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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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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規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三、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辦公室主任、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四、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區長相互協商處理后,及時向區長報告。

  五、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各位副區長是各項分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大膽工作,認真負責,分管的日常工作要敢拍板,敢決策,敢負責。遇到重大問題,難以協調解決的,及時向區長報告。副區長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區長出國考察和較長期外出、學習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務。

  八、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組成部門要首先向政府分管領導彙報工作,一般不直接向區長請求或彙報工作,日常工作由分管領導研究定奪,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項,由政府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區長彙報。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九、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報告、通報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區長代表區人民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區長或副區長代表區人民政府列席區人大常委會並報告工作;各政府組成部門受區人民政府的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彙報某一方面的工作。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十、區人民政府實行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制度。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辦公室主任、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街道辦事處主任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涉及到的副區長出席會議,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與議題有關的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十一、副區長受區長委託或按照職責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派人記錄並編寫會議紀要。

  十二、提請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區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區長批印,會議審議的重大政策性問題,要備有綜合部門、政策諮詢部門的意見,要準備兩個以上的比較方案,供會議決策。一般情況下,會議中間不得插入沒有準備的議題,不審議不按辦文程序辦理的議題。凡區長、副區長職權範圍內應解決的問題,不提交會議討論。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十三、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需要召開全區性會議,應當提前15天報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原則上不邀請區長、副區長出席,不邀請各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十四、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十五、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十六、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區長簽署。

  十七、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

  十八、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十九、盡量減少區人民政府領導參加各種局部的表彰會、慶祝會、紀念會、茶話會和開工典禮、展覽剪綵、參觀慰問、迎送賓客和宴請陪餐等禮儀性活動。各部門邀請參加這類活動的通知、函件和請柬,一律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請示辦公室主任統籌安排。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二十、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真履行“一崗雙責”,做好自身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十一、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

  二十二、副區長、辦公室主任離區外出,應事先報告區長,並把離區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辦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區外出,實行請假、銷假制度,會議外出要報告,其中,正職先請示分管副區長後由分管副區長報區長同意;副職報分管副區長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十三、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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