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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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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穩步推進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人發[2000]7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省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2003]10號)、省委組織部、人事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人[2000]16號)、唐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市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唐政發[2003]35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以下簡稱聘用制)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條 人員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通過實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適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和不同崗位特點,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四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黨的幹部路線,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縣直所有國有事業單位以及與之建立聘用關係的人員。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轉製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分別按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導工作。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履行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職業要符合國家對執業資格的要求;

  (六)聘用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制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領導小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分別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和考核小組,領導小組由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事業單位聘用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項。考核小組由領導小組的主管人員、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等組成,具體負責對競聘人員的考核工作。

  2、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崗位設置、競聘範圍和條件、競聘程序和方法、保證措施和組織領導等。實施方案應在充分醞釀、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領導班子集體審定,並召開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未經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的實施方案無效。實施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3、組織實施。首先要科學設置工作崗位,在此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的辦法聘用工作人員。

  4、簽訂合同。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受聘人員后,單位和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 科學設崗

  第九條 根據上級核定的機構、編製、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同時考慮社會需求、單位發展、人才結構等多種因素,按照科學規範、精簡效能、分類管理的原則設置崗位,確定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和資格條件,做到職責明確、任務清晰、聘用條件合理,嚴禁突破編製設置崗位。

  第十條 對管理崗位實行職員聘用制度,逐步建立體現管理人員崗位職務特點的等級序列。設置管理崗位要突出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點,按照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對職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崗位要精簡合併。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任用,可採取直接聘任、招標聘任、選舉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種形式產生人選,徵求職工意願后,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命。

  第十二條 聘用管理人員應實行任職迴避。不得聘用單位主要領導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本單位副職和人事、勞資、財務、審計、監察等崗位的職務。

  第十三條 在崗位聘用期限內,對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年度考核聘任制度。即按照上級規定,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次專業技術職務競爭聘任。事業單位要按照人事部門制定的崗位設置原則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要求,合理設置本單位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自籌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狀況,適當擴大設崗的自主權,可在單位內部實行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一般不得越級高聘),但須得到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批准。

  第十四條 對工勤崗位實行崗位等級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學適用的崗位等級規範。設置工勤崗位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非生產性崗位應不超過本單位編製總額的10%。

  第十五條 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崗位設置,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四章 競聘上崗

  第十六條 在上級核定的編製職數限額內,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在單位內部通過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等辦法擇優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首次聘用后,如出現崗位空缺需補充工作人員時,除國家指令性安置任務、涉密崗位、引進高層次緊缺專業人才確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須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競聘上崗的程序是:

  (一)公布競聘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競聘辦法及有關事項。

  (二)應聘人員自願報名,申請競聘相應崗位。每個應聘人員可以選擇1-2個崗位競聘。

  (三)考核小組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不在競聘範圍或不符競聘條件的,取消競聘資格。

  (四)演講答辯。演講答辯主要考核應聘人員對競聘崗位工作性質、工作任務的認識,上崗后開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標措施等,同時考核競聘人員的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五)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分兩個層次:單位領導班子測評。即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給每個競聘人員進行綜合打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平均分為領導班子測評分。領導班子測評分佔總分的45%。全體工作人員測評。即由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對每個競聘人員進行綜合測評打分,去掉三個最高分和三個最低分,平均分為全員測評分。全員測評分佔總分數的35%。

  領導班子測評,參加測評的班子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領導班子成員少於三人的,不再分層次測評,全員測評佔總分數的80%。全員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得少於本單位總人數的80%。

  (六)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

  (七)公示。中層以上管理崗位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其它崗位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八)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續。

  每五章 簽訂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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