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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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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生產組織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做到有章可循,獎罰有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井)根據安全生產需要,設立生產管理部(辦),安全監察部,同時設立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井調度室),礦(井)實行24小時領導值班制度和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制度。 第三條 生產管理部(生產辦)是全礦(井)安全生產的管理部門,在生產礦(井)長的直接領導下行使生產指揮權,按各單位的職責範圍及礦臨時安排的工作組織安全生產。 第四條 全礦各單位都必須服從礦統一布置,認真執行和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任務,凡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影響生產者,生產管理部門有權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 第五條 生產管理、考核,以生產管理部(生產辦)為主,企業管理部、安全監察部、財務工資部協助執行。 第二章 生產保障 第六條 工作程序 (一)各單位應堅持“下級服從上級,基層服從部門,局部服從整體,輔助服務採掘”的工作原則,嚴格按工作程序組織生產,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二)各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因彙報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的,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次。 (三)對於各單位反映的問題,調度室不能協調解決的,由調度人員向分管領導及值班礦領導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次。 (四)緊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負責人及單位領導直接向分管領導和調度室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次。 第七條 生產會議及生產任務考核 (一)各相關職能部門,基層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準時參加各種生產會(採掘准)、現場會。生產會由採掘區隊的行政主管參加,輔助單位由分管科區長參加。現場會參加人員由相關單位和會議召集人共同確定。參加人員務必準時參加會議,無故遲到、早退,由別人代替的,罰責任人30元/次,無故缺席罰單位主管領導50元/次。 (二)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備帶記錄本,做好會議記錄,否則罰款20元。 (三)會議安排的工作,各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並在下次會議時彙報工作落實情況,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罰責任單位100元/次·天。對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會議安排的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因此而影響整體工程進展的,由責任單位承擔被影響單位的工資。 (四)應屬本單位負責的工作,需其他單位幫助的,被幫助單位支付勞務費50元/工。 第八條 材料設備供應管理 材料設備供應管理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罰款50~500元/次,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次。造成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一)未按生產接續,各種會議安排,按時供應材料設備的; (二)各單位所需材料、設備、備品備件等未提前向相關單位申請或報計劃單的,或未根據單位提供的物資計劃及時供應的; (三)凡使用單位領用的材料因質量不合格或數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資和備品、備件未達到足夠儲備數量的; (五)發料單位所發材料不符合使用單位要求,未及時發現的; (六)井下材料、備品備件、料場管理混亂,文明生產環境差的; (七)材料、設備在運輸途中丟失、損壞的; (八)未經使用單位簽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點卸料的; (九)供料單位及用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規定地點交接材料的; (十)車皮(叉車)內材料未卸盡就用於裝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單位液壓支柱下井前未進行試壓,未配齊三用閥,外觀失效,使用中出現自卸的; (十二)未按規定裝卸、存放、使用單體的; (十三)各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材料、設備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的; (十四)各責任單位管轄範圍內堆放的閑置材料設備未及時回收的。 