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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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持和完善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更好地發揮區委集體領導的作用,促進區委決策民主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精神在我區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區委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則。
一、職責
(一)區委職責
中國共產黨衛東區委是全區的領導核心。區委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全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區委的職責主要是:
1、對全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2、通過法定程序使區委的主張成為人大的決議或政令。
3、向區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幹部。
4、在全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織。
5、組織、協調本區的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6、動員、組織全區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任務。
(二)全委會職責
全委會在區黨代表大會期間是區委的領導機構,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區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區的工作。其職責是:
1、對全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2、制定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區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措施。
3、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4、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
5、選舉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通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
6、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問題或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策。
(三)常委會職責
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主持經常工作。其職責是:
1、召集全委會,向全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對應由全委會決定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
2、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
3、對全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等方面經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4、對同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織請示的問題作出決定。
5、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幹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幹部。調動或指派下一級黨組織成員,其數額在下一級黨的委員會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黨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6、以區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向全區黨組織發布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區委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對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四)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的職責
1、區委書記主持區委工作,負責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和指導常委會委員的工作。書記應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委員的監督。
2、書記或者書記委託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辦公會、常委會會議。區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由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照常委會分工負責辦理。
3、書記或者書記委託副書記負責簽發區委作出的決議、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
4、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積極主動地做好分管工作,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
5、常委會委員要帶頭貫徹執行常委會決定,按照分工或者受書記、副書記的委託,對分管的工作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關心,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工作中發現新情況,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分管副書記報告;必要時向書記報告。
6、常委會委員應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督促。常委會委員要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自覺維護常委會內部的團結,帶頭樹立良好的形象。
二、會議制度
(一)全委會會議制度
1、議事範圍:(1)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精神、決定和區黨代會的決議。(2)討論全區改革開放、發展戰略、遠景規劃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3)聽取和審議區委常委會的工作報告。(4)決定召開區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5)對區委常委會提請的問題作出決策。
2、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3、全委會的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議題確定前,一般應徵詢委員的意見。
4、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委會。
(二)常委會會議制度
1、議事範圍:(1)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傳達貫徹上級黨委召開會議的精神,保證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在全區得到貫徹落實。(2)研究部署區黨代會和區委全會決議的貫徹落實工作。(3)研究決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包括全區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奮鬥目標、長遠規劃、發展戰略和區委重要工作部署及措施;區政府提出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重點項目建設和財政收支安排計劃;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協黨組提出的重要事項;全區一個時期的主要工作任務和行動部署;推進全區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方案及步驟、措施。(4)研究決定加強區委和基層黨組織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的原則和措施。(5)研究、決定全區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和穩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研究加強對工青婦、民兵預備役等群團組織領導的重要事項。(6)決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研究幹部選拔任用、教育培訓、管理監督等問題。(7)研究召開黨代會、全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8)討論決定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以區委名義發表的重要講話、重要文章。
