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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崗分流降本提效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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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崗分流降本提效工作方案

  根據集團公司深化“四條線”管理要求,為了進一步突出要素管理,大力開展與企業內外先進礦廠人員效率對標,科學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促進企業效率效益提高,逐步實現先進產能礦井的健康穩定發展,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制訂2017年轉崗分流降本提效工作方案。

  一、目標意義

  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依據,以“轉崗分流、提效降本”為主線,科學定員,優化結構,嚴把入口,暢通出口,轉崗分流,減少冗員,提高素質,嚴格考核;優化勞動組織,減少用工總量,嚴肅勞動紀律,積極盤活內部人力資源,推動人員結構科學化、合理化,在集團公司內外形成靈活的勞動力輸出與輸入機制,實現效率和效益不斷提高。

  二、 遵循原則

  (一)遵照國家、省、焦煤集團方針政策;

  (二)圍繞集團公司全年中心工作;

  (三)開展內外部人員效率對標;

  (四)結合各單位、各系統實際。

  三、主要任務

  集團公司轉崗分流工作分兩步走:

  第一步:對存量礦井單位機關科室、四個公用事業公司和各二級單位洗煤廠進行對標及定編、定崗、定員“三定”工作,轉崗分流7381人,按三年時間進行分解落實,其中南關煤業作為實現“扭虧脫困”試點單位開展工作。

  第二步:2017年上半年完成各地面生產單位、費用單位和集團公司機關的轉崗分流人員核定工作。

  四、主要途徑

  (一)通過開展企業外部對標,整合礦井對標,內部對標,在與先進礦廠人員效率對標的基礎上,為實現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提高生產效率、生產質量、經濟效益的目標,各生產礦井要根據地質條件、機械化程度、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的不同,積極探索適合本礦井的勞動組織方式,減少工數,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各單位在落實定編定崗定員指標的同時,要進一步優化生產組織,簡化系統和環節、落實正規循環,提高工時利用效率。根據市場變化、工作任務飽和程度、停工停產等因素,可以隨時調整勞動組織,採取輪崗等間斷工作靈活方式,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提高單產單進水平,為高產高效礦井建設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二)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壓縮人員。各單位按照井下一線滿員、井下輔助精幹、地面生產後勤科室精簡的原則,隨着經濟活動重心的轉移,要打破傳統的用工體制,在定編、定崗、定員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用工單位有權對未達上崗條件的富餘人員進行轉崗分流,充實到生產一線和急需空缺崗位,以及現使用的非全日制、勞務派遣等崗位上,徹底清理地面崗位臨時性用工,進一步壓縮人工費用支出。

  (三)隨着資源整合礦井逐步投產,老礦井要積極組建專業化隊伍,輸出到資源整合礦井從事回採工作面、掘進作業頭、生產作業線(點)及後勤服務等工作,逐步取代使用的外部隊伍。各單位輸出一年以上的人員,視同轉崗分流。

  (四)隨着集團公司新產業新項目的不斷發展壯大,需要組建隊伍和配備人員,由集團公司按照定編、定崗、定員標準,從各單位富餘人員中,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指令性統一調配,新項目後勤服務全部採用專業化、社會化服務。

  (五)積極地、主動地到外部創業。各單位組建專業化隊伍對外承攬業務,外派異地施工,對外勞務輸出服務創收;團隊和個人進駐兩級集團公司“雙創”基地,尋找項目,自主創業;集團公司多經工貿勞務派遣公司要積極拓寬外部勞務市場,使更多的富餘人員輸出到集團外務工。各單位要暢通離職渠道,鼓勵職工停薪留職,內部退養,中止勞動合同外出自謀職業。

  (六)健全完善勞務市場。所有長學、長假、長傷、長病、停薪留職、內部退養以及富餘人員、待崗培訓人員全部納入本單位勞務市場進行統一管理。勞務市場囤積的富餘人員要及時分流安置,該返崗的返崗,該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

