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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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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標籤:100個品德故事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範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範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製、導航電子地圖製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個專業範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二章 資質申請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審批甲級測繪資質並頒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受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做出審批決定,頒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第七條 測繪單位生產、加工、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範圍測繪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四)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核心涉密人員應持有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五)對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保密檢查工作。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公示測繪資質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單位採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申請。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和申請測繪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勞動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

  (七)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八)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機構和基本設施等證明;

  (九)單位住所及辦公場所證明;

  (十)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業績及獲獎證明(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業務範圍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項材料及第(四)項中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材料。

  第十條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資質審查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單位涉嫌違法測繪被立案調查的,案件結案前,不受理其測繪資質申請。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託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准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並於作出正式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六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規、技術標準,信用檔案無不良記錄且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准,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原則上3年後方可申請升級。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原則上不得超過乙級。

  申請的測繪專業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持補證申請等其他證明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證手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年度註冊

  第十九條 年度註冊是指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按照年度對測繪單位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繼續符合測繪資質的基本條件。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測繪單位應當於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設區的市(州)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註冊的相關材料。

  取得測繪資質未滿六個月的單位,可以不參加年度註冊。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程序:

  (一)測繪單位按照規定填寫《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報告書》,並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相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核查有關材料;

  (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年度註冊條件的,予以註冊;對緩期註冊的,應當向測繪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四)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年度註冊結果。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專用標識樣式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測繪資質年度註冊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二)測繪單位的從業人員總數、註冊資金及出資人的變化情況和上年度測繪服務總值;

  (三)測繪儀器設備檢定及變更情況;

  (四)完成的主要測繪項目、測繪成果質量以及測繪項目備案和測繪成果匯交情況;

  (五)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況;

  (六)單位信用情況;

  (七)違法測繪行為被依法處罰情況;

  (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核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緩期註冊:

  (一)未按時報送年度註冊材料或者年度註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測繪資質證書》記載事項應當變更而未申請變更的;

  (三)測繪儀器未按期檢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備案登記測繪項目的;

  (五)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的;

  (七)測繪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年度註冊的;

  (八)單位信用不良經核查屬實的。

  第二十三條 緩期註冊的期限為60日。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測繪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規定的,予以註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職責,可以要求測繪單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工資表、勞動保險證明、測繪儀器的購買發票及檢定證書、測繪項目合同、測繪成果驗收(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並可以對測繪單位的技術質量保證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測繪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測繪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納入測繪資質監督管理範圍。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信息。

  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的徵集、等級評價、公布和使用等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註銷資質、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核減相應業務範圍:

  (一)測繪資質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相應測繪項目的;

  (六)甲、乙級測繪單位在3年內未承擔單項合同額分別為100萬元以上和50萬元以上測繪項目的;

  (七)測繪單位年度註冊材料弄虛作假的;

  (八)測繪單位不符合相應測繪資質標準條件的;

  (九)緩期註冊期間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

  (十)測繪單位連續2次被緩期註冊的。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准測繪資質升級和變更業務範圍:

  (一)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規分包的;

  (三)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測繪項目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令改正,並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因泄露國家秘密被國家安全機關查處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註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四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二五年六月十五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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