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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電力企業安全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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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電力企業安全獎懲辦法 標籤:安全知識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徹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確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主要目標

  1、不發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發生農電職工(包括臨時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3、不發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4、杜絕送電變電事故;

  5、配電事故(倒桿、斷線配變燒毀、出口故障24小時內未恢復送電)不超市局下達的指標;

  6、不發生火災事故、責任交通事故和鍋爐壓力爆炸事故;

  第三條:事故責任劃分

  1、發生事故追究事故責任者,事故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發生特大、重大的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的事故和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追究黨、政、工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責任;

  3、送、變電和10KV線路因設備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長、專責,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4、低壓電網發生事故,抄收班班長、供電所長、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5、由於管理不善給工企用戶造成事故,追究供電所所長,營銷科科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6、單位安全員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追究安全員的責任;

  7、人為違章作業造成事故:

  1) 未按規定嚴格培訓考核,追究主管局長和有關科室的責任;

  2) 未經安全、技術崗前培訓,就將人員安排到農電生產崗位或調換工作崗位,誰安排誰負責,誰接收誰負責;

  3)喀喇沁旗農電局系統網內設備上工作的電工未參加安監部門年度  《安規》考核,追究其部門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分管局長的的責任;

  8、發生火災事故和盜竊事故的單位,追究保衛人員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9、發生責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機、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10、發生一般考核事故,終止安全記錄,除追究有關責任者外,還追究主管部門和分管局長的責任;

  第四條:電氣設備管轄範圍責任劃分

  1、 66KV送電線路由興達公司負責;

  2、 變電設備生技科負責;

  3、 10KV配電線路、0.4/0.2KV低壓線路、配電變壓器台,由各供電所負責管理;

  第二章:發生違章、違紀的處罰規定

  第五條:發生違章、違紀責任的劃分

  1、必須追究違章違紀者的責任;

  2、按其嚴重程度追究發生單位的責任;

  3、安全監察人員檢查不到位,不嚴不細,對發生違章違紀行為不嚴肅處理,追究安全監察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不能有效控制違章、違紀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降職的處

  分

  第七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違紀者行政處分,給予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300元的經濟處罰,並扣罰發生單位年度安全獎。

  1、違章指揮;

  2、帶地線合閘;

  3、帶負荷拉刀閘;

  4、誤拉合開關;

  5、誤入帶電間隔;

  6、帶電掛地線;

  7、誤登帶電設備;

  8、約時停、送電;

  9、誤指揮、誤發令;

  10、在電氣設備及線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停電作業,一條線路多處施工且附近有帶電線路,事先未認真核對所有作業點的線路名稱及桿號,未安排勝任的工作負責人,安全措施不完備就開工;

  第八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者及有關人員200/次的元經濟處罰

  1、聽到上級線路停電或系統停電,不辦理工作票,見縫插針擅自作業;

  2、使用鋼捲尺和有金屬的尺測量或比劃帶電設備;

  3、工作人員未全部撤離工作現場就提前拆除接地線;

  4、拉開分支開關的停電作業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經許可,工作人員就進入施工現場登桿或做其它的準備工作;

  6、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就盲目登桿;

  7、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終結手續,但工作班成員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或還在工作;

  8、不經請示彙報,將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存在嚴重缺陷的設備投入運行;

  9、驗電不認真,對無電、有感應電不認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經調度許可,值班員就擅自恢復送電 ;

  11、擅自擴大工作票工作範圍;

  12、工作票填寫后,工作票簽發人不詳細審核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就簽發;

  13、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及安全監察人員在現場默許或不制止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

  14、無證駕駛或隨意串車、酒後駕車者;

  第九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有關人員150元/次的經濟處罰1、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從事作業;

  2、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帶;

  3、高空作業不使用傳遞繩,隨便拋擲物品或工具;

  4、工作現場不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應掛接地線只做相應間短路,甚至不帶接地線和驗電器;

  5、工作已經許可,但工作負責人不攜帶工作票,在現場亂指揮;

  6、在同桿架設的線路,平行帶電線路上工作,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7、高空作業,砍伐樹木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8、工作隔日間斷再恢復工作時,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桿、緊線、放線等大型作業時無統一口令,無專人統一指揮;