2、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舉行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3、常委會會議議題的確定,一般應由部門提出建議,經主管常委同意后,報區委辦公室匯總,由辦公室主任呈報區委書記確定。
4、凡提交常委會討論的問題,事先都要做好充分準備,並經協調,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區委各部委辦、鄉、街道、各群眾團體提交常委會討論的問題,必須經過分管的常委、副書記同意,並形成意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及區政府各部門需提請區委常委會研究的問題,必須在主管領導協調的基礎上,由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區政府黨組、區政協黨組討論並形成意見。提請區委常委會討論的問題,必要時可先由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對有些重要政策性問題和重要工作部署,區委常委要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重大決策要實行向區人大、政府、政協通報情況、徵求意見制度,廣泛聽取和集中各方面的意見,然後再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提交常委會討論的文件材料,分管領導要認真把關,於會議召開前兩天送交區委辦公室,由辦公室及時分送區委常委或規定列席人員審閱。有些需要常委會審定的文件和事項,經書記或主管副書記同意,也可以書面形式印發常委徵求意見。
5、常委會對會議討論的問題作出決定之後,由書記或副書記逐項明確給有關常委負責落實。如因故不能落實,有關常委要向常委會作出說明。區委常委會要嚴格保密紀律,除經會議同意傳達或對外公布的外,不得隨意向外傳播和泄露。
6、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召集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7、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政協主席列席常委會會議。區委辦公室一名副主任列席常委會會議,並負責常委會會議記錄。
8、根據討論議題,常委會會議需要其他人員列席的,由主持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確定。必要時,常委會可以舉行擴大會議,並由主持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確定擴大範圍。
(三)書記辦公會議制度
1、議事範圍:(1)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精神、全區大政方針及工作重點、幹部的培養、選拔、使用及處理等問題進行醞釀,提出原則或初步意見,提交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2)對常委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3)交流日常工作情況。(4)對來不及召開常委會會議研究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迫問題,及時作出相應決定,然後再向區委常委會報告。(5)需由書記辦公會議討論的其他問題。
2、書記辦公會由書記、副書記組成,和議題有關的常委參加。
3、書記辦公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書記確定。提請書記辦公會議的議題,在提交書記辦公會議之前,應先徵求有關常委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4、書記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書記、副書記到會才能舉行。區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書記辦公會議,並負責書記辦公會議記錄。
5、書記辦公會議的內容,除經書記辦公會議同意可在黨內傳達或公開發表外,與會人員必須嚴守機密,不得向會議以外的任何人員泄露。
(四)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工作協調會制度
1、議事範圍:(1)對上周工作進行通報,對本周重點工作進行安排;(2)研究解決日常工作中的問題;(3)對一些重大問題和事件做出決定,然後向常委會報告。
2、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工作協調會每周一上午召開,由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
3、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工作協調會由書記、副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政協主席、是常委的政府副區長參加。區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並負責記錄。
4、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工作協調會後,各班子主要領導分頭抓好工作落實。
(五)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1、議事範圍:(1)根據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貫徹落實措施。(2)討論全區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3)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4)研究部署全區性的重大活動。(5)研究區黨代會、常委(擴大)會議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問題。(6)協調區委、區政府的工作。(7)總結工作,分析形勢,通報情況。
2、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為區委常委、區政府區長及副區長、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政協主席。區委辦公室負責常委會議記錄的副主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持人或召集人確定。
3、區黨政聯席會議,由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4、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和時間,由區委常委會研究確定。會議議題涉及的分管領導,應在會議召開前兩天準備好有關材料。
(六)四大班子會議制度
1、議事範圍:(1)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2)分析研究全區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及民主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穩定工作。(3)對區委、區政府擬作出的重大決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及可能引發矛盾的傾向性問題分析討論,集中智慧,統一思想,形成共識。(4)研究討論全區一個時期的中心工作,集中精力抓落實。(5)協調、溝通四大班子的工作。
2、區四大班子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區委常委、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區政府區長和副區長、區政協主席和副主席。區法院院長、區檢察院檢察長、區人武部不是常委會委員的部長或政委、區總工會主席列席會議。區委辦公室負責常委會議記錄的副主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區政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研究的議題,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3、區四大班子會議由區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四大班子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4、區四大班子會議的議題,由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確定。
(七)協調會議制度
區委建立協調會議制度。對區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區委全委會、常委會、黨政聯席會議、四大班子會議決定的事項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全區有影響的重大事件等,書記、副書記或常委可召集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協調,商定原則或意見,督促解決問題。
