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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分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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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分家協議

  我倆老有子女三人,長子**,次女**,三子**。次女**已出嫁在外,不介入住房和老宅基地的分配。現長子、三子已結婚各有兒女,並能自食其力。我兩老已盡撫養兒女成人之責。按古語"樹大分丫,兒大分家"之說,現分家時機已成熟。經各方交換意見,並通過家庭會議協商,現將現有業產及承包田均分如下:

  一、住房方面

  (一)主住房建築面積209O(鋼混結構),居住面積152.73O,**本家次住房,南至黃文忠房,西至陸貴祥空地,北至鍾明仙房。

  (二)次住房建築面積31O,居住面積17.7O(鋼混結構),**本家廚房,南至黃樹彬房,西至黃文忠房,北至李榮明房。

  (三)廚房面積12.4O,使用面積10.9O(鋼混結構),**黃樹彬房,南至黃樹彬房,西至本家次住房,北至李榮明房。

  (四)豬廄面積10.1O,廁所面積5.05O(磚木結構),**黃樹彬房,南至本家老宅基地,西至黃文忠房,北至黃文忠房。

  (五)老宅基地面積78.9O,**黃樹彬地,南至黃樹義地,西至黃文忠地,北至黃文忠房。

  以上房屋及老宅基地分給三子**居住、保管,使用、轉讓等,並具有所有權(我倆老生前有居住權)。但三子**要支付人民幣壹拾萬元給長子**作為補償費,並在簽字之日起兩年內付清。

  二、承包田地方面

  (一)承包田面積3.8畝(合2530.8O)

  1、磨高良壩子2.11畝(合1405.26O),**黃政武田,南至渾水河,西至黃政武田,北至姚成坤田。

  2、磨高良榜子1.69畝(原為1.75畝,被徵用0.06畝,合1125.54O),**陸明先田,南至黃樹義田,西至陸明先田,北至黃正錄田。

  (二)承包地面積0.75畝(合499.5O),**陸正先地,南至馬蘭芳地,西至陸廷榮地,北至黃樹彬地。

  以上田地面積共4.55畝。田地的管理、使用、轉讓等權利屬母親**雲榮,長子**、次女**,三子**所有。若被國家徵用或出賣給他人,由四人共同商量處理。田或地被徵用或出賣哪一處所得的徵用補償費或出賣金均即時分成五份,長子**、次女**,三子**每人各一份外,母親**雲榮所得一份及所餘一份作為我倆老養老備用金。為使我倆老的養老備用金公正、透明地使用和管理,從領到田或地的徵用補償費或出賣金時即另開帳戶存入銀行,資金存摺由次女**保管,但資金的最終使用權由我倆老決定。

  三、我倆老的贍養

  (一)三子**居住現有房屋,要負責照看倆老的日常起居。

  (二)我倆老若有病痛,兩個兒子共同負責照管,不得相互推諉。我倆老的後事,兩個兒子共同負責操辦,事後的禮金、補償等費共同均分。

  (三)為減輕兩個兒子的負擔,因我倆老病痛和操辦後事所需費用和墊付的資金,經我倆老或倆老之一方同意后可從我倆老的養老備用金中預支墊付。不足部分兩個兒子共同承擔,結餘部分共同均分。

  以上協議自簽字之日起望各方自行嚴格遵守,不得半途反悔和無理取鬧,如違反協議,我倆老有廢除協議,收回業產**地,並自行處理的權利。

  協議一式六份,各方各執一份。

  父親:  長子:

  母親:  次女:

  三子:

  證明人:

  二O一一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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