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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開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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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在全縣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370號令)和省政府頒發的《**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關於在全市開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安排部署,文秘部落 對全縣無照經營活動開展一次專項集中整治。現提出實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對象、內容和措施 整治對象:全縣城區街道所有固定經營場所的無證無照經營戶和城郊、鄉(鎮)等不同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戶。城區街道、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商場和超市、小街小巷、居民區及校園周邊部位為整治重點區域;涉及前置許可的餐飲等衛生行業、文化娛樂行業和危險化學品等行業為整治重點行業。 整治內容:(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洗活動的;(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移點從事經營活動的。 整治措施:(一)對已生產經營兩個月以上未能取得營業執照的固定經營場所,要加強宣傳教育,對於經營條件、經營範圍、經營項目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限期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督促其守法經營;對於那些無視法律法規,經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無照經營者或在限期內不辦理營業執照的將堅決依法查處或取締。(二)對農民自產自銷和季節性小商小販經營活動免予登記和收費;對下崗職工從事經營活動的要督促自覺辦照,按照政策規定,免去相關費用;對從事夜市經營者要督促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以宣傳、教育、引導為主進行規範。 二、實施步驟 (一)宣傳階段(2005年7月30日前)。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總體安排以及查處無照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營造輿論氛圍。要利用電視、報刊做好縣政府有關領導電視講話和答記者問等形式的宣傳工作;縣工商局要印製通告、公告,在全縣張貼、發放。各基層工商分局要在城區主要街道、集貿市場、城鄉結合部和無照經營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懸挂橫幅、條幅等宣傳標語3-5條,每個單位均要出動宣傳車,向轄區利用廣播宣傳不少於6天;整治無照經營活動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也應積極宣傳整治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懸挂橫幅、條幅1-2條。 (二)調查階段(7月30日—8月30日)。在全縣範圍內組織力量對無照經營戶進行地毯式普查,摸清底數。 (三)集中整治規範階段(8月30日—10月30日)。各地各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列出應集中清理規範的重點地段和“釘子戶”。對具備一定經營條件的無照經營者,教育、引導其補辦各類證照,督促其依法經營,對不具備條件的依法取締。 (四)檢查評議階段(11月8日—11月30月)。縣整治無照經營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整治無照經營活動情況進行多種形式的檢查督辦,並將結果以內部通報或媒體報道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五)檢查驗收階段(12月1目—12月20日)。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縣整治無照經營活動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各地整治情況實地檢查驗收。 三、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無照經營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公平競爭,偷漏國家稅費,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各級各部門要有強烈的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認識無照經營活動的危害性,把打擊無照經營的執法活動提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把查處取締工作落到實處。為了加強對全縣無照經營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縣整治無照經營活動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鄉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分管工商工作的領導和縣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文化局、葯監局、安監局,農業局、商務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工商局,負責全縣無照經營整治活動的日常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各鄉鎮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無照經營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負責本轄區本部門無照經營整治活動的日常工作。 (二)疏堵結合,懲教並舉。各職能部門要對無照經營戶區別不同情況做好取締與規範工作。對涉及前置條件的要從實際出發適當放寬准入,降低門檻和收費;對持有《優惠證》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市優惠政策,在教育的同時引導其規範經營;對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群眾反映強烈且整改不到位的無照經營行為要嚴厲查處,堅決取締。 (三)明確職責,加強配合。在這次整治活動中,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本轄區無照經營的整頓工作。各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明確各自職責和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工商部門負責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營業執照辦理情況的整治,對無證無照且經整治仍拒不辦理證照的行為堅決查處和依法取締;公安部門負責公章刻字業、典當業、旅館業及拍賣業等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情況的整治,同時配合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妨礙公務、阻礙專項整治行動的行為,打擊犯罪分子;交通部門負責公路客、貨運、水運、機動車維修及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搬運裝卸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的整治;衛生部門負責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娛樂場所、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等辦理情況的整治;文化部門負責網絡、印刷品、音像製品、娛樂場所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出版物零售經營許可證等辦理情況的整治;葯監部門負責藥品生產、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辦理情況的整治;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生產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生產、銷售許可證等辦理情況的整治;農業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飼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獸葯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辦理情況的整治;商務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典當行經營許可證等辦理情況的整治。 同時,各部門要通力協作,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做到整體聯動。整治無照經營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將各自整治情況一月一匯總,並將匯總情況於每月23日前送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全縣當月整治情況,向**市整治無照經營活動領導小組及我縣領導小組成員報送。 (四)嚴格依法行政,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工作中,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及期限核發有關證照,嚴禁利用此次專項整治謀取不當利益,違規搭車收費,超時限辦理證照。同時,查處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對不作為和亂作為行為將依法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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