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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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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包括國內專利的專利申請資助、專利年費資助、專利獎勵資助及外國專利的專利申請資助。

  專利資助以無償資助和擇優支持為原則。

  第三條 設立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從科技經費中統籌安排,列入市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管理。該項資金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予以調整。

  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四條 提出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為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住所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並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辦法施行后獲得授權的專利;

  (三)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的申請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獲得其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低於本辦法最高資助的,差額部分可申請本辦法的資助。

  第五條 申請專利年費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為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住所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含在本市對專利項目進行投資實施的單位或個人);

  (二)專利為有效的發明專利;

  (三)該專利已在本市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開始實施並具有較大的潛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實行定額資助,資助標準為:

  (一)發明專利資助額為每件2000元;

  (二)實用新型專利資助額為每件1500元;

  (三)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額為每件1300元;

  (四)外國專利申請資助額為每件4000元,對向兩個以上(含兩個)國家申請同一件專利的,資助最多不超過兩次。

  專利年費資助範圍僅限於發明專利授權后前5年的專利年費。

  專利獎勵資助的對象是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評選的全國性專利獎和省級專利獎項的專利項目。根據其所獲得的獎勵額度,市政府給予1:1的配套再獎勵。另設立市級專利獎項,獎金另定。

  第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亞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中國專利)、受理通知書(外國專利)、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摘要》;

  (三)繳納專利費用的原始票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其它代辦處出具的票據);

  (四)屬於職務發明的須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屬於非職務發明的須提交資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利權人屬二人以上的,須提交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六)委託他人代辦資助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應當自受理專利資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專利資助項目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 受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使其在專利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和核實,全部追回已資助的費用,並對其以後的專利資助申請不予受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審核批准的專利資助項目,每年在三亞市政府網站上對外集中公告,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三亞市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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