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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會事務聽證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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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會事務聽證會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和諧社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社會實踐

   

  為了加強城市基層管理,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街道結合街道和社區的實際,根據前期工作調研,初步制訂了社區社會事務聽證會制度。

  社區聽證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範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範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有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社區聽證會成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提出,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前,社區居委會應對多數居民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徵詢居民群眾意見,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繫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后,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諮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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