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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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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標籤:安全知識

  篇一: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1、 升降機必須專人適用、維護,持證上崗。

  2、 升降機機房內不得潮濕,禁止煙火和堆放雜物。

  3、 升降機嚴重超載。所運貨物應安放均衡,不能過於偏心和靠近籠門,且要採取相應的防動措施,防止貨物在運動中滑動。

  4、 升降機嚴禁吊運超長物件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5、 進入升降機吊籠,嚴禁在內跳躍。

  6、 禁止非法維護(禁止短接各線路、開關,手動掀按接觸器和開啟層門)

  7、 層門與籠門開、關都要到位(不要用力過猛)。否則,門鎖和平層安全裝置將不起作用。

  8、 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聲音或不良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並排除故障,嚴禁帶故障運行。

  9、 在維修過程中,如須手動開啟層門時,應注意確定吊籠位置,以防墜入井道。

  10、 升降機在適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改變運行方向,不得忽開忽停。

  11、 升降機停用后,必須將吊籠降落到最底層基地,拉斷電源。

  篇二: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為保障升降機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程。各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及貨物裝卸人員在管理、使用時應嚴格遵守本規程。

  1、 升降機嚴禁超載及載人使用,必須有專人操作管理。

  2、 運送貨物要擺放均勻,不能過於偏載以防止貨物在運行中滑落或倒塌。

  3、 升降機所有層門必須關門到位,並與電氣開關可靠接觸,插上鎖鉤,否則有可能造成電氣安全裝置不動作,升降機將無法運行。

  4、 升降機到層作業完畢后,須把層門關到位,便於後者使用。

  5、 操作工應在目的地樓層操作,便於觀看運行狀況,不得在其他樓層操作。

  6、 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升降機有異常聲音和不良現象時,應鬆開按鈕並切斷電源,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使用。

  7、 非專業人員不得修理升降機,嚴禁短接各線路和開關以及手動接觸器。

  8、 升降機出現故障時,管理人員或操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維保人員,不得帶病運行。

  篇三:塔吊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O、重型塔為12~16t/O。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迴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着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製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迴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佈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 在進行塔吊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繫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挂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紮。綁紮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迴轉動作要平穩,當迴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迴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迴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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