  (七)繼續推行休假、放假制度。在集團公司機關、費用單位以及各二級單位機關推行內部休假制度;在停工停產單位進行放假。

  五、主要措施

  (一)轉崗

  1.轉崗範圍

  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超定員富餘人員;因個人原因月出勤達不到10天,累計2個月以上者;一個年度內因病請假,連續3個月或累計3個月以上者;工傷醫療期超過24個月者。

  2.管理

  (1)待崗人員待崗培訓期間由本單位勞務市場進行管理,企業為待崗人員提供兩次轉崗就業機會。

  (2)一個月內,本人書面申請上崗的,要經過不少於10天的培訓,培訓結束后要及時安置且崗變薪變,原則上返回原隊組,如原隊組定員已滿,則需要經本單位集體研究批准后另行安置。

  (3)由於個人原因,第二次成為待崗人員進入勞務市場者,再次經過不少於10天的培訓后,安排到生產一線。

  (4)因個人原因二次不能上崗,或者不服從分配,視同放棄單位安置機會,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內部退養及中止勞動關係自主創業。

  3.待遇

  進入勞務市場的待崗人員,培訓期間發放生活費(集團公司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集團公司將按照待崗、轉崗人員變動情況相應調整核定的工資基數。

  (二)勞務輸出

  1.組建專業化隊伍

  各單位可以組織富餘人員組建專業化隊伍,通過取代使用的外部隊伍,向資源整合礦井、兄弟單位以及外部單位外派異地施工,對內服務,對外創收。

  2.管理

  輸出單位和輸入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明確雙方的職責,履行相關的手續。

  3.待遇

  (1)輸出人員勞動關係(在冊)、各項社會保險與原單位保持不變,輸出單位員工工資待遇,由輸出單位以輸出人員的崗位、人數等各類指標為基礎,核定輸出人員的工資總額,制定分配辦法,並根據工作量、貢獻大小考核後進行發放,原則上不低於原單位工資水平,並與原單位同步發放。

  (2)集團公司對輸出單位核定的工資總額不變,對輸入到存量礦井的單位相應核減所發生的人工工資。

  (三)創業

  1.範圍及條件

  根據汾煤辦發[2016]506號文件規定,鼓勵集團公司在

  職員工根據自身能力和特長,面向社會實現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

  2.管理

  員工個人或團體申請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的,保留勞動關係,由員工與單位簽訂協議,可以申請進入焦煤集團和我公司“雙創”基地,明確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原則為2年。

  3.待遇

  創業孵化期的生活費由創業人員所在單位支付,支付標準為個人繳納各類保險數額加工齡津貼數額的總和。

  (四)內部退養

  1.範圍及條件

  集團公司在崗職工(包括多經工貿公司大集體職工)均可辦理內退。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含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2.管理

  內退人員納入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建立專門的台帳,對每個人的內退起止時間進行登記,及時發放內退生活費,按時按規定對職工各項保險進行代扣代繳。內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3.待遇

  (1)內退人員不再執行集團公司薪酬制度,改為發放內退生活費。內退生活費標準:保留工資+年功工資(生活待遇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由單位補齊)。

  (2)內退人員待遇的調整:遇在職職工工資調整時,內退人員待遇不作調整,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進行調整。

  (3)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企業連續計算其工齡。

  (4)內退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並按照各險種有關繳費標準上下限的規定繳納。內退期間按照法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互助金等各項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企業繳納部分企業負擔。

  (五)停薪留職

  1.範圍及條件

  集團公司在崗職工(包括多經工貿公司大集體職工)均可辦理停薪留職。停薪留職協議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2.管理

  停薪留職人員納入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

  (1)停薪留職期間,原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暫時停止履行。協議期滿后,本人可提出書面復職或繼續辦理停薪留職申請。

  (2)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審核,行政正職簽字批准,人事關係介紹到本單位勞務市場,不能占所在部門編製。

  (3)停薪留職的人員,要在協議期滿前30日內向原用人單位報到,提出書面復職或繼續辦理停薪留職申請,原單位在編製允許的情況下,可安排適當工作,但不能超編製安排。到期不報到,按曠工處理,超過60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3.待遇

  (1)停止支付工資、獎金、津補貼及各種福利。

  (2)停薪留職的人員按照各險種有關繳費標準規定的下限,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個人部分,企業部分由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六)長傷

