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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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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制度(一)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在總經理領導下,主持技術中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技術中心的研發計劃。

  2、負責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項目的立項,進行產業化生產,產品類型、包裝多樣化,產品新穎化分型研究開發。

  3、負責聘用技術中心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根據對聘用或試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予以獎、懲、罰,對嚴重違反規定的,有權建議解除聘用合同,報總經理批准。對技術中心人員的使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落實、公正考核;對青年技術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技術指導、培養和提高,並從各方面對其進行教育、鼓勵和關心,以使其感到本企業的溫暖,看到自身價值和企業前途,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4、定期檢查技術中心的工作進度,儀器設備的狀態,試驗室的整潔,危險品的保管及使用,開發技術的保密等事項。

  5、制定及審核新產品企業標準,作好新產品的申報工作。

  6、負責審查新產品小試結果。

  7、指導與審核中試的全部設計工作。

  8、指導調試:經連續四批穩定試生產後,與生產部進行交接工作。

  9、加強與各部門的協作關係,協助生產部解決生產工藝、設備等方面的技術難題及技術改造工作。

  10、及時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工作。

  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範作用,規範和加強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年第53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和推進我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逐步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全省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戰略需要。為鼓勵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業、行業骨幹企業和生產性服務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在行業或區域內具有示範和導向作用的我省企業技術中心,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並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的扶持和指導。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申請認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規模優勢,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傳統產業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市場意識,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創新戰略、實施計劃和知識產權管理能力,能為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及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和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財務單獨立賬;

  (四)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並具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

  (五)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技術創新體制和投入、運行、激勵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穩定,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已被所在市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於2億元,其中高技術產業或欠發達地區不低於1億元;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總數不低於50人,其中欠發達地區不低於30人(詳見附件4)。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

  (一)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有走私違法行為的;

  (二)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因偷稅、抗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三)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安全、質量或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五)被撤銷其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

  第六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認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的市或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件1);

  2.《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3);

  3.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參見國家統計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說明),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併填報;

  4.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含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註),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併填報;

  5.市、縣(市、區)國稅部門出具的企業涉稅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

  6.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二)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按照《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4)進行綜合評審。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綜合評審結果予以審核,擇優確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八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上報申請認定材料截止日起,70個工作日內頒布。

  第三章 評價

  第九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受理評價截止日期為評價年的5月15日。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經認定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規定的評價期內向企業註冊地的市或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要求提交如下評價材料:

  1.《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附件2);

  2.《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3);

  3. 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參見國家統計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說明),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併填報;

  4.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含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註),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併填報;

  5.市、縣(市、區)國稅部門出具的企業涉稅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

  6.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二)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當地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后,將評價材料和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依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4)通過實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對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數據核查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評價報告予以審核確認,並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實行評分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但對評價得分介於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評價得分低於6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或報送材料有弄虛作假並經查實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日起,70個工作日內頒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三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更名需變更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名稱的,憑工商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和變更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當地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認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四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重組、搬遷等原因需變更企業技術中心依託單位的,應由新的依託單位按認定要求重新辦理認定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時間可連續計算,原依託單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條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重組、搬遷等重大調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響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當地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認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可暫緩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技術中心資格的;

  (三)所在企業有偷稅、抗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的;

  (四)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等違法行為的;

  (五)所在企業有挪用財政扶持資金行為的;

  (六)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對調整或撤銷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審核確認並與年度評價結果一併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確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域;

  (二)組織並受理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

  (三)指導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四)會同相關部門公布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對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給予財政政策扶持,並對其財政資金使用績效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對申請認定和已認定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省稅務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條 海關部門對申請認定和已認定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海關部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已認定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按規定及時上報相關報表。有關報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條 企業報送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評價材料以及相關報表,內容數據應真實可靠。

  第二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擇優推薦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研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列入各類科技創新計劃,對評價為優秀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及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市(部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並納入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年發布的《浙江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浙經貿技術〔**〕64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杭州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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