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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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一)
為規範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店購買
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實行專店購買,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複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複印件。
二、專賬記錄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採購台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台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三、專區存放
設立專區(或專櫃)貯存食品添加劑,並註明“食品添加劑專區(或專櫃)字樣”。
四、專器稱量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五、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採購、索證索票、台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添加劑專用採購台賬、使用台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二)
1、購買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是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計量標準>進行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其規定使用限量範圍。
3、人工合成色素覓菜紅及胭脂紅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計量使用。不得超過0、05克/公斤,檸檬黃及酸性靛藍的用量不得超過0、1克/公斤。
4、用於飲料、各式糕點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過限量0、2%。
5、亞峭酸鹽的使用,最大用量為每千克不得超過0、15克。(中毒量為0、3一0、5克,致死量為3克)
6、國家允許使用的防腐劑、杭氧化劑、着色劑、酸味劑、凝固劑、疏鬆劑、品質改良劑等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標準。
7、因製品工藝製作要求的需要,應儘可能地從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採購添加劑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標準的食品、原料。
9、嚴禁使用超過有效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或受潮、霉變及其他感觀異常發生色變的。
10、嚴禁使用醫療、工業、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劑,用於食品的生產加工製作。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三)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製成最後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範。
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範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添加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籤、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於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於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添加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後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註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並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准予許可並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範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2002年3月28日發布的<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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