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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無證非法採礦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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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無證非法採礦工作實施方案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河東縣查處無證非法採礦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河東省礦產資源條例》和河東市人民政府《關於下達2005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的通知》(政文〔2005〕32號)精神,有效打擊無證非法採礦活動,促進我縣礦業開發秩序和礦山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特制定全縣開展查處無證非法採礦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精神為指導,以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為重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實現資源效益、環境效率、經濟效率、安全生產效率的協調統一,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目標任務   查處無證非法採礦是指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無採礦許可證的非法採礦行為的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在實施查處無證非法採礦中,對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涉及非法採礦罪和破壞礦產資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轄區內無證非法採礦的排查、巡查工作,對已排查、巡查到的無證非法採礦行為,及時報告縣有關職能部門,縣有關部門依法定的職責組織開展查處、打擊無證非法採礦活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確保無證非法採礦查處率達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舉報、督查責任追究制度   1.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度   各鄉(鎮)要建立和完善查處無證非法開採動態巡查責任制,發現無證非法採礦行為後必須在1天內報縣國土資源部門查處。   煤礦的動態巡查和取締關閉工作按已經建立起來的動態巡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進行,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牽頭,按照煤炭執法領導小組的職能分工負責。   2.建立舉報有獎制度   縣國土資源局、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設立公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尤其是要在重點礦區公布。對在第一時間以真實姓名舉報的群眾,經調查屬實給予舉報者一定獎勵,並對舉報人身份保密。   3.建立督查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凡對無證非法採礦行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發現非法開採行為不及時報告縣有關部門查處,或存在包庇、袒護、縱容非法採礦行為的,將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有關人員和主要領導的責任。對煤炭無證非法採礦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規定追究有關責任。   (二)建立無證非法採礦檔案   各鄉(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所有採礦活動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主要查清:1、歷年來經治理整頓后已取締關閉的礦井(點);2、經取締關閉后又重新開採的礦(井)點;3、新開或以往漏關的礦井(點);4、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已過,未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礦井(點)。縣國土資源局對這四種類型的礦井(點)要分別建立台賬,台賬要有礦井(點)名稱、地理位置、礦主名稱、開採礦種等主要內容。   (三)納入年度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縣政府把2005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納入鄉(鎮)政府國土資源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各鄉(鎮)、各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必須對目標責任制負總責,親自抓,在人、財、物等方面應予以充分保證,對工作予以強有力的督促和指導。   (四)提高認識,強化宣傳   各鄉(鎮)政府、縣各有關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讓廣大群眾認識到無證非法採礦的極大危害,使打擊無證非法採礦工作深入人心。   (五)加強配合,齊抓共管   無證非法採礦,涉及經貿(安監、煤行辦)、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相關部門要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有效打擊無證非法採礦活動。   四、各相關部門職責   (一)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1.組織對屢禁不止、熱點、難點礦區非法採礦排查工作。   2.制定非煤礦山動態巡查工作責任制。巡查工作以鄉(鎮)政府為主,負責無證非法採礦巡查,建立巡查檔案,每周巡查不得少於一次。巡查人員對所開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檢查記錄。要嚴格實行責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查處無證非法採礦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   2.組織開展無證非法採礦巡查工作的督查。   3.負責查處無證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行為。負責對涉嫌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行為的認定和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工作。   (1)對巡查發現或經群眾舉報的無證非法採礦,國土資源部門要在一周內立案並組織查處,責令停止非法開採行為,並對開採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和取證,同時及時告知公安、電力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2)無證非法開採行為構成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非法采出的礦產品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3)對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的要求,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需要關閉礦井的,要報請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關閉。   (三)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民用爆破物品的監督管理及有關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   2.負責查處非法製造、販運、買賣和礦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3.依法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對無證礦山,以及過期作廢採礦許可證的礦山,不得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停止民爆物品供應。   4.依法查處涉嫌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的案件。   (四)經貿部門職責   1.查處非法供電問題   2.查處煤炭關閉礦井死灰復燃問題。   (五)電力供應單位職責   1.停止對列入取締、關閉礦山的電力供應。   2.對無證非法採礦礦山以及採礦許可證過期作廢的礦山,不予提供電力。   3.負責檢查、處理本系統內違規供電和轉供電行為。   (六)行政監察機關職責   依法、依紀查處行政監察對象在查處無證非法採礦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甚至對不法礦主縱容、包庇的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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