第九條 調度指揮 礦設立總調度室,某井設立井調度室。礦調度室負責與集團公司調度室保持聯絡,井調度室必須及時與礦調度室保持聯繫。礦(井)調度室是礦(井)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各單位的生產協調指揮,上級領導的指令、指示的傳達落實處理,基層各單位人員必須服從礦(井)調度室的調度指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50~500元M次,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次。 (一)因調度人員原因,對上級領導指示、指令未及時彙報有關領導造成失誤的; (二)對礦(井)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調度人員沒有落實、記錄和反饋的; (三)調度人員不能做到禮貌用語,文明調度的; (四)調度人員對井下現場調度不清,安排失誤的; (五)基層單位人員對調度指令拒不執行或推諉扯皮的; (六)出現各類事故,調度員在接到彙報后未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因而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出現生產事故,相關人員未在20分鐘內向調度室如實彙報的; (八)在接到調度指令后,下井人員處理事故,班中人員未在20分鐘內,臨時安排人員未在40分鐘內到達副井上口的; (九)調度監測通訊系統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時內修復,或未按要求布置監控通訊設施的; (十)各使用單位分管範圍內的監測通訊設施出現問題未及時彙報調度室或出現丟失,人為損壞的; (十一)崗位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故意不接電話,延誤生產時間的; (十二)酒後或不按規定程序反映問題,到調度室無理取鬧,擾亂正常調度秩序的。 第十條 井下管理範圍變更時,材料設備數量、質量標準化移交的規定 (一)採掘頭面搬家,安裝移交等井下管理範圍變更時,由生產部(生產辦)牽頭,安監部、企管部、供管科參加,各移交接收單位辦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設備數量、質量標準化狀況等在內的一次性移交手續,並由移交接收單位在移交單上簽字,移交單一式四份,由移交單位在移交當日送達下列單位:接收單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產部(生產辦)一份,自留一份。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損失的,按原值扣罰責任單位。 (二)在移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影響下道工序及採掘頭面生產的,扣罰責任單位100~200元/條·項,並在兩天內處理完畢;影響下道工序及採掘頭面生產或拒不處理的,按每條(項)問題200~500元扣除責任單位工資總額,移交其它單位處理,並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條·項,因此發生的材料費用計入責任單位。 (三)未用或剩餘材料設備,除現場會確定留用外,一律由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上井。 第三章 採掘頭面管理 第十一條 採掘頭面職責範圍:採煤面為工作面及其兩道(三道);掘進頭為開窩位置向里至迎頭,掘進重車行車路線和扒裝溜子道以及只為掘進服務的皮帶機道,具體範圍由生產部(生產辦)根據頭面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採掘頭面職責範圍內的所有在用設備、電纜及其材料,五小設備、支護材料、軌道及其附件、皮帶及其附件、各種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產等,在採掘頭面開工及收作之前,由生產部(生產辦)牽頭,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隨採煤面推進退用的所有材料設備,均由採煤工區回收至指定地點(或倉庫),交相關單位,並按本《規定》第十條辦理交接手續。 (一)電機、開關、電纜、信號線及按鈕,水泵、電纜盒、電纜勾、電絞,上井交機電工區。 (二)軌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運搬工區指定存放點。 (三)皮帶膠帶及其附件,交皮帶工區指定存放地點或打上井交皮帶工區檢修。 (四)支護材料、單體支柱、鉸接頂梁、鋼絲繩、鐵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聯采工區指定存放點。 (六)鐵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塵、壓風、排水用鐵管,交通風工區指定存放點。 (七)電話線上井交生產後勤服務中心電話維護組。 (八)溜子頭尾、電機牙箱、根節及各種小件上井交機電工區,溜槽、刮板、鏈條上井交預備隊。 (九)採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採煤工區承擔。 