  10、立起電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層夯實就撤除立桿設備和臨時拉線並登桿作業;

  11、人在桿上用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12、穿越帶電線路放線、緊線未採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擬圖板指示與現場運行接線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認真進行模擬操作,不認真核對設備名稱及編號;

  15、運行人員交接班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經所長或領導同意擅自私下調班、連班;

  16、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未經許可退出運行;

  17、調度、變電值班人員空崗、擅離職守;

  18全部檢修工作結束時,運行值班人員不檢查驗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復送電;

  19、全部檢修結束后,未清點現場,將工具物品遺留在設備上;

  20、設備清掃,倒閘操作時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21、在無人監護情況下進行電氣檢修試驗;

  22、高壓試驗現場不設圍欄、不掛標示牌,無人監護;

  第十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100元/次的經濟處罰

  1、作業前不填寫工作票,作業完後補工作票;

  2、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未臨時委派能勝任的同志承擔或雖委派卻未通知全體工作班成員;

  3、不能按工作票的計劃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不能適時辦理工作票延期許可手續;

  4、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中臨時加入的工作班成員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就允許參加工作;

  5、施工中該加裝臨時拉線的不加裝;

  6、未按《規程》要求裝設接地線;

  7、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8、設備巡視不認真,重要缺陷未及時發現、發現后不登記,消除缺陷后無記錄;

  9、使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不戴絕緣手套;

  10、裝、拆接地線時不戴絕緣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12、裝拆接地線不使用絕緣桿;

  13、高壓驗電不戴絕緣手套;

  14、非工作人員進入變電所開關場地、高壓室、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制止;

  15、電業生產、工作場所內小孩出入無人制止;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進入建築,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2、在桿塔上作業,將安全帽掛在桿塔上或當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壓室的門沒閉鎖;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不隨手將門關上鎖好;

  5、巡視設備、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進行;

  6、分合斷路器操作后,現場不檢查分合動作的實際位置;

  7、標示牌懸挂處不符合現場實際;

  8、線路分支開關停電作業,開關拉開后未懸挂“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9、工作票填寫內容和簽字字跡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農電生產和管理人員無特種操作證,且不主動辦理,並參加電氣工作;

  12、無證電工在系統電網內操作;

  13、使用銅絲、鋁絲和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14、照明線路檢修后不檢查,錯誤地將火線和零線倒接;

  15、應有保護接地的電器設備無可靠接地;

  第三章:發生事故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條: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上述人員和有關人員各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2、給予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200元的經濟處罰;

  3、局級領導的處罰,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發生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造成責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的;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留用的處分,留用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並罰其經濟損失的5%;

  (2)給予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撤消職務的行政處分;

  (3)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罰款200元;

  (4)局黨、政、工主要領導、分管局長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發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災事故和責任交通事故,鍋爐事故,扣罰事故責任者500元,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200元,主管部門管理不到位,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100元罰款,給予分管局長100元罰款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規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條: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扣發發生單位20%的安全獎金

  1、上級安全生產文件、通報沒有貫徹落實,沒有做好記錄;

  2、上級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務沒完成的;

  3、春、秋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沒有做計劃、布置、總結、評比,重

  要缺陷沒有及時處理;

  4、班、組未按規定開展每周安全活動的;

  5、沒有按規定開展考問講解、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等,上級檢

  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會、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沒有做到;

  7、應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有人缺席,補考還有不

  及格的人員;

  8、需上報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種報表沒有及時上報的;

  第四章 :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其到位標準的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蹤現場監察,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安監人員必須按要求對“兩票“進行定期檢查,不按規定檢查扣罰安全監察人員20元

  第五章 :獎勵規定

  第十九條:各單位全年不發生考核事故,統計事故控制在上級下達指標之內,無違章行為時,局級各單位發放安全獎金

  第二十條:對及時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於超過10萬元以上的較大單項工程項目,未發生違章及事故,在項目中列取1%的安全獎金獎勵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安全獎

  1、年內受到事故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2、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兩次以上的單位;

  3、觸犯本條例中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一次時,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安全獎金30%,扣違章違紀者安全獎金5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獎罰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同時進行,重複獎罰

  第二十五條:防火、交通、鍋爐的安全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考核細則,負責落實,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安監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農電局,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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