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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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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1、塔吊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2、塔吊司機必須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一牢記”,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做、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牢記安全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

  3、對於工地新安裝的塔吊,均需經過整機檢驗和試運轉。

  4、司機必須按規定對塔吊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認真進行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5、司機必須認真按時填寫機械設備運轉履曆書的各項數據。

  6、嚴禁司機酒後或患有疾病時上機操作。

  二、塔吊作業前

  1、檢查基礎狀況,有無沉陷,以確保起重機基礎安全。

  2、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3、檢查塔架機構有無漏電。

  4、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5、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6、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7、上機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三、塔吊作業中

  1、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中規定,不得超載。

  2、塔司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鈴示意;如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錯誤將引發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並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4、操縱控制器時,應從止點零位開始推到第一檔,然後依次逐級推到其它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行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升急停。

  5、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距離最少不能小於一米。

  6、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離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7、上旋式塔吊旋轉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

  8、起重機迴轉半徑必須嚴格執行說明書的規定。

  9、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鬆抱閘,將重物放下至地面,松鉤,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10、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須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11、工作時間操作室內禁止嬉笑打鬧、吸煙;司機應專心操作不得與他人閑談;在工作時間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12、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弔規定: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風不準吊。

  13、六級風以上及雷雨天時禁止作業;暴風時起重機需特別處理。

  14、多塔作業時應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吊鉤上懸挂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五米,高位起重機鉤底與低位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兩米,若兩機塔臂交錯時,高位起重機的吊鉤應退到兩機迴轉半徑交叉範圍以外或吊鉤升到高處,以防止相撞的惡性事故。

  15、起重臂與起吊物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1)距離低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於三米。

  (2)距離高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於六米。

  16、嚴禁重物自由下落,重物距離就位地點一至二米處要緩慢下降就位。

  17、在構件、重物起吊或落吊時,在吊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18、起重機在運行中嚴禁修理、調整和保養作業,除必要情況外不準帶電檢查。

  19、司機必須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不準攜帶笨重物品。

  20、未設專人看守作業區時,禁止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

  四、塔吊作業后

  1、操作完畢,吊鉤升至距臂尖二至三米處,並將起重臂轉至順風方向,鬆開制動,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2、起重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位置,將各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切斷總電源。如若塔機是行走式塔機,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鎖好夾軌器。

  3、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早發現隱患,做好保養,保持機械完好。

  4、雙班、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接:任務要求不清不交接,機械保養不徹底不交接,機件工具丟失損壞原因不清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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