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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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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一)

  根據制定《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2個配套文件的職責分工,我現在把《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了充分發揮 省財政從**年起連續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2億元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擔保機構更好地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制訂了這個辦法。

  (二)主要內容

  1、明確 使用範圍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及其它事項。扶持方式採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形式。

  2、嚴格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申報條件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第一,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第二, 對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 符合省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必須是服務於我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服務機構;對於國家有關配套資金的項目,必須是正在項目立項計劃實施期內並獲國家有關支持的項目。

  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申報與審定工作,經過三個步驟。第一, 省中小企業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部署,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提出年度各項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會發布。第二,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進行項目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審,然後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第三,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市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聯合下達使用計劃。對於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則由省科技廳會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

  3、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

  省中小企業局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並向省政府彙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審定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項目的申請。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責。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力度。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後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提高我省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打造一批民營企業航母,形成一批資產規模大、創新能力強、社會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群體,廣東省從今年開始每兩年進行一次百強民營企業的認定,以不斷鼓勵民營企業做強做大。

  (二)主要內容

  認定的百強民營企業與目前社會公布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廣東50強的區別在於不是用營業收入的唯一指標來衡量,而是不僅看他們的規模,營業收入的多少;還要看他們的運行質量,創利稅能力;更看他們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後勁。同時還考核企業的誠信,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不能參評。通過綜合評價,使評選出來的百強民營企業,不僅大,而且強,社會信譽好。

  1、制訂科學合理的評比辦法。

  根據該辦法,在評審當期兩年平均營業收入達2億元以上、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就有資格參與評選。評比採用科學的評分方法,主要從經濟運行評分指標和創新性評分指標兩個方面進行評選。前者細分為四大項: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和凈資產保值增值率。後者包括專利、名牌產品(或優秀新產品)、商標、科技進步等。採用量化打分辦法,每項細化指標都有對應的計分辦法。

  2、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認定程序。

  省設立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工作小組,省中小企業局為組長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工商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對百強民營企業認定的組織、審核、評議工作,對省委、省政府負責。地級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推薦表,並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工作小組對各市推薦的企業 經過嚴格的程序進行認定, 進行綜合審核和評議,選取前100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認定。

  3、加大鼓勵和扶持力度。

  認定結束后,廣東省人民政府將為百強民營企業頒發牌匾,並在主要新聞媒體公榜表彰及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被評上的百強民營企業,其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關鍵技術的研發、農產品深加工、吸納下崗人員再就業等項目,只要符合有關規定,省有關職能部門將按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決定的有關精神,優先納入計劃予以扶持。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戶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戶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后,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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