊由1992年的48個,增加到1997年的76個。5年時間,煤礦頂板、機電、運輸、水災等方面的傷亡事故均降低了25%左右。 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既為企業增產增效又保障了工人的生命安全,按理說應當得到各方面的擁護,可是事實並非如此。對此,趙鐵鎚一針見血地指出:一些小礦負責人存在着嚴重的惰性心理,習慣了落後的開採、通風、提升運輸等生產方法,對新標準、新規程和新方法存在抵觸情緒,主要是怕花錢,怕影響經濟效益。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出資人必須依法保障安全生產投入 熏這個錢非花不可,而且花了就管用,就能夠改善安全狀況,提高效益水平。 同時,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也並非一天兩天就能完成,“錢”是一個方面,人的素質是另一個重要的方面。近年來,煤礦職工隊伍發生了很大變化,井下採掘一線80%以上為農民輪換工或者臨時工;小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絕大多數為臨時招聘的農民工。面對這種現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還必須從職工培訓入手。另外,抓好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長是關鍵,而礦長的素質同樣令人擔憂。2003年,河南省首次對煤礦礦長資格進行年審,全省有9167名礦長參加年審考試,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礦長合格率為90%,國有地方煤礦礦長合格率為63%,而鄉鎮煤礦的8512名礦長(包括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技術、機電的副礦長)合格率僅為49%,成績最差的居然只有幾分。個別的鄉鎮煤礦礦長,連什麼是“一通三防”這樣最基本的安全知識都不知道。 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於2003年10月聯合下發的《關於在全國煤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中,提到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目標:力爭到2007年,大中型煤礦80%以上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小煤礦礦井在全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基礎上,達標率達50%以上。通過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從目前的4降到3以下,下降25%;事故死亡人數從7000人減少到5000人以內,下降3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從平均每年60起左右,減少到40起以內,下降30%。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按照上述總體目標,研究制定本地區、本單位達標規劃,提出年度目標和2007年的長遠目標。 這個目標從我國煤礦安全工作的現實出發,綜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是在總結我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成功經驗基礎上確立的,我們應該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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