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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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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標籤:安全知識 三項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根據《建築法》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3、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並制度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並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4、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5、考核辦法

  (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鈎,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4)公司每月對各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考評,

  在考評中達到合格標準的不獎不懲,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懲當月工資的10%,達到優良標準的獎月工資的10%,安全生產月考評成績做為項目部年終評先工作的重要依據(占年終評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7、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1)、公司對創文明工地的單位按建築工程面積進行獎勵:創省級文明樣板工地的獎4元/M2;創省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3元/M2;對創市級文明樣板工地的項目獎2元/M2;對創市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1元/M2;對未能完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目標的項目部,公司按照創建文明工地獎勵辦法,對責任項目部進行相應的懲罰。

  (2)、公司竣工的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匯總不達標的,公司將對該工程的項目部處1元/M2的罰款。罰款辦法由公司安全處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達標證據,經主管經理、總經理批准交公司財務部由受罰單位工程款中扣除。並整理好懲罰資料入檔。

  8、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險情,既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9、經濟處罰的規定

  (1)、施工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a.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於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b.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製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e.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並未提供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並扣罰月工資的10-30%。

  f.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併處罰,由個人承擔。

  (2)、現場管理及檢查

  a.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均罰款20元;一次發現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並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處罰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

  b.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c.塔吊、施工電梯、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d.對於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於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50元。

  e.對於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f.對於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g.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h.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k.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l.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併處罰。

  (3)、工傷事故

  a.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

  b.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10-30%,並免發1-3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c.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扣罰事故責任者本人月工資10-30%,並免發1-6個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d.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併罰款。

  e.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設備事故和隱患

  a.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

  b.對於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不少於100元)。

  c.發生與外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5)火災事故及隱患

  a、火災隱患

  ①、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

  ②、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

  ③、違犯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b、火警

  ①、對於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並給予批評教育。

  ②、對於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③、對於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④、對於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⑤、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⑥、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⑦、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併處罰。

  10、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於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對於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4)、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複發生類似事故。

  (5)、“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1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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