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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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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標籤:廉政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和科級領導幹部、科室工作人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結合政府辦公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堅持黨支部統一領導、各科室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真正促進三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黨風廉政責任制,是指政府辦公室黨政領導班子和科室領導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的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政府辦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員,政府辦公室主任為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責任範圍和責任內容 第五條 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政府辦公室主任對政府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政府辦公室政工副書記、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根據分工,對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科科長對本科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各黨支部委員、科室副職根據分工,對分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政府辦公室黨支部、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下達責任指標,並組織實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風廉政法規,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 (三)根據黨和國家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黨風廉政制度,並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在抓實效上下功夫。 (四)履行監督職責,對政府辦公室各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七條 政府辦公室主任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領導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工作專題會議,進行具體研究和安排。 (二)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加強組織協調,認真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着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五)切實搞好教育,管好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科科長,帶好隊伍。 (六)定期組織召開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參加基層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堅持談話誡勉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針對存在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七)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教育並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第八條 政府辦公室黨政領導班子其他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協助辦公室主任正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加強對責任範圍內黨風廉政工作的領導,督促、指導分管科室,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上級和本級黨政部門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單位和科室得到落實。 (三)及時解決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 (四)組織責任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參加分管科室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五)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教育並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的行為。 (六)對分管單位和科室的正職廉潔從政行為負責。 第九條 各科科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政府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章制度,對本科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和直接領導責任。 (二)加強領導,齊心協力,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着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切實搞好教育,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員,帶好隊伍。 (四)組織本科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大力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五)每年組織兩次以上本科室工作人員參加的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堅持談話誡勉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六)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杜絕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政府辦公室負責領導、組織對領導班子和各科室工作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相結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具體考核工作由政府辦公室統一組織。考核的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限期改正,並上報結果。 第十一條 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制度。 (一)政府辦公室每年要向紀委,各科室每年要向政府辦公室黨支部就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要全面、真實地反映黨風廉政建設實際情況。 (二)領導幹部要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和年終述職報告中,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勤政、廉政情況。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評議制度。 (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科室工作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民主評議工作,並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 (二)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民主評議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並與年度考評、幹部考核、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巡視檢查制度。 (一)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科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政府辦公室組織黨風行風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聽取各科室關於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彙報。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按照《關於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有下列情況之—的,給予組織處分或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由於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產被大量貪污、造成損失,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選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給予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對照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以及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十七條 政府辦公室要對各科室宣傳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輿論氣氛,加強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和各班組。 第十九條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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