第十四條 採煤面結束,除單體、鉸接頂梁、鐵鞋。原則上由採煤工區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餘設備、設施辦理一次性移交手續,由相關單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條 採煤面初次放頂前,由生產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生產部、安監部分管部長簽字,報請礦領導進行現場會審同意后,方可進行初次放頂。若因存在問題較多,不具備初放條件,按每條問題(隱患)100元處罰責任單位。問題處理完后,經礦領導指定人員確認,方可進行初次放頂,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六條 採煤面遇到地質構造或出水等,需要突擊建立排水點,水泵管路由採煤工區安裝,使用塑料管路由採煤工區開票到聯采工區領取,機電工區井上提供相應竹節、焊接瓦籠等,交採煤工區搭接弔掛管路,因此而影響生產的,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條 掘進頭(包括壓風、排水、防塵管路所有管路實行鋼管化,由通風工區提供鋼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彎等需用塑料管,由聯采工區提供,但搭接長度不得大於20m,否則罰責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條 採掘頭面職責範圍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次。 (一)管線未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弔掛,管路漏水漏液漏風的; (二)物料設備未上架碼放或碼放不合乎質量標準化要求,未掛標誌牌的; (三)巷道漏頂、失修未及時處理的; (四)水窩排水不凈造成軌道被淹、人員過不去,或水泵被埋,水養子未挖凈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隨便割斷,造成每節小於50m的。 (六)所用儀錶損壞不能正確示數的; (七)採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規定要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或雖有加強支護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護頂板的; (八)掘進頭錨桿未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施工的,頂板破碎未採取掛網措施的,巷幫超挖嚴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設備、開關、電纜上易炭未清理,積塵未擦乾淨的。 第十九條 採掘頭面或其它修護地點出現大塊矸石煤塊(0.4×0.4×0.4m3),金屬材料、木料、水炭進入原煤生產系統,對責任者罰款50元/次·塊。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塊。質管中心、皮帶工區負責監督實施,否則,對質管中心、皮帶工區罰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儲煤小井卡樓、竄樓的,計入皮帶工區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條 採掘頭面有出水徵兆、瓦斯突出、頂板突然來壓等異常情況,不彙報處理,繼續進行正常採掘活動的,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次,對當班班長、跟班幹部、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各罰款50~00元/次,造成後果的,按職務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正常生產條件下,交接班時必須將運煤系統運輸設備上的載荷全部開空,否則,對責任人、當班班長、跟班幹部各罰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新掘井巷工程的驗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報生產部(生產辦),由生產部(生產辦)根據現場情況通知安監部、施工單位、接收單位、財資部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另一場所施工,並一次性罰款100~500元,同時,財資部門不得結算工資。 (二)對於驗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產部(生產辦)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對施工單位按200~500元/天罰款,並對施工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天,直至合格為止。 (三)因生產接續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單位對不合格工程進行整改,需由別的單位進行整改的,所發生的材料、工資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四)巷道不經驗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設備,經移交現場會確定留下的材料設備,要辦理移交手續,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 (五)參加巷道驗收的人員,要嚴格按工程質量標準化驗收,並在驗收移交單上簽字,工資部門根據驗收移交單給施工單位辦理結算手續,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次,造成嚴重影響的,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井巷維修制度 (一)生產部(生產辦)負責每月下達巷道維修計劃,並對巷道維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無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務的,罰責任單位100~500元/項。 (二)生產部(生產辦)負責巷道維修人員及巷道修護工區的主管領導,每月至少要對全井下主要運輸大巷,主要進迴風道及採區上下山檢查一次,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次。 (三)責任單位負責責任區域內的巷道維修,對巷道失修達到10m以上地點,由生產部(生產辦)牽頭,安監部、供管科、通風工區及施工單位領導現場會審,編製專門措施,並嚴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巷道斷面。施工完工後,由生產部(生產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措施或有關規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則,工資部門不得支付工資,並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條 生產部(生產辦)、技術中心每旬至少對採掘頭面收尺一次,同時向有關礦領導、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及時給定中腰線,發放開透窩、安全施工通知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產準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準備施工單位的責任範圍 (一)預備隊 1.負責工作面運煤系統所有溜子(包括轉載機)運輸安裝試車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運輸機搭火,操作線、按鈕安裝,擋煤板安裝,刮板運輸機頭尾打支杆壓柱,以及負荷線、操作線、按鈕、擋煤板的回收。 2.負責綜采面安裝拆除時切眼內扒、裝、調支架用回絞搭火,穩固,信號鋪設及其完工後的回收。 3.負責綜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裝、拆除。 4.負責拆除綜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機電工區 1.負責安裝時地面提供給預備隊40T刮板運輸機頭、尾、根節,電機牙箱及各種小件及安裝單位使用的負荷線、操作線、按鈕、信號線等。 2.負責40T刮板運輸機信號系統的安裝與拆除回收。 3.負責皮帶、電絞、油泵、回絞、風機、各部40T刮板運輸機的供電到開關及拆除期間的回收。 4.負責75KW以上刮板運輸機、轉載機、電機牙箱安裝和搭火,以及拆除時的回收。 5.負責開關列車安裝試運轉,綜采供電,高壓管路鋪設至工作面,及拆除時的回收。 6.負責綜采工作面支架液壓系統的整理達標,防塵系統的安裝達標和拆除回收(包括轉載機頭)。 7.負責炮采、高檔工作面泵站及其它臨時泵站液壓系統安裝及回收。 8.負責煤機安裝試車及拆除回收。 9.負責安裝拆除時所有回絞的運送和回收,以及拉運支架路道上的回絞安裝搭火。 10.負責安裝拆除區域排水泵的安裝。 11.負責液壓支架井上解體裝車、井下組裝工作。 (三)通風工區 1.負責炮采切眼內防塵管路及甩頭的安裝和拆除回收。 2.負責除轉載機頭外各轉載點防塵管路噴霧的安裝拆除回收。 3.負責通風設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風袋安裝及回收。 4.負責兩道防塵管路、防塵系統的鋪設和拆除回收。 5.負責皮帶機頭25m防塵,滅火軟管安裝。 (四)運搬工區(運輸工區) 1.負責工作面安裝拆除期間所有的電絞、信號、安全設施的安裝與拆除。 2.負責綜采面安裝拆除時液壓支架及平板車運送工作。 3.負責炮采、高檔工作面安裝時所需單體、鉸接頂梁、特殊支護材料裝、運至切眼上頭50m範圍內。 (五)皮帶工區(運輸工區) 1.負責安裝拆除期間皮帶安裝試車,信號安裝及回收。 2.負責掘進區隊使用皮帶的一次性安裝調試及拆除。 3.負責皮帶安全設施的安裝與拆除回收。 (六)聯采工區 1.負責安裝拆除期間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壓柱。 2.負責綜采面安裝時切眼改大棚、刷角。 3.負責拆除安裝時設備運送的輔助工作,如電絞峒室、回柱機穩固等。 4.負責拆除安裝時排放水管路運送工作。 5.負責綜采面安裝拆除時切眼上頭20T回絞穩固,開關列車打支杆等。 6.掘進巷道完工移交時,排水點水泵移交聯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裝拆除期間的排水。 第二十六條 安裝拆除期間的設備移交 (一)機電工區提供給安裝單位安裝用的溜頭、電機牙箱(牙箱要加好潤滑油)、根節、溜尾、尾軸及溜頭上的各種小件必須在地面車間組裝通電試運轉。經機電工區、預備隊、生產部三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交接單移交給預備隊,再由預備隊解體裝車下井,不合格設備不得裝車下井,否則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件,因此影響安裝的,給予責任單位200~500元/天的處罰。 (二)電絞開關移交:自通電之日起,機電工區2天之內必須達到完好標準,第3天辦理移交手續,對移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給1天時間處理。在安裝至處理時間內出現問題仍由機電工區處理,並按拖延時間給予200元/天處罰。 (三)皮帶、刮板運輸機開關,在安裝試車期間出現問題,由機電工區處理,處罰辦法與電絞開關移交辦法同。 第二十七條 安裝驗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運輸機 1.刮板運輸機安裝達到平、直、穩,運行時平穩,不晃動,溜頭、溜尾搭接時,高度不小於0.3m,前後交錯不小於0.5m,不帶回煤,切眼運輸機與順槽運輸機搭接合理。 2.刮板運輸機擋煤板使用鐵擋板並安裝齊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齊。 3.減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適當,各種保護罩齊全、完整。 4.刮板運輸機電氣設備達到完好標準,且炮采切眼運輸機尾巴線、操作線必須達50m。 5.刮板運輸機鏈條鬆緊適宜,卡蘭、螺絲、刮板齊全。 6.刮板運輸機運轉時無跳齒、無刮卡、無飄鏈、無落鏈。 7.搭皮帶機的刮板運輸機頭必須上擋板,使用鐵馬,橫樑寬不超過電機牙箱。 (二)液壓支架 1.支架安裝要排成直線。 2.支架要垂直頂、底板,與頂板接觸嚴密。 3.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 4.相鄰支架間無明顯錯差(不能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 5.各液壓管路聯接合理、齊全。 6.支架前無浮煤、浮矸堆積。 7.支架錨固頭與刮板運輸機連接好,銷子齊全。 (三)開關列車、煤機、油泵 1.開關列車中車與車之間必須鋼性連接。 2.開關列車上綜采供電設備有接地極。 3.從開關列車至切眼輸送機頭間的電纜、防塵管路、高壓管路弔掛整齊。 4.煤機線、煤機用防塵管路用電纜卡子捆紮好放在輸送機電纜槽內,輸送機尾電機線也捆紮在電纜槽上。 5.架間噴霧按規定安裝,截止閥齊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裝測壓閥測壓管路。 6.泵站電氣設備達到完好標準,液壓系統完好,不漏液,潤滑油脂合格,適當,保護罩齊全。 7.照明燈、通訊喇叭安裝間隔符合要求,線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弔掛整齊,能正常使用。 8.煤機的各種保護蓋板上齊全,內外噴霧正常,電氣部分達完好標準。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設備、電纜、電絞、軌道的安裝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2.向採煤面順槽供電、供水、供壓風必須在採區上下山(集中運輸道)與順槽交叉的三角門處安設斷路開關,截止瓦籠。 3.綜采麵皮帶機道4寸防塵管鋪設至切眼100m處,安水頭及過濾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鋪設管路距切眼50m安裝水針。 4.各種管路鋪設遇有保險峒室,必須設有過道,不得影響保險峒使用。 5.皮帶長度小於50米,綜采、炮采、掘進用皮帶寬度分別小於90、80、70cm,膠皮磨損嚴重大面積脫落,不得再次安裝使用。 6.一次性安裝,炮采切眼必須投入成套新40T刮板運輸機,順槽溜子也要經過檢修后再進行安裝;綜采切眼運輸機及轉載機也要經過檢修,磨損變形嚴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種刮板運輸機鏈條磨損超過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裝,綜采面超前皮帶全部使用新膠帶。 8.安裝完工整理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后,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移交。 第五章 機電設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機電工區是全礦設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分管範圍內機電設備的使用管理、質量標準化工作,以及全礦範圍內其它單位機電設備的檢查考核。 第二十九條 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和電纜的使用管理實行包機制和掛牌制。各使用管理單位每月底必須將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機電設備包機責任人名單報礦調度室,便於機電事故追查處理,同時要在設備電纜使用現場張貼懸挂明顯的包機責任牌板和標誌牌,否則,罰責任單位主管領導50元/次·處。 第三十條 對於機電設備管理、檢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罰款50~500元/次,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次。 (一)採煤面每天檢修時間小於4小時的,未有檢修記錄的; (二)掘進頭每天檢修時間小於2小時的,未有檢修記錄的; (三)機電工區月度內未對綜采面所屬系統全面檢修一次的,未有檢修記錄的,未將檢修記錄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生產部的; (四)機電工區未執行煤機、掘進機周檢制度的,遇地質條件變化周檢少於2次的,未將檢修記錄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生產部的; (五)下井設備在安裝使用后24小時之內出現非人為故障的,檢修后在下一班發生事故的,綜采面周檢后24小時內發生事故的; (六)機電設備放在有積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採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機電設備、電纜的; (八)下井機電設備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達不到完好標準的或未辦理相關手續的; (九)在用溜子頭尾無兩個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轉載機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濃度低於規定標準的; (十一)未使用電纜鉤弔掛電纜,皮鉤子弔掛信號、通訊、監測線或弔掛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機部件在內損壞更換的機電設備,由使用單位裝車下井,並在5天內將損壞件回收上井。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件·天,罰單位主管領導50元/件。 第三十二條 因生產條件變化採煤面需補充的設備材料,由生產部(生產辦)安排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安裝到位。掘進頭開窩等需安裝溜子設備由相關單位提供合格設備,交掘進工區下井安裝,工資科按定額計付工資。安裝要求同生產準備,否則,因此影響生產,由責任單位支付生產單位工資,並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天。 第三十三條 有關生產、機電事故考核的規定 (一)機電工區、皮帶工區月度機電事故率按全井總產量1.5小時/萬噸計算;採煤單位月度機電事故率按全區總產量10小時/萬噸計算;洗煤廠月度原煤系統機電事故時間5小時;通風工區月度通防事故時間10小時;運搬工區月度機電事故時間10小時。 (二)上述單位事故時間月度累計考核,按超2元/分鐘罰款。 (三)正常生產過程中,因人為或設備故障造成停產(停止運行)的,除對責任單位進行事故時間累計外,同時給責任人1元/分鐘的處罰。 (四)未規定事故時間的單位,因人為原因影響其它單位生產的,給予責任人1元/分鐘的處罰,並給予單位主管領導20~50元/次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機電工區要根據機電設備及備品備件庫存情況及時準確上報需求計劃,供管科及機電工區設備組按照計劃及時供應,否則,按本《規定》第七條處罰。第三十五條 機電設備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維護和處理事故的原則,必要時,由調度室統一安排有關單位協助使用單位處理。對不服從調度室安排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200元/次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電氣事故處罰原則:凡採掘單位分管範圍內的漏電、接地故障,由採掘區隊處理,高壓故障由機電工區處理。較為複雜的事故,由單位提出,調度室安排機電工區協助處理,但事故單位支付機電工區人員工資,標準為50元/人·次。 第三十七條 對於生產中出現的一切生產事故,本着“三不放過”的原則,由調度室值班主任會同當日礦有關部門值班人員進行追查分析,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在第二天早調度會進行通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三十八條 對於調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單位要組織好相關人員按時參加,否則,對單位主管領導和缺席者罰款50元/天。 第六章 軌道運輸管理 第三十九條 運搬工區是全礦軌道運輸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全礦分管範圍內軌道運輸的軌道、電絞、安全設施的安裝,日常管理,隱患處理和質量標準化工作。同時負責全礦軌道運輸車輛(車皮、叉車、平板車)的維修與管理,對採掘頭面的軌道運輸進行指導。 第四十條 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安監部機運組負責對全礦軌道運輸進行檢查監督,確保軌道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 第四十一條 採煤面上下順槽(具體範圍由生產部根據現場情況確定)的所有軌道運輸的軌道、電絞、安全設施等由運搬工區一次性安裝,整理達標后,由生產部(生產辦)組織移交給採掘頭面(掘進頭開窩位置向里隨着掘進進行由掘進單位安裝),未辦理移交手續的,不允許使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1000元,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條 掘進頭掘進所需軌道由運搬工區提供,電絞、信號及其按鈕等由機電工區提供,否則,影響生產的,按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運搬工區必須對回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鐵道進行重新調直、鑽眼等,除作特殊用的短道外,長度小於4m、軌型15kg/m及以下的鐵道不允許再投入使用,軌道端部必須加工平整,道夾板與螺栓眼合理配合。