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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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有關行政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促進有關行政負責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廣東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和《教育部關於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00]21號)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關行政負責人,是指學校財務、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後勤管理部門和二級學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第二條所列人員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被審計者對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活動事項由於管理、領導不當造成不良的經濟效果或因監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門、單位出現違法違紀問題應負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者因對其分工主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由於決策失誤而事後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造成所在部門、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四條 有關行政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屆中,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時,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對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學校授權,學校審計處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依法享有獨立審計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和本實施辦法,做到依法審計。
第六條 有關行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或人事部門按照屆中、屆滿、臨時提請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或人事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見,經由紀檢、審計處牽頭負責,紀檢、監察、審計和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組成的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后,由審計處安排並組織實施。
(二)屆滿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或人事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審計的書面委託建議,由審計處列入下一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或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協商,審計處按規定程序實施。
第七條 有關行政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原則上應先審計,后離任。
第八條 審計處實施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組成項目審計組,並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
第九條 財務管理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責;
(二)學校預算的編製、調整和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三)學校各類資產的狀況如何,(本文來自於范-文-先-生-網)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辦學經費的籌集情況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項收入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集資或截留、擠占、挪用學校收入等問題;
(五)各項支出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
(六)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七)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九)本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十)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銀行賬戶和出租、出借、轉讓銀行賬戶及公款私存等問題,現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規,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並按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十二)有無私設“小金庫”、濫發錢物等問題;
(十三)學校或組織、人事及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校辦產業管理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業法》和國家的財經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對校辦產業進行管理;
(二)校辦產業的效益和校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如何,是否真實、合法,能否及時足額納稅,利潤分配是否符合規定,能否按照規定、協議或合同及時足額向學校上交有關費用和利潤;
(三)國有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無無償佔用學校有形資產的現象;
(四)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五)各項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六)各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八)學校或組織、人事及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投資計劃是否報經主管部門審批,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原批准建設項目或者擴大建築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
(二)基建經費的籌集情況如何,是否真實、合法,有無亂集資等問題;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有無嚴重超概算工程項目和長期延誤完工項目,有無損失浪費;工程竣工結算是否真實、合法並經審計后付款;
(三)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四)經濟決算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五)各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七)學校或組織、人事及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後勤管理部門(總務處、後勤集團)主要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的職責;
(二)各類資產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無無償佔用學校資產的問題;
(三)經費的籌集情況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給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項收入是否納入財務管理, 是否真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集資或截留、擠占、挪用學校經費和其他經費的問題;
(四)各項支出是否納入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濫發錢物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五)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所辦經濟實體進行管理,所辦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如何;
(六)與所屬部門和外單位簽訂的協議、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規,執行結果如何,有無損害學校權益的問題;
(七)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八)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九)財經管理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十一)在財務管理和物資管理方面是否盡責,有何問題;
(十二)學校或組織、人事及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的職責;
(二)本單位經費狀況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支出的效益如何,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
(三)各類資產的狀況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辦產業的效益和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盈虧狀況如何;
(五)本單位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六)財經管理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八)本人是否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問題;
(九)學校或組織、人事及審計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任職四年以上的,對其經濟責任的審計以近兩年的情況為主,必要時可延伸審計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條 審計處應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的行政負責人所在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行政負責人。
第十六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的行政負責人所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審計處的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並於審計工作開始后5日內送交審計組。
向審計組提交的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職責範圍;
(二)本人履行職責情況;
(三)與本人負責的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主要經濟活動情況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本人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政規定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有關行政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
第十七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處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的負責人所在部門、單位和本人的意見。被審計的負責人及所在部門、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處。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向審計處提交的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
(三)單位、部門財務收支情況;
(四)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
(五)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六)個人履行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管理職責情況;
(七)個人經濟責任的確定;
(八)其他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 審計處審定審計報告,對有關行政負責人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學校提交審計結果報告,並抄送組織或人事、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
審計結果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行政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總體評價;
(二)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
(三)個人經濟責任的確定。
審計處對被審計的行政負責人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認為需要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處要建立有關行政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報告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報告作為有關行政負責人調任、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處處理;確有問題,又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在對有關行政負責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中,要將對有關行政負責人的審計情況列入責任考核的內容,並同時載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審計處依法實施有關行政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的有關行政負責人及所在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單位,審計處應當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對責任人建議其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三)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隱瞞事實真相;
(四)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並遵守審計迴避制度。
審計人員在審計期間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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