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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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賣行合同(一)
甲方(寄存方):
乙方(寄賣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商品寄賣協議:
一、乙方同意將下列物品委託甲方賣出:
寄賣品名稱、寄賣品價格、寄賣品特徵(規格、質地、保存情況、數量)、寄賣品照片另付補充協議。
二、寄賣費用及傭金提取:
寄賣費用:
根據寄賣品體積大小及價格,每年收取費用_______元人民幣不等,既店面租賃費、宣傳費及藏品管理費用等。
寄賣品價格在5萬元-8萬元人民幣,按價格5%收取寄賣費用。
寄賣品價格在8萬元以上,為保證寄賣品安全,我方採取照片存檔形式,即以高檔相紙畫冊形式放於店內,我方將重點推介,當有買家具有購買意向後,我方聯繫寄賣品擁有者和買家見面,現場看貨。
辦公人員日常工作服務費500元/年,寄賣方自選,當寄賣件數達到5件或寄賣費用超過5000元,費用減免。寄賣品寄賣者相當於擁有自己的辦公人員,如有特殊的大量佔用辦公人員時間事宜,費用另計。
傭金提取:
收取寄賣品賣出價格的10%作為傭金。
三、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寄存方):
若寄賣期間寄賣物品發生損壞或遺失,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賠償金額另行協議,但賠償價格不得超出賣品真實價值,但因寄存方失誤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藏品損壞或遺失,責任由其承擔,賠償損失以寄賣方為準,寄存方不再補償任何損失。
寄存方履行對寄賣方的保密責任。並在寄賣品賣出2日內通知寄賣方,扣除10%傭金后,於一周內將所得金額交予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乙方(寄賣方):
寄賣方承諾擁有寄賣品的個人所有權,保證寄賣品絕對不是贓物,走私物、來歷不明物及抵押中的物,或者有贓物、走私物品嫌疑的物品,若寄賣品的來源出現疑義,寄賣方需承擔所有相關責任,與寄存方無關。
寄賣方若須在合同期限內提前取回寄賣品,須在取回日之7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費用不予以退還。
四、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簽約日開始一年內,未滿一年的,按全年計,合同到期后自動終止,乙方須在超出合同終止日期30日內取回寄賣品。若乙方因個人原因未在超出合同終止日期30日內取回寄賣品,30日以後甲方將按寄賣品標示價格的5%/日收取保管費,且甲方不負責寄賣品之任何損壞或遺失賠償責任。
2、乙方於合同期限到期日或是到期前向甲方領回寄賣品,須向甲方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合同原件。若是委託他人領回,被委託人須向甲方出示乙方的委託書,委託人和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合同原件。
五、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雙方就本合同的簽訂、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努力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Email: Email:
手機: 手機:
簽字: 簽字:
寄賣行合同(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租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本合同為長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可就租車事宜達成多個具體租車協議。甲方租用乙方車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訂車,並詳細寫明各項用車要求,包括用車數量、時間、路線、價格、結算方式、確認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規定。
2、當乙方接到甲方訂車通知后,應根據甲方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確認或不確認。一經雙方確認,雙方必須按照要求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車輛應經公安等部門檢驗年審合格並符合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車輛駕駛員應是公安等部門登記在冊的並有豐富駕駛經驗及技能的人員,足額辦理了乘員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手續,符合交通部門認定的旅遊目的地經營範圍的旅遊客車。
4、乙方應在車輛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車輛及駕駛員的相關資料:
(1)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輛保險單;
(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4)道路運輸證;
(5)道路運輸規費繳訖證;
(6)山東省營運車輛駕駛人員上崗證書;
(7)其它有關資質證明。
5、乙方在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性能,確保車況良好,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衛生。駕駛員應有良好的服務態度、禮節禮貌和儀容儀錶。
6、司乘、導遊等人員要密切協作,共同搞好行車安全工作。不得搭乘無關人員。駕駛員要嚴格按照交通法規駕駛車輛,在行車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對單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乙方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每名駕駛員連續駕車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在高速公路上嘩釘糕固蕹改革爽宮鯨行車時要嚴格遵守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超過11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行李)汽車不得超過90公里的限速規定。
7、因乙方的原因發生安全事故、拋錨、漏接、車輛被查扣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8、租車費用價格,一經雙方確認后即作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據,每 結算一次,並開具發票。乙方在結算時應向甲方提供訂車單複印件和結算單。
9、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車輛,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並支付約定車費 %違約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又不及時通知甲方的,應當支付約定車費 %違約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數量提供車輛,缺少的車輛視為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乙方負有本項規定的通知義務,並應承擔相應違約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數量提供車輛,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2)甲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使用車輛,應提前 日通知乙方,並支付約定車費 %違約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使用車輛,又不及時通知乙方的,應當支付約定車費 %違約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數量使用車輛,不使用的車輛視為不能按照約定時間使用,甲方負有本項規定的通知義務,並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數量使用車輛,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3)由於乙方原因造成旅遊團延誤行程或誤機(車、船)的,乙方應支付約定車費 %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4)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延誤行程,超出約定租車期限的,甲方應當支付超時部分的租車費用,費用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5)乙方應當對運輸過程中遊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遊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遊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乙方過錯造成遊客隨車物品損壞的,乙方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6)遊客中途離開車輛時,導遊應當告知遊客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因駕駛員過錯造成車內物品丟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免除或減輕責任情況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前3日通知對方,並提供不能履約的充分證據;如不可抗力是在該時限之後發生的,則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2小時內通知對方,並提供不能履約的充分證據。
(2)損失是由一方自己過錯造成的,對方不承擔責任。
(3)一方違約的,對方應積極採取適當措施阻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違約方應當承擔對方為阻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損失可能擴大的數額為限。
1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如發生糾紛,應本着友好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可向東營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1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傳真): 電話(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寄賣行合同(三)
甲方( 寄賣行):
乙方(寄賣者):_______________ (簽字並附身份證複印件)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並附身份證複印件)
甲乙雙方為共同順利完成本次寄賣交易工作,經雙方及保證人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下,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代表乙方出售乙方的_________,該寄賣物的具體情況:
二、乙方該寄賣物的保值價格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該物品售出後由甲方按該價格付給乙方,乙方收妥貨款后,按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幣傭金作為費用。甲方寄賣期間為_______,即從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或以實際收到寄賣物之日起算。
三、乙方應對寄賣物的所有權、抵押情況、質量事宜加以保證,若在寄賣期間因上述原因無法完成寄賣活動,由乙方承擔一切損失。
四、乙方應向甲方出示(或交付)寄賣物的所有權證明、出租合同、保險憑證、抵押憑證等有效證件。
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乙方對寄賣物的所有權、質量等問題加以隱瞞所造成的損失。
2、乙方在寄賣物銷售過程中,故意對寄賣物造成損壞的。
3、乙方不得在交易活動期間內,不得隨意收取物品,只能在活動結束后的時間收取。
六、寄賣物在寄賣期間未能及時售出的甲方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如乙方寄賣物在協議期內末售出,乙方仍要求寄賣,乙方繼續按月支付甲方傭金。
七、乙方在寄賣物銷售過程中,由於急需要現金,提前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 元
八、在上述第七條中,乙方已經向甲方的借款。實際借款日借款期與上述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為準。如乙方的寄賣物沒有賣出,也未還清甲方借款,也未支付傭金。甲方有權依法對乙方寄賣物進行處理,或可以直接抵於甲方債務來清償全部金額。
九、乙方應按期支付傭金。保證人願作為乙方對向甲方按此合同載明的全部借款正當使用和按期還款的保證人。
十、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保證範圍為本合同第八條約定項下的借款本金、傭金、違約金以及甲方因追索此債務所產生的必然的、合理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
2、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即甲方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也可要求乙方和保證人共同承擔履行義務。
3、保證期限為本合同第八條約定乙方最後還款期限后的一年內。在有效的保證期限內,保證人在接到甲方書面追償通知后十日內清償上述債務。
十一、合同解除、變更和中止:
1、乙方、保證人提供的資產權屬關係是虛假的,屬於詐騙借款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借款關係,要求乙方、保證人提前清償全部債務。
2、乙方、保證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隱匿、轉移或非法處分資產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出現其它喪失還款能力或保證能力的情形時,甲方有權中止提供借款,或要求提供新的保證或抵押;也有權解除借款關係,或要求乙方、保證人提前清償全部債務。
3、乙方、保證人擅自全部或部份改變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權解除借款關係,提前收回借款。
4、乙方、保證人拒絕甲方對其行使財產監督權時,甲方有權中止提供借款,也有權解除借款關係,要求乙方、保證人提前清償全部債務。
十二、借款到期,由乙方及保證人負責償還借款及傭金。乙方及保證人到期不能歸還,又未與甲方簽訂延期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按日____%的標準計算。保證人未在接到甲方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后的十日內足額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應按甲方當時通知的乙方債務總額5%的承擔違約金。
十三、當乙方及保證人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時,乙方、保證人願以其財產優先償還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
十四、甲、乙及保證人各方發生糾紛,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借、貸、保證人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甲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乙方(簽章) 保證人(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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