否則,給予運搬工區20元/根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關於各單位下井材料設備裝運的有關規定 (一)採煤面新面安裝需要的單體、鉸接頂梁、特殊支護材料,由採煤工區開票,交運搬工區裝運至切眼上頭50m內碼放合格交採煤工區。 (二)掘進頭鋼帶、錨桿、工字鋼,正常生產採煤面的單體、鉸接梁等,由採掘工區裝運至使用現場。 (三)採掘頭面使用的其它材料,由採掘工區開票,交運搬工區裝車,在送票第二天16:00之前運至架線末端,辦理包括車皮、叉車在內的交接手續,交採掘工區運至使用地點,並在24:00之前將車皮、叉車返至架線末端交運搬工區。採煤工區送票時間每周日、二、四,掘進工區每周一、三。 (四)聯采工區用料,由聯采工區裝運至使用地點。 (五)通風工區密閉用料,由通風工區裝車,交運搬工區運至架線末端,密閉設施在採掘分管範圍內的,由採掘單位運至通風工區指定的有軌道處,每道設施給予採掘單位300元補助,其它範圍內的由通風工區自己運送。 (六)運搬工區將裝料車輛運送至架線末端后,接料單位必須在18:00之前安排人員接料運送。 (七)其它特殊情況下的下料,由生產部、調度室協調安排。 (八)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100元/次,由此造成車輛積壓、材料丟失的,按本《規定》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副井正常交接班時間7:00~9:00,15:00~17:00,23:00~1:00。運搬工區必須保證上下層罐能同時上下人員,否則,罰運搬工區200元/次,工區主管領導50元/次。 第四十六條 乘罐、人行車人員隨身攜帶長度超過1m的工具、物料必須裝車上下,否則,罰責任人20元/件·次。 第四十七條 主要大巷有架空線段,禁止人力推車。所有物料設備車從副井口或架空線末端全部交由運搬工區電機車編組拉運。正常情況下,從副井上口架線末端運送時間不允許超過3小時,特殊情況下,由調度室協調,否則,罰責任單位或個人100~200元/次。 第四十八條 關於車皮、叉車、平板車的管理 (一)軌道運輸車輛實行計劃領用、憑票供應的原則,各用車單位必須提前8小時以上到運搬工區申請車輛使用票,註明車輛編號、用途、交接地點。用車單位必須在48小時交還運搬工區,並憑現場交接簽字到運搬工區值班室銷票,特殊情況下必須由用車單位書面申請報有關領導簽字后可適當延長,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元/天·車。 (二)車輛供應按先遠后近、先急后緩的原則執行,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元/車。 (三)運搬工區應保證施工單位的座底車數的供應(具體數量由生產部根據情況確定),並對各頭面座底車數進行核查與考核。否則,對運搬工區罰款100~200元/次,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次。 (四)使用車輛單位的接車員應在指定地點接車,運搬調度站按計劃分車,不得搶車。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次。運搬工區應加快車輛周轉,保證每班在上半班供給使用單位的班計劃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2小時完成計劃供應量,用車單位以重車換車皮,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次。 (五)運搬工區車管員每日15:00將礦車當日井上、井下分佈情況的日報表分類,送生產礦長、掘進副總、生產部部長、生產部掘進組,並逐日考核。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六)使用車皮的單位矸石炭未裝滿(低於車沿下300mm)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車。礦車三環鏈一處不掛的,對責任人罰款10元/車。 (七)掘進、修護、清理用空重車,一律在架線末端進行交接,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元/車。 (八)運搬工區對車底厚度大於0.2m車皮要及時清挖,否則,罰款20元/車。 (九)新購、檢修的車輛必須經過驗收,不合格的車輛禁止投入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輛,罰責任單位主管領導50元/輛。 (十)運搬工區對軌道運輸車輛按規定檢修、編號,否則,對運搬工區罰款20元/車。 (十一)井下閑置車輛,運搬工區必須落實到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上井,否則,罰運搬工區車管員20元/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5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 (一)凡是需安裝的電絞,必須經會審給定安裝位置,未經會審擅自安裝的; (二)穩設電絞和鋪設軌道不合格的(包括花道); (三)運輸安全設施未正常安裝到位的(包括地滾、霸經輪); (四)圖牌板不全,設備不完好未及時修理的,或強行使用的; (五)供應材料設備不達標,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軌道斜巷,流水沖刷軌道的; (七)下井電絞未經生產部運輸組審批,未經生產部、安監部驗收合格的; (八)電絞鋼絲繩使用后未及時盤起,出現排列不整齊、跑偏、打結、扭曲,磨損其它材料設備的,地滾、站滾、壓繩輪等不轉的; (九)凡需移交的電絞、軌道、安全設施,未經生產部運輸組辦理移交手續的; (十)下發軌道運輸通知單未及時解決的; (十一)未經允許將運輸途中的材料設備擅自卸車的; (十二)材料、設備、支架等“超長、超寬、超重、超高”,大件由於裝車質量,導致在運輸過程中掉道、翻車、脫落、撞壞其它設施的; (十三)在電絞峒室、保險峒內隨意堆放材料設備,影響正常使用的。 