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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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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懲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企業獎懲制度(一)

  第一節總則

  1、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國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獎懲制度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以嚴密的考核為依據。在獎勵上要針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小,而採用不同的形式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員工,要給予嚴肅處罰。

  第二節獎勵

  第一條、獎勵範圍: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a)對技術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進,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時;

  b)預防災害或救災有功時;

  c)為國家、社會立功,為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d)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e)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f)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情況優異者;

  g)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h)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i)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j)為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k)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l)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有實際成效者;

  m)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n)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o)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p)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第二條、獎勵項目: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a)年度專業成就獎:以公司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為基礎,每年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獎項設為公司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創新獎、優秀團隊獎等等;

  b)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c)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公司為員工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a)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範圍視具體獎勵行為而定;

  b)即時獎金;

  c)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d)獎勵性旅遊;

  e)參加外部培訓;

  f)出國考察。

  第四條、獲獎程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提供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人力資源部發布獎勵通知並將獲獎情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核實,在公司內公布獎項。

  第三節懲罰

  對於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第一條、懲罰種類

  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為的嚴重性,公司將採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條、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着工裝,不戴工牌者。

  2)不能及時、認真清掃自己的衛生區,辦公區內(桌面、地面)凌亂,不整潔者。

  3)在辦公區內、公司門口、走廊抽煙、扔煙蒂、扔廢紙等垃圾者。

  4)桌面擺放零食,上班期間吃零食者。

  5)發物料人員不能及時清除辦公區內包裝物。

  6)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範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

  7)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8)說髒話、粗話者。

  9)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10)在辦公區內打鬧,大聲喧嘩者。

  11)參會人員遲到者。

  12)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13)在食堂就餐,浪費食物,亂倒飯菜者。

  14)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下班后所轄區域窗戶未關,所用電器(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電源未切斷者。

  2、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15)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16)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17)工作時間內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絡者。

  18)非工作要求午餐飲酒者。

  19)工作時間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書籍、網站、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20)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時間半小時以上者。

  21)紀律鬆散,當月內累計遲到三次以上者。

  22)未經批准擅自串崗怠慢工作者。

  23)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24)無正當理由,培訓曠課者。

  25)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不及時辦理,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又不及時復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2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7)私自移動消防設施,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8)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3、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記過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29)工作中發生意外卻不及時報告公司者。

  30)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者。

  31)管理不力,對下屬放任自流者。

  32)知情不舉,隱瞞他人的違紀行為者。

  33)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中傷他人、損害團結、互相謾罵吵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34)不認真執行公司規定,推卸責任,刁難顧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顧客不滿或投訴,產生惡劣影響者。

  35)工作時間酗酒者。

  3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37)培訓無故曠考者。

  3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39)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降職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40)泄露公司秘密事項,但對公司利益未造成損害、情節較輕者。

  41)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2)違反部門工作流程,給工作造成損失,且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對下屬正常申訴做出阻撓或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4)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偽造病假單證明或提供虛假病歷者。

  46)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受到損害者。

  4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9)私自將客人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歸己有,價值在200元以下者。

  50)年度內累計記過二次者。

  5、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辭退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妨害團體秩序者。

  52)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53)工作不負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54)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財物或者有貪污盜竊行為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5)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利用工作之便和業務關係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為個人謀取好處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7)工作時間聚眾打牌、玩麻將者。

  58)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者。

  59)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1)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62)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拘留、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者。

  63)虛報個人申訴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者。

  64)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進行與本公司無關的業務活動者。

  65)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公司機密,並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處者。

  66)違抗命令,擅離職守,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者。

  67)擅自塗改各種原始記錄、單據、合同者。

  68)無故曠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指令者。

  69)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70)為謀私利,利用公職權力或工作時間為其他公司工作,從事第二職業者。

  71)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7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73)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4)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75)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6)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7)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78)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處罰程序

  對員工處分一般情況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調查審核通過,上報總經理決定后執行。

  員工受到懲罰處分時,由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懲罰通知,並在公司內公示,同時記過以上的處罰記入本人檔案,受到開除處分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處罰申訴

  給予員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應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公司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慎重決定。

  在批准職工處分以後,如果被處分者不服,可以越級申訴,但在公司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由國畜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凡有與國家法令、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法律執行。

