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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大獎賽複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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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大獎賽複賽規則 標籤:潛規則 離婚潛規則

   一、比賽將按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10分制現場打分、核分、公示板亮分,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分。

  二、參加複賽的選手,原則上不準演唱初賽曲目,如演唱初賽曲目,將在總分上減去0.1分。

  三、進入複賽的選手如選唱原創歌曲,總分上加0.2分,並將原創詞曲作品複印10份於複賽前一天上交大賽組委會,不交不加分。

  四、少兒組複賽分A、B兩組進行,10周歲以下為A組、11周歲-15周歲為B組,取參賽證時必須帶戶口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五、進入複賽的歌手以抽籤的形式排列參賽順序。參賽選手必須提前30分鐘入場,並把伴奏帶交到收帶處,換好服裝,在後台等候上場。如選手遲到,按自動棄權處理。

  六、複賽選手演唱曲目,以選手抽籤時上報曲目為準,不準在比賽前更換曲目。

  七、伴奏帶必須消掉原聲,如出現未消原聲或質量問題責任自負。

  八、在台上演唱的選手,不準帶有自我炒作性的語言,如有此類事情發生,扣選手總分的0.25分。親友團或現場觀眾不準在選手演唱過程中鼓掌、起鬨,以免影響選手正常發揮。如核查出此類事情,大賽組委會將取消相關選手的比賽資格。

  九、美聲組和民族組統一使用立式話筒,通俗組和少兒組統一使用無線話筒。如有特殊要求,選手需提前半小時與組委會聯繫。

  十、比賽所使用的音響,由大賽組委會在比賽前統一進行調試,沒有大賽組委會批准,任何人在比賽期間不得擅自調動。

  十一、參賽選手必須遵守比賽規則,在賽場內聽從指揮,不準大聲喧嘩,不準吸煙,不準吃帶皮的食物。

  十二、參賽選手及其親友團,不得干擾評委打分及音響師正常工作,如出現此類問題,取消比賽資格。

  十三、為確保大賽的公開、公平、公正,本次歌手大獎賽從初賽到複賽、決賽,全部由大慶市公證處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公證。大賽組委會2004年8月18日

  複賽評分標準

  1.演唱作品選擇適度,較有針對性。(1分)

  2.演唱中音準,節奏準確無誤。(3分)

  3.颱風自然、高雅,服裝得體美觀。(1分)

  4.歌唱語言清晰,有較強的音樂表現力。(1.5分)

  5.聲音自然、明亮、優美動聽。(1.5分)

  6.聲區統一,演唱聲情並茂,能夠較完整地表現作品。(2分)

  大賽組委會2004年8月18日

  複賽時間表

  23日 上午8時  少兒A

  下午 1時  少兒B

  晚上 7時  通俗

  24日 上午8時  通俗

  下午2時  民族

  晚上7時  美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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