第七章 皮帶運輸管理 第五十條 皮帶工區是全礦皮帶運輸管理的主控單位,負責分管範圍內皮帶運輸的管理和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對其它單位的皮帶運輸管理和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同時,接受生產部運輸組,安監部機運組的業務指導,考核檢查。 第五十一條 皮帶工區負責全礦所有皮帶的一次性安裝拆除工作。採煤面順槽皮帶,掘進用皮帶,由皮帶工區安裝整理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后,由生產部牽頭移交給採掘頭面管理,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掘進頭需增加的皮帶及部件,由皮帶工區提供,掘進工區裝運至掘進頭使用,損壞需更換的皮帶及部件,除電機由機電工區提供外,其餘均由皮帶工區提供。否則,由此造成丟失,影響生產的,按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皮帶運輸機滾筒、托輥,必須轉動靈活,否則,滾筒不轉,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個;托輥不轉,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元/個。 第五十四條 皮帶運輸要保持良好的文明衛生狀況,出現跑偏灑炭,必須及時調整和清理,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元/處,因此而造成撕壞皮帶的,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100~500元/次,罰責任單位主管領導100元/次。 第五十五條 應盡量保持皮帶的長度,任何人不得人為割斷皮帶,否則罰責任人200元/次,責任單位主管領導50元/次。 第五十六條 用皮帶運輸材料設備造成皮帶撕壞,影響生產的,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100~500元/次,罰責任單位主管領導100元/次。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條 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劃分: (一)採煤單位為工作面兩道(三道)的責任範圍內; (二)掘進單位為掘進頭重車行車路或及料場範圍內; (三)運搬工區為井下有架線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四)皮帶工區為-370三條設備上山及分管範圍內皮帶機道; (五)機電一區為井下變電所,主泵房及周圍30m範圍內,-370組裝峒室,井下各水倉入口及其斜巷; (六)聯采工區為井下沒有責任單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單位、部室由生產管理部根據礦井採掘生產活動進行明確劃分。 文明生產環境考核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巷道設計部門在進行巷道設計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上級文件的規定,充分考慮運輸安全間距,車場長度,保險峒室,安全設施,電絞安設等要求,在設計中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嚴格按設計施工。否則,罰責任人50~200元/次,責任單位主管50元/次。 第五十九條 井下ф1.2m及以上絞車的日常使用運轉檢修劃歸機電工區管理;55kv及以下電絞的安裝(包括打地錨、支杆、上安全設施),劃歸運搬工區(採掘頭面職責範圍內除外);專門供皮帶使用的小絞車由皮帶工區負責日常管理,並按有關規定考核。 第六十條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圍欄、安全門、信號室、搖台、推車機、泵站管路及文明衛生由運搬工區管理,其餘由機電工區管理。 第六十一條 井下巷道修護,除採掘頭面職責範圍以外的,由聯采工區負責,並按有關規定考核。 第六十二條 井下壓風主幹管路的安設回收(包括管子裝運)與日常管理,由機電工區負責;掘進頭壓風管路由掘進工區安設與管理;其它臨時性用風地點,由聯采工區運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機電工區提供管路連接件,交用風單位安設與管理。否則,由此造成漏風,質量標準化不達標,影響生產,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處,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六十三條 井下臨時性水點的建立與排水,按巷道文明生產職責範圍劃分,並隨着巷道文明生產範圍的變動進行移交,並按有關規定考核。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某某煤礦原辦法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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