  企業獎懲制度(二)

  第一條為了對公司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以及對不良行為者給予懲處,進而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獎勵分以下五種:

  1、嘉獎;

  2、記功;

  3、晉級;

  4、授予榮譽稱號;

  5、提拔;

  第三條本公司懲處分為以下五種:

  1、罰款;

  2、警告;

  3、記過;

  4、降級;

  5、除名

  第四條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員工,應給予一次獎勵,其獎勵種類視績效程度而定;

  1、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2、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採納者;

  3、堅持業餘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內,獲取本科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4、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5、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於制止、批評、揭發者;

  6、敢於制止、揭發各種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7、對社會作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8、具有其他功績,人力資源評定應給予獎勵者。

  第五條員工的獎勵,有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向主管人力資源監察室推薦,並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准,由讓人力資源部門落實執行。

  第六條事迹突出的員工除按照第二條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住房、進修、休假、出國考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條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員工,經調查核實后,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或警告處分:

  1、泄漏公司經營機密,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機密文件透露給其他公司人員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競爭對手公司、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

  3、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4、初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生活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時間喧嘩、打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事、閱讀於工作無關之書報者;

  7、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干私事者;

  8、無故曠工者;

  9、1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5次及其以上者;

  10、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着裝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罰款或警告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監察室調查核實后,應給予一次記過處分:

  1、違反政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2、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尚未達到受刑事處分程度者;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或工具、浪費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4、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者;

  5、代人打卡以及託人打卡者;

  6、撥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威信,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者;

  7、對公司董事會議、總裁或部門經理的決定拒不執行者;

  8、通過非正當途徑,開假髮票報銷,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內累計曠工達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記過者

  第九條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懲處外,還應按照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人民幣以下者(含10萬元人民幣),責任人應賠償損失的30%至50%;

  2、造成公司損失1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由人力資源監察室和法律事務室提出索賠處理意見,報公司董事長批准後由人力資源監察室執行,情節嚴重者上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員工的獎勵和懲處由各部門、各主管領導提供材料,由人力資源監察室負責調查落實,共審核批准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十一條凡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尚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第十二條員工罰款處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罰500元人民幣或1000元人民幣兩種情況,警告處分則扣發1/3的月工資,記過處分扣發一個月的工資;員工受嘉獎1次,增發1個月基本工資,記功一次增發3個月基本工資。

  第十三條員工獎懲情況記入人事考核檔案中,受警告以上功過可以相抵或轉換,方法如下:

  1、一次嘉獎可與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記功可與一次記過相抵;

  3、三次警告相當於一次記過;

  4、三次嘉獎相當於一次記功;

  5、同年中三次記功,工資自動升一級;

  6、同年中三次記過,工資自動降一級;

  7、同年中功過抵消后,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十四條授予榮譽稱號的工作在每年粘膜進行,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不得參與評選,每月考核平均等級未達到一級者也不能參與評選;

  第十五條本制度呈總經理核准簽發后,公布實施。

  企業獎懲制度(三)

  為全面落實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營造一個和諧良好的工作氛圍,特制定以下獎懲制度:

  一、考勤:每月遲到一次給予口頭警告,兩次(含兩次)以上每次給予5元罰款;請假一天扣10元工資;曠工半天給予10元罰款,以此類推。

  二、衛生:衛生打掃不合格須重新打掃並延長值日一周,垃圾不及時清倒,給予10元罰款。

  三、周報表,月計劃總結:每周六要及時上交工作日報表,不能按時上交者給予嚴肅批評並罰款10元;報表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者給予50元罰款,被發現三次者給予開除處分;次月5日前上交當月總結和下月計劃,未能按時按質完成者,給予10罰款。

  四、設備:愛護公司公共財產,責任到人,如有損壞或丟失現象按價賠償。

  五、員工應妥善保管領用的合同,丟失一份罰款50元,如有責任,後果由該員工全部承擔;領用發票、收據期限不得超過三天,如在三天內不能結帳,應及時交回財務部,逾期每天按票額20%罰款,再次領用需重新辦理領用手續;如有丟失,按票額賠償。

  六、所有罰款用於獎勵表現突出者,工作勤奮努力、吃苦耐勞者,善於發現、思考問題者,善於提出有利於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者及其他方面表現優秀者。

  以上制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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