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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畜牧業生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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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畜牧業生產管理辦法 標籤:畢業生 應屆畢業生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團黨委*屆*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推進我團"強牧"戰略的實施,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實現"以質強牧、以效強牧"的奮鬥目標。根據團《生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團畜牧業生產管理實行五統一,即:統一防疫統籌,統一品種改良,統一免疫標識,統一草場有償使用和規劃管理,統一實用技術推廣和應用。

  第三條:團屬基層單位的連長、廠長(經理)、社區主任是本單位畜牧業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協調、規劃本單位畜牧業發展。畜牧業生產指標完成情況與第一責任人的政績和工資掛鈎,其考核分佔物質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條:全民牧業棚圈設施等生產資料實行作價歸戶。

  第五條:認真執行《動物防疫法》,強化全團動物防疫工作,實施防疫統籌制度。

  1、依據《農九師動物防疫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一六五團動物疫病流行動態,確定動物防疫項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敗、氣腫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聯四防苗、疥癬(葯浴)(2次/年)、絛蟲病防疫。

  豬:口蹄疫(2次/年)、豬瘟、豬丹毒、豬肺疫、仔豬副傷寒防疫。

  2、獸醫站負責全團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並且負責社區的動物防疫和全團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3、連隊的獸醫技術人員,在團獸醫站的監督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動物防疫技術服務及畜牧獸醫業務工作。由連隊按單位業務人員管理。

  4、認真貫徹落實農業部13、14、15號令精神,對出售活畜實行報檢制。檢疫人員對出售的活畜實施產地檢疫,並佩帶動物免疫標識,出據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如養殖戶不進行報檢和出售無免疫標識的活畜,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以200-500元的罰款,對於抗拒執行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5、養殖戶從團外購進的牲畜,必須到單位獸醫技術人員處登錄台帳,參加團實施的防疫統籌,並向獸醫技術人員出示免、檢疫證明。若無證明的,必須報檢;如養殖戶不進行報檢,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以200-500元的罰款,對於抗拒執行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6、各類疫苗,葯浴和驅蟲藥品必須由團獸醫站統一采供,單位獸醫從獸醫站領取。對無視《獸用生物製品管理辦法》私自購買者,一旦發現,全部沒收、銷毀,並嚴肅查處;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團對獸醫站按在編人員核定工資,實行定額補貼、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8、實行畜禽防疫建檔立卡制度,保證養殖戶一戶一卡,建卡率達到100%,獸醫站負責對《動物防疫卡》的發放、使用和規範工作;獸醫防疫人員要認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寫、登記工作,本着誰管轄、誰填寫、誰負責的原則妥善保管。

  9、防疫統籌費的收取標準為:牛6元/頭,羊6元/只,豬5元/頭。

  10、各單位牲畜台帳、報表由單位獸醫技術人員負責填報。每月15日前及時準確向團畜牧科上報《畜禽異動情況統計表》。

  第六條:加大品種改良力度,發揮一六五團品種資源優勢,促進數量型畜牧業向質量效益型畜牧業轉變。

  1、育種站負責全團牲畜品種改良的技術指導、人工授精員的培訓和優良種畜的供應工作;並按《種畜禽管理條例》加強種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種畜的檔案和種畜飼養管理制度。

  2、農牧連隊負責規劃和組織本單位的牲畜品種改良工作,選拔有事業心和責任心的職工參加人工授精技術培訓;並結合單位實際建立人工授精站(點)。

  3、牛品種改良開始時間為5月中旬,羊品種改良開始時間為7月上旬。各單位年初應做出規劃,做好組織準備工作,及時與團育種站取得聯繫,以便育種站做好培訓和指導計劃,適時開展工作。

  4、牛羊品種改良收費標準:牛品改費50元/頭;羊品改費5元/只。

  5、品改費單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種站技術培訓費和指導費外,單位留用。

  6、團對育種站按管理人員、飼養人員和種畜數量核定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7、種畜的防疫由獸醫站負責實施,並認真填寫、登記《動物防疫卡》。

  第七條:嚴格執行《草原法》,堅持對草原實行有償使用和"兩權一制"改革,實行長期固定租賃經營,並簽訂使用、建設、保護合同,核發草場使用證。按照"輪牧、輪休、封育、補播、灌溉、施肥"的建設方針,堅持"誰建設誰使用,誰使用誰管理,誰管理誰保護,誰保護誰維修"的原則,實現"建、用、管、修"與"責、權、利"的統一,將草原開發、建設、利用和保護有機結合起來。

  1、草場承包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團承包到連隊(社區),連隊租賃承包到戶。並由連隊與草場承包戶簽訂租賃承包合同和草場防火責任書,收繳草場承包費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據單位承報的草場承包費收繳情況,核發和審驗《草場使用證》。

  2、草場租賃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隨《草場使用證》核發、審檢年限變動。無《草場使用證》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未審驗的《草場使用證》,為無效《草場使用證》。

  3、欠交草場承包費者,必須結清欠款,由所在單位出據票據證明后,方可申請《草場使用證》的審驗;否則,單位有權將其所佔用的草場收回,進行競價租賃。

  4、共同放牧草場逐步納入"兩權一制"改革,實行聯戶固定租賃經營。

  5、草場承包費的徵收標準為:放牧草場0.8元/畝,割草場5元/畝。

  6、團鼓勵養殖戶進入南山夏牧場和巴依木札以東夏牧場放牧,並免去夏牧場的使用費。

  7、宜林河灘草地的使用與承包,按植樹造林有關政策執行。

  第八條:對草場新建的公共設施(如:圍欄等),由草場所在區域的連隊管理。連隊按誰使用、誰保護、誰維修的原則,進行租賃承包經營,使用者與所在單位簽訂管護合同,凡損壞者由承包戶自行維修,費用自理。

  第九條:加大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提高畜牧業科技含量,促進傳統的畜牧業向現代化轉變。

  1、各單位要抓好飼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長草短喂,短草精喂。各養殖戶收貯的苜蓿、秸桿,必須全部粉碎,以防火災發生,確保合理利用飼草。單位草垛實施聯保,如發生草垛失火,損失由全連養殖戶共同承擔。

  2、農牧連隊選擇1-2戶棚舍條件好、飼草料貯備充足、職工科技應用意識強的養羊戶,參加全年舍飼試驗和綿羊高頻繁育、雙羔素等技術應用。為單位提高養殖科技含量作出示範,促進全團畜牧業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的開展。

  第十條:鼓勵職工個人引進大型現代化畜牧機械。對購進成套大型牧業機械的職工,團將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解釋權屬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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