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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手機:M版  分類:計劃方案  編輯:小景

  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能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救援,減少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和損失,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是指化學危險物品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或可能會造成眾多人員急性中毒及其他較大社會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害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消除危害後果而組織的救援活動。化學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單位自救和對事故單位以及事故單位外危害區域的社會救援。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擔負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下設辦公室(危化辦)辦公室設在經貿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化學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制定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組織化學事故重點區域有關部門、單位開展聯防救援工作;

  (四)對群眾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裝備、器材、物資、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六)組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

  (七)組織有關專家對化學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並寫出化學事故報告。

  第六條區域內的單位、部門、企業、社區服務中心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區安監局指導下,組織制定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對群眾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

  (四)在發生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組織群眾防護和撤離

  第七條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物品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該單位分管領導人負責。準備工作由生產、安全部門或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訓練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器材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級主管部門、區安監局和公安消防部門報告本單位存貯化學危險物品的品種、數量及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情況;增加或轉產主要的危險化學物品品種時,應及時報告。

  (四)對職工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周圍群眾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

  (五)組織職工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自救,參與聯防救援工作。

  (六)事故發生時,協助做好事故區周圍群眾的防護和撤離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損情況。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隊伍的主要職責是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行動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第九條擔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職責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迅速控制危害源,營救受害人員,撲滅火災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保障救援交通順暢,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治安部門負責組織安全警戒,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

  (二)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快速檢測隊伍,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快速檢測和醫療救護隊伍,測定危險化學品對人員危害的程度,組織對受害人員的救護。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運輸隊伍,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五)郵電部門負責組織通信隊伍,保障救援的通信暢通。

  (六)氣象部門負責提供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參數。

  (七)衛生、醫藥、物資等有關部門應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搶救藥品、器材和物資,以應急需。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重點目標單位應按職工總數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組織兼職防化隊伍,擔負本單位的自救任務,並按重點區域聯防要求執行支援外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任務,其設立的專職消防隊應兼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任務。

  危險化學品重點目標單位由區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數量、設備狀況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確定。危險化學品重點目標單位在危險部門要害處均應設置相應的監測報警裝置。

  第三章應急救援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應迅速、準確地報警。

  第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單位在報警的同時應立即向區安監局報告,並採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確保職工安全的前提下,組織職工進行自救。事故單位應隨時向消防部門和區安監局報告災情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消防部門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或可能引起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報警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並立即通報區安監局。

  (一)區安監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出檢測隊伍趕赴現場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及危害程度。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重點區域在接到報警后,應按預案要求,及時組織救援。

  (三)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應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在救援過程中,對危害較大、需要其他社會力量救援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安監局組織實施社會救援;事故範圍跨區、縣時,立即報告市危化辦組織社會救援。

  第十五條區安監局可根據救援需要組織指揮部,指揮部在實施救援時有權調動本轄區內的各種應急救援力量、設備和物資;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應迅速實施救援。

  第十六條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則,先由運輸人員自救;必要時可請求本單位或事故所在地區的安監局和單位組織救援。

  第四章經費

  第十七條區安監局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日常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十八條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經費,屬於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屬於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的經費及企業組建隊伍的人員經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因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財產和人員直接損害的賠償由事故單位負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預案由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二)

  一、總則

  (一)編製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各環節的安全管理,提高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快速、有效、有序的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環境,促進公司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製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攀枝花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公司可能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類型、性質、影響範圍大小以及後果的嚴重程度制定本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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