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借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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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差旅費和臨時性借款):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借款單》,註明預借金額;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批准,程序為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借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零星購物借款程序:
1.由採購部門作出書面採購計劃;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批准;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採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1000元,駕駛員、行政管理員可領取經核准的備
用金,核定標準由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不得繼借;
2.借款人填寫《借款單》,註明個人用途;
3.經各級主管簽批;
4.到財務部以《借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一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
借款人員,經批准可辦理商務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採購,使用后2天內報銷;
3.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
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
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採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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