(八)常委會組織生活會制度
常委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通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交換意見,溝通思想,解決矛盾,增強團結,改進工作。會議召開的時間及議題,根據市委組織部、市紀委要求,由區委書記確定。
常委會委員要自覺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會議,過好雙重組織生活,加強黨性鍛煉。
三、議事規則與程序
1、凡需提交常委會、黨政聯席會、四大班子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領導提出,區委辦公室主任統一收集后,報主持會議的書記或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審定。會前沒有提請的內容,一般不再作為新增議題討論。全委會討論的議題由區委常委會研究確定。
2、凡提交區委常委會、區黨政聯席會、四大班子會討論、決定的議題,一般應事先做好準備,提出初步方案。
3、常委會、黨政聯席會、四大班子會討論問題時,應充分發揚民主。與會人員應圍繞會議議題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主持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根據討論結果進行總結,形成集體的決議、決定。
4、全委會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記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
5、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記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
6、常委會決策時,應認真考慮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如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
7、常委會會議決定事項應認真如實地做好會議記錄,必要時可編髮會議紀要;書記辦公會議、區委協調會議必要時編髮備忘錄或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原則與紀律
1、區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全委會、常委會職責範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不經集體研究,任何個人和少數人無權表態或決定重大問題。
2、區委常委會委員要帶頭貫徹執行全委會或常委會的決定。決策實施中,應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作出該決策的全委會或常委會決定。在未改變原決定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3、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的,書記或副書記或常委會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4、常委會會議研究涉及常委成員或其家庭成員和其他親屬的議案時,需要迴避的,有關委員應向召集人彙報並主動迴避。
5、區委常委會委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尤其是研究決定幹部任免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
1、區委常委要率先垂範,重視和加強理論學習。要深入系統地學習馬列主義基本原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理論的科學體系和精神實質。要認真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以及市場經濟知識、金融、現代科技、歷史等知識,提高決策水平。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帶着強烈的緊迫感,帶着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去學習,把學習與實際結合起來,提高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要認真堅持區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採取專題輔導、座談討論、中心發言等形式,努力提高學習效果。
2、區委委員特別是常委會委員要自覺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要管好子女、管好親屬、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凡要求下屬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凡禁止別人做的,自己堅決不做。在幹部任用、工程立項及招投標、資金分配、違法違紀案件處理等方面,不得以打電話、批條子、暗示等方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施加影響。堅決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區委常委會對鄉、街道、全區各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書記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同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委書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副書記、常委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對分管部門直接下級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鄉、街道、全區各部門廉政建設出現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3、區委常委要帶頭減少應酬,騰出精力抓黨的建設,抓經濟工作。除出席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的會議外,一般不出席鄉、街道、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不參加剪綵等事務性活動。要減少陪會,區委、區政府召開的會議,不是必須常委全體出席的,由有關常委出席。鄉、街道、區委各部門、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召開的重要會議確需常委出席時,應事先請示,由區委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送區委主管領導和區委主要領導同志審定。鄉、街道、區直各單位不得直接向常委本人發出邀請,常委也不直接接受邀請。
規範接待陪同活動。中央和省、市委領導,中央和省、市有關部門及外縣(市)區黨委負責同志來區的接待工作,按照上級有關接待工作的規定執行。
4、區委常委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集中精力解決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常委會每年要根據工作重點列出調研專題,分別落實到各位常委。各位常委要按照工作分工,認真搞好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要解剖麻雀,總結經驗,摸清情況及其問題、原因,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對涉及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委常委會反映,提出建議性意見和建議。繼續堅持和落實好常委聯繫鄉、街道和分包重點工作的制度,常委要經常深入聯繫點,認真聽取幹部群眾的意見和呼聲,注意總結點上的經驗,指導面上的工作。常委每年深入基層調研的時間要在3個月以上。
5、區委常委會要在督促檢查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要以中央和省、市、區委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為重點,加大督促檢查工作力度,確保政令暢通。各位常委要按照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工作的落實,及時反饋決策落實過程中的各種情況,提出解決矛盾和完善決策的建議。對社會反映較多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熱點問題,要敢於督查、善於督查,一查到底。必要時,區委主要領導要親督實查。要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對鄉、街道和部門因推諉扯皮、措施不力而貽誤工作的,除追究直接領導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分管常委的責任。要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落實和督促檢查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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