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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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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管理,規範制度,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確保我局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局所有幹部職工及臨聘人員。

  第二條 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縣級機關作息時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請假

  一、工作人員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寫出書面請假條請假,請假條經領導簽批後由本人交考評室備案。因故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要先電話告知分管領導,待回單位后再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請假無效,視為曠工。

  二、幹部一律向局長請假,並告知分管領導;其他工作人員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局長簽批,假滿后必須銷假。

  三、工作人員請病假3天以上者必須出具縣級以上公辦醫院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分管領導可視本人病情和單位工作情況,嚴格控制請假時間。

  四、請假時間在10天以上的人員,除在考評室備案外,須同時告知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便計生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工作人員另外享受以下假期:

  1、婚假:夫妻雙方符合法**婚年齡者,享受7天婚假;

  2、喪假: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予7天喪假;

  3、產假:女職工可享受90天產假。

  4、小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第四條 考評通報

  一、考評室有權隨時對工作人員出勤、儀容儀錶及工作情況進行考評檢查,並根據《工勤人員工作業績考評細則》內相關規定通報並處罰。工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考評室工作,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或認為考評不公正時,當事人可向考評室、分管領導或局長解釋說明,不可當眾詆毀、漫罵考評人員;若發生此類事件,考評室有權加倍處罰。

  二、按照考評室考評情況及各班組工作量綜合評定,每月通報工作人員出勤及在崗工作情況,通報表彰10名優秀工作人員,通報表彰前三名優秀班組,通報批評后三名班組。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法定節假日補助:在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假日期間值班的工作人員每天享受20元值班補助。

  二、雙休日補助:

  1、門衛班(白班)、鍋爐組、配電組、消防監控組(含車庫組)、車棚組當日值班人員享受20元伙食補助;

  2、門衛班(夜班)、鍋爐組、配電組、消防監控組(含車庫組)當日值班人員享受每天5元的夜班補助;

  3、樓內保潔組、樓外保潔組、室內保潔組當日值班人員享受每天5元的加班補助;

  4、由分管領導安排的其他崗位加班人員,享受每天5元的加班補助。

  三、出勤補助:由考評室核算職工出勤天數,年底根據當年經費確定出勤補助標準。

  四、幹部帶班補助:帶班的幹部享受每天10元帶班補助。

  五、班組長每月享受30元班組長責任津貼。

  六、帶班幹部和門衛臨聘人員有節假日、雙休日值班補助,但不享受出勤補助。

  第六條 獎勵辦法

  一、年內全勤者(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婚假、喪假、產假除外),給予年度"出勤優秀獎",獎勵400元。

  二、在日常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學習,在觀念、服務、形象、節能等方面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善於分析總結,並能結合班組特點提出合理化建議且被採納的,給予年度"學習創新獎"。

  三、工作人員在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且全勤的情況下,每月由考評室推薦,局務會研究決定,當月給予30元的獎勵。

  第七條 處罰辦法

  一、工作人員出勤、着裝規範及完成本職工作等情況,嚴格按《工勤人員工作業績考評細則》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二、工作人員在一季度內被累計通報批評2次(含2次)以上者,或在年內被累計通報批評4次(含4次)以上者,除執行通報決定外,其本人和所在班組不得參與年終評優。

  三、幹部實行上下班4簽到制度,月底由考評室匯總簽到情況,當月累計出現遲到、早退等違紀情況5次(含5次)以上者,予以通報批評;連續兩月出現以上情況者,由局領導對其本人進行誡勉談話。

  四、無故不參與單位組織的會議、學習、活動者,按曠工處理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五、日常工作或節假日值班期間不得關閉通訊工具,如因關閉通訊工具造成工作延誤者,扣罰工資20元。

  六、工作人員要按照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要求,積極配合計生辦公室工作,按時履行計生工作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延誤,否則將在當月通報中予以通報批評,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七、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未能及時完成本職工作,且給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或使單位形象受到影響的,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經濟和行政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

  八、工作人員無故曠工,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一定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班組內成員出現曠工情況,將取消所在班組及當事人年度評優資格。

  九、因事請假年內累計15天以內者(含15天),每天扣除20元工資,年內累計請事假15天以上者,扣除請假期間全部工資(由單位繳納的養老、工傷、醫療保險等費用除外),並將所扣回工資平攤給同班組的其他在崗人員。

  十、因病請假年內累計30天以內者(含30天),每天扣除10元工資;年內累計請病假30天以上者,扣除請假期間全部工資(由單位繳納的養老、工傷、醫療保險等費用除外),並將所扣回工資平攤給同班組的其他在崗人員。

  十一、年內累計停薪30天者,由分管領導出面勸其主動辭職;如當事人不同意辭職,由局務會研究決定處罰意見。

  十二、停崗停薪期間,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深刻反省,主動學習相關規章制度和業務知識,爭取早日上崗;在此期間如因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而發生意外事故,我局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八條 辭職

  一、工作人員因故辭職,應向其分管領導或局長提出,並提交辭職申請。

  二、辭職程序:

  1、工勤人員提出申請;

  2、局務會研究;

  3、辭職獲准,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4、到財務室結算當月工資;

  三、 辭職手續:

  1、移交的工作物品:文件資料、電腦磁片,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證、鑰匙及其他公用財物;

  2、清算領借款手續。

  四、辭職工作人員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九條 辭退

  一、因下列原因我局可辭退相關工作人員:

  1、因在業務、技術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

  2、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本職工作的;

  3、違反國家法律和我局相關規章制度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者;

  5、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的;

  6、違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被舉報、投訴或查辦的。

  二、辭退人員辦理辭退手續參照本制度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附則

  一、本制度從正式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本制度執行后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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