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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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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標籤:唐山大地震

  河東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河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參照《河東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河東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的地震應急,是指對破壞性和有重要影響的地震以及與地震有關、並影響社會穩定和減災效果的事件的緊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破壞性地震(包括一般、嚴重和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有感地震應急和臨震應急。一般破壞性地震或有感地震發生后,由區政府領導我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嚴重破壞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即轉為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接受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后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區政府和有關街道辦事處立即自動按照本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措施。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內陸發生5.0≤Ms≤6.0級地震,也視為一般破壞性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災區和地震強烈波及區的各街道辦事處要迅速了解震情、災情,迅速報告區政府並抄送區地震局;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設立街道辦事處抗震救災機構,負責本街道辦事處地震應急工作。區地震局要負責地震速報、地震災害損失快速預評估、災情速報和震情趨勢判斷等工作,並及時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區政府提出應急反應建議;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組織應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現場工作隊伍,開展地震現場考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社會宣傳等工作。區政府視災情對災區進行支援、慰問。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在我省內陸發生6.0≤Ms≤7.0級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災區和地震強烈波及區的各街道辦事處應立即採取應急行動,實施應急預案,並迅速向區政府報告;區政府迅速做出應急反應並報告市政府。  (一)街道辦事處的應急行動  有關街道辦事處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報區政府並抄送區地震局;成立街道辦事處抗震救災機構,負責本街道辦事處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向區政府請求實行特別管制措施。有關街道辦事處抗震救災機構要迅速組織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對災區的救援。  (二)區政府的應急反應  1、區地震局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區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和應急工作建議。  2、區政府組成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集區地震、經貿、發展計劃、民政、財政、公安、交通、衛生、建設、通信、人武、供電、物資等部門和單位通報震情、災情;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派出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區人武部迅速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救援。必要時,區政府決定採取交通管制和重災區特別管制等措施。  3、區政府視災情派工作組赴災區進行慰問,並協助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做好應急工作。  4、根據災情和受災地區的請求,區政府確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區政府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區人武部負責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並在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及時調整搶救和搶險隊伍。  (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區衛生、防疫等部門和單位的醫療機構要迅速組織急救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其他部門的醫療單位,也應立即派出醫療隊,趕赴災區進行搶救傷員。區衛生局負責迅速組織有關單位向災區提供藥品和醫療器械。  (3)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門負責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橋樑等設施和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暢通和災民的疏散;協助先遣現場工作隊伍儘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必要時,可以調用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用的運輸力量。  (4)通信保障  區內各通信公司負責儘快組織力量恢復被毀壞的通信設施,迅速啟動應急通信系統,優先保證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及部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暢通;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儘快恢復民用通信;優先搶修、恢復城區通信。  (5)電力保障  區供電公司要迅速調集搶修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送、發、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系統等,保證災區用電;優先搶修、恢復城區供電;對儲有可燃氣(液)體的廠礦企業恢復供電時,必須堅持先檢修后供電的程序。  (6)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區經貿、糧食、供銷等部門負責調運糧食、食品(飲用水)與救災物資,保證災區必需的供應,儘早恢復商業經銷活動。  (7)災民安置  區民政局負責調配救災物品,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死亡者的善後事宜以及統計災區傷亡人數等工作。  (8)城區基本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力量對城區破壞的供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設施進行搶險、排險,儘快恢復城區基礎設施功能;鑒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災民和抗震救災人員使用。  (9)維護社會治安  區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門要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震情組織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事先擬訂重災區特別管制措施,震后迅速報批、公布和執行。  區人武部民兵組織要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10)重要目標警戒  區公安分局要增加警力,加強對區委、區政府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看守所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1)消防  區公安消防部門要嚴密監控火災的發生,及時排除火災事故,防止火災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12)次生災害防禦與排險  區經貿、建設、環保、國土資源、水務、供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本系統處於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排除險情,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監測預報與災害評估  區地震局要加強地震現場震情監測預報和震情、災情速報,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統一部署,協助布設震中區臨時地震台(站);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導下,作出震后48小時內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和初步確定地震類型,對較大餘震爭取做出臨震預報;配合省、市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與評估及地震宏觀考察等工作。  區發展計劃、經貿、民政、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抽調有關業務和管理人員,參與震災損失調查與評估工作。  (14)區委宣傳部、區廣播電視局、地震局要按照《山東省防震減災應急宣傳預案》和《山東省關於震情報道統一口徑的規定》及《山東省防震減災強化宣傳提綱》的要求,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共建家園。  (15)經濟補助及補償  區財政局負責及時安排、撥發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  區民政局要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各保險公司要儘快查勘災情,為已投保的受災單位和居民理賠。  (16)地震應急工作綜合協調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為地震應急工作綜合協調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和下達的任務,協調各抗震救災部門開展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災情況,向上級業務部門、區委、區政府彙報震情、災情和救災情況;負責接待上級和外來人員等工作。  (17)其他緊急事項  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  三、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在我省內陸發生Ms≥7.0級地震,也可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區政府領導要迅速召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緊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區地震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區政府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地震應急工作並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要求立即採取應急行動,實施應急預案。  四、區抗震救災指揮、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一)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組成、主要職責及應急決策。  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區長  副總指揮:副書記、副區長各一名,區人武部部長  基本成員: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計劃、經貿、財政、民政、地震、安全、公安、衛生、建設、水務、農業、交通、通信、統計、廣播電視、糧食、供電、人民保險、人壽保險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的其他成員,根據災情需要由總指揮隨時召集。  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向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報告災情和救災應急方案及救災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2)確定和宣布震后應急或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3)統一領導全區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監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派出地震災區現場指揮人員,組織災區現場指揮部;決定派出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助、配合省、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及部隊派遣的搶險救災隊伍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指導搶險救災,協調解決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5)因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需要,決定在災區實行和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6)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宣傳報道口徑。  (7)協調跨區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3、特大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就以下重大事項做出應急決策:  (1)根據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定,公告災區進入地震應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區域範圍。  (2)決定和公告成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主要成員。  (3)決定派出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4)請求市政府提供緊急支援。  (二)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主要職責及應急行動。  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  主任:區地震局局長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計劃、經貿、財政、公安、安全、衛生、建設、水務、農業、交通、通信、統計、廣播電視、糧食、供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  辦公室設在區地震局。  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險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並報市政府;負責與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繫;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和下達的任務;協調各部門開展地震應急工作;負責接待上級慰問團和地震現場工作團,處理諮詢等有關事宜。  3、特大或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採取以下應急行動:  (1)地震發生2小時之內,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基本成員單位緊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研究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對地震應急工作實行集中領導。  (2)立即組織和啟動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  (3)向災區派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及醫療救護隊,並採取相關有效措施防止疫情發生。  (4)迅速派出由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地震局、廣播電視局等單位組成的災情、險情調查小組,對地震災區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損失等情況進行核實、報告,對災區房屋和橋樑、水庫、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業破壞情況進行調查、錄像,及時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並提出搶險救災的重點和隊伍進入災區應迴避的路徑等建議。建議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情、險情的發展,不斷增派、調整搶險救災隊伍。  (5)迅速組成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先遣隊,趕赴重災區直接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先遣隊應包括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及從事地震現場監測和通訊保障工作的人員與裝備。  (6)迅速匯總災情,在震后2小時內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首次報告震情、災情、險情及已採取的搶險救災措施,及時提出請求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  (7)部署向災區實施緊急支援的有關事宜。  (8)及時編製《震情災情快報》和《抗震救災通訊》,供各級各部門參閱並作為宣傳部門報道依據。  本預案實施后,2001年制定的《河東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政發〔200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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