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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會議及督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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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會議及督辦工作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會議精神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分局會議及督辦工作制度

  一、局長辦公會制度

  1、局長辦公會一般定於每周一上午召開,由分局主要領導主持,全體局領導、行辦、黨辦、人教科主要負責人和會議議題的有關人員參加。

  2、局長辦公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批示精神,研究本周重要工作及相關問題。

  3、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並按歸檔要求作好會議記錄。必要時按分局要求形成會議紀要。

  二、局務會制度

  1、局務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時間定於當月上旬。由全體分局領導、分局科、所主要負責人參加。

  2、局務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貫徹上級指示,小結上月工作情況,布置本月工作任務。

  3、辦公室負責局務會的通知、記錄及其它會務工作。必要時按分局要求形成會議紀要或簡報。

  三、會議及會務活動制度

  1、分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般均由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2、各部門召集的以分局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應提前3天將會議時間、議題、參加範圍、會議地址等報辦公室。由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或分管局長審定。

  3、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對需要召開的會議進行協調,作出安排,能合併的會議和可套開的會議不單獨召開。各部門自行召開的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

  4、辦公室參與協調分局領導參加的各種公務活動,本着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集中精力想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公務活動應從儉、從實。

  四、督促檢查工作制度

  (一) 督促檢查的工作內容

  1、 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上級重大稅收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和其他重要事項,;

  2、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等會議決辦的事項;

  3、人大、政協有關稅收工作的建議提案;

  4、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督辦事項;

  5、上級文件、電報的擬復、擬辦事項;

  6、群眾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回復事項;

  7、批評、建議類事項;

  9、其他需要督辦事項。

  (二) 督促檢查的基本要求

  1、領導負責。督促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級領導都要親自過問,承擔責任。責任部門要按照領導或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運用領導職權推動督查工作,並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三條基本原則:一是一切督查事項立項都要報請領導批示;二是及時請示、定期彙報,主動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三是辦結報告須經領導審核簽字方能報出。

  2、部門協助。辦公室協助領導抓好督促檢查。主要負責有關交辦、催辦、參與調查、出面協調和報告結果等具體工作,一般不直接查處問題,僅對一些重要的、綜合性、典型性的事項進行直接辦理,對多數事項要發揮有關部門的作用,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範圍及時轉送到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辦理,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由主管部門會相關部門意見,並負責協調綜合;未明確主辦部門的,由辦公室負責協調綜合。

  3、實事求是。督促檢查要秉公辦理、實事求是。一是督查工作人員在辦理督查的各個環節要客觀公正,防止片面粗糙。二是督查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類督查事項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律為準繩,深入調查研究,防止主觀偏見,對督查事項的事實真相不隱瞞、不誇張、不縮小、不歪曲,不允許任意曲解政策和法律。

  (三)限時辦理

  1、對督促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報告時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領導批示需要查辦落實的事項,未規定時限的一般應在30天內辦結。

  3、對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承辦,沒有規定反饋時限的應從收到建議和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人;不能按期辦結的可適當延期,但延遲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

  5、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間的,要及時向主辦單位彙報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四)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有結果。一是肯定的,即反映問題屬實,按規定做了處理;二是否定的,即反映問題失實,向批示人、當事人說明情況;三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或擴大化的,即由一問題涉及一片,從一個人問題涉及到同類事、同類人的問題。對各個辦結的事項,承辦單位都應及時反饋,並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五)定期通報。為推動督查工作的開展和督查事項的落實,必須建立督查工作檢查通報制度,市局辦公室將按季定期對市局機關及各分局督查工作開展情況和督查事項處理情況進行檢查通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採取保密措施。

  (七)督促檢查的辦理程序

  1、登記:凡督查的事項,不論轉辦或自辦,都要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督查事項、事由來源、內容摘要、擬辦意見,領導批示,查辦方式,及登記序號、收件日期。

  2、轉辦:轉辦是督查工作中對一般案件的辦理方式。督促檢查事項的轉辦,根據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交辦部門要確定督查任務、明確督查事項的辦理要求;指明查辦事項的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規定查辦事項的完成時限;提出查辦事項辦結后的反饋要求。承辦部門按職權範圍認真做好督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扯皮。

  3、催辦:對轉交有關職能部門和下轄機關辦理的事項,要認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每隔一定時間與承辦單位聯繫一次未能辦復者,則要求彙報辦理過程,說明情況,再提出時限要求,催辦方式可以發函,打電話或派人上門了解督促。

  4、立卷歸檔。督促檢查事項辦結后,應將查辦過程中領導批示,查辦原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和來往文件等材料組成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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