  1.範圍及條件

  被鑒定為1-6級工殘(含職業病)人員。

  2.管理

  長傷人員納入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

  (1)被鑒定為1-4級的,退出工作崗位,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

  (2)被鑒定為5-6級的,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

  (3)被鑒定為7-10級或無級別的,待崗分流安置。

  3.待遇

  (1)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傷殘津貼,並按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進行調整,各項社會保險費分別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

  (2)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業病)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停工留薪期滿后,必須進行傷殘鑒定,按照鑒定的傷殘等級,執行相應待遇。

  (七)長病

  1.範圍及條件

  一個年度內因病請假,連續3個月或累計3個月以上者。

  2.管理

  長病人員納入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

  (1)長病人員需提供集團公司總醫院或經集團公司授權的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並嚴格進行逐級審批后。

  (2)醫療期滿的,按規定程序進行鑒定。

  3.待遇

  (1)醫療期未滿的,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集團公司工資管理規定享受相應的病假工資。

  (2)醫療期滿的,按規定程序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辦理退休手續;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及被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難以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生活費,各項社會保險費分別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

  (3)拒不參加鑒定的,停止病假審批並停發一切待遇。

  (八)長假

  1.範圍及條件

  長期脫產學習、長期外借人員。

  2.管理

  長期脫產學習、長期外借等人員納入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

  3.待遇

  按照集團公司《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崗位績效工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有關待遇。

  (九)休假

  1.範圍及條件

  除集團公司及二級單位兩級班子成員、集團公司機關處室負責人不休假外,集團公司機關處室、費用單位以及各二級單位機關所有在崗員工必須強制休假一個月。

  2.管理

  結合本單位各部門人員的工作情況,合理安排好休假,年初制訂總體計劃並逐月實施。集團公司機關各處室填寫休假人員安排計劃表,由機關黨委核准后報機關勞資科,副處級以上休假人員安排報組干處、行政辦。

  3.待遇

  休假期間,按基本工資發放,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齊。實行年度薪酬的管理人員無論休假與否,年度薪酬按11個月的績效兌現。(按山西焦煤確定的標準執行)

  六、嚴格考核

  為進一步把我公司轉崗分流降本提效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集團公司對各單位進行嚴格考核。

  (一)考核原則

  1.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2.堅持定期化與制度化原則;

  3.堅持定性與定量結合原則;

  4.堅持靈活性與創新性原則。

  (二)考核範圍

  存量礦井、地面生產及費用單位。

  (三)考核內容

  根據集團公司《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促進提效降本工作實施方案》,考核項目為:

  1.勞動組織:包含定編定崗定員、減少用工工數、嚴控加班加點情況;

  2.用工管理:包含人員准入、人員調動管理、出勤考勤管理、員工素質提升、清理臨時性用工情況;

  3.轉崗分流:包含精減分流富餘人員、組建專業化隊伍情況;

  4.工資管理:嚴格工資管控情況;

  5.勞務市場:嚴格勞務市場管理情況;

  6.全員效率、工效完成情況。

  (四)考核辦法

  由勞資處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依據各單位轉崗分流指標完成情況和集團公司檢查結果,實行半年考核,年度總評,分組排隊,獎罰兌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轉崗分流降本提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此項工作將納入領導班子成員的業績考核範圍,與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工資掛鈎。

  (二)各單位要從嚴從緊控制職工人數總量,加大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罰力度,放開出口,嚴把進口,切實提高人力資源利用率。

  (三)新建、改擴建和新投產項目所需人員,原則上在本單位內部富餘人員中調劑解決,特殊的技術人員應超前安排,可以在全公司富餘人員中培養選用。

  (四)要通過對標工作,優化生產布局,優化系統設計,

  簡化生產環節,減頭減面減系統,為成建制減少人工數量創造條件。

  (五)資源整合區域公司、股份制基建礦井要積極配合集團公司轉崗分流降本提效工作的開展。股份制礦井轉入生產後,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定編、定崗、定員標準配置人員。

  (六)各單位要根據集團公司轉崗分流要求,制訂本單位細則措施,結合本單位實際,狠抓落實,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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