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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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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美木業有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一、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勞動關係解除的類型、條件及有關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二、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2007年6 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

  2.2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相關配套法規

  三、 職責

  3.1人力資源部是員工離職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辦理員工離職審核及面談、離職手續,核算員工離職前的工資、福利等項目。

  3.2各部門經理負責審核員工離職事項,確定員工最後工作日以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3.3財務部負責結清員工借款。

  四、 工作程序

  4.1 離職類別及條件

  4.1.1辭職:合同期內,員工可以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⑴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應提前3天書面向公司提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

  ⑵一般情況下公司應同意員工辭職,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a.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b. 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c. 在勞動合同或與勞動合同有關聯的專項協議中約定有必須服務期,且必須服務期未滿的。

  4.1.2資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書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⑴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因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機構調整、崗位撤併等,致使員工的崗位消失的;

  ⑸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或因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體力、健康狀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調整的。

  4.1.3協商解除

  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隨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違紀解除

  員工有不法或違紀行為的,公司可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或公司《員工紀律條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1.5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4.1.6終止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公司與員工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4.2 離職流程

  4.2.1用人部門或員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4.2.2部門經理收到申請表2個工作日內,與員工談話,確定員工的最後工作日,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

  4.2.3人力資源部審核,視權限批准。如屬員工辭職,還應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4.2.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人力資源部在最後工作日前3天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發放《離職手續表》到財務部結算借款和工資福利。

  4.2.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人力資源部於最後工作日當天辦理退工手續。

  4.3 離職談話

  4.3.1員工提出辭職時,部門經理應與員工確認以下事項:

  ⑴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⑵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⑶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⑷離職員工如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等專項協議的,所在部門應根據協議的約定,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4.3.2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希望其留下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司持續改進的參考(詳見《員工離職面談記錄》)。

  4.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

  4.4.1賠償金

  公司或員工根據本辦法4.1.1或4.1.2條提出解除合同,如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的,則按實際不足天數計算賠償金支付給對方。

  4.4.2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⑴公司根據4.1.2或4.1.3條規定,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一次性計發經濟補償金;

  ⑵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24個月。

  4.4.4解除合同的醫療補助費

  僅在公司根據4.1.2中第⑴項解除合同時,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公司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4.5計算方法與標準

  ⑴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得工資為計算基數,其中按4.1.2中第⑴和第⑶項解除合同的,如員工月平均實得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算。

  ⑵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連續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⑶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⑷離職的當月不考評績效也不計發績效工資。

  五、 相關表式

  5.1《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5.2《離職面談記錄表》

  5.3《員工離職交接手續單》

  六、本規定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七、 附件

  7.1 員工離職流程

  終止/解除合同申請表

  員工姓名

  性別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部 門

  崗位

  合同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  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請附書面辭職報告)

  □  試用不合格(請附《新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  期滿不續簽(單位不續簽□ 職工不續簽□)

  □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提出□ 職工提出□)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

  □  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  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  違法、違紀、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 其它 請說明

  直接主管意見

  最後工作日期:

  簽名:  日期:

  部門領導意見

  簽名:  日期:

  辦公室意 見

  簽名:  日期:

  總經理意 見

  簽名:  日期:

  **加美木業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名):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

  員工姓名:   最後工作日期:

  1、  您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2、  你是否加入公司的競爭對手?

  3、您對工作感興趣和不感興趣的地方是什麼?

  4、作為一名員工,您能獲得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信息嗎?

  5、您認為您公司給予工作所需的培訓嗎?

  6、您對您所在部門的管理滿意嗎?有待改進的地方在那裡?

  7、您認為公司提供的工資福利在市場上有競爭力嗎?

  8、您認為公司是否提供你個人發展足夠的機會?

  9、您認為公司最需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是什麼?

  面談主管簽名/日期:

  員工離職手續單

  部門

  姓名

  崗位

  聘用日期

  離職日期

  離職原因

  部門

  應辦事項

  扣(付)款項目/金額

  經辦人簽名/日期

  所屬部門

  工作交接(可附詳細清單)

  交接物品:(1)工具

  (2)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3)辦公用品

  (4)辦公室鑰匙

  報考勤

  其它

  人 力

  資源部

  (1)員工手冊

  (2)審核專項協議

  (3)結算工資

  (4)結算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5)結算醫療保險

  (6)結算賠償金

  (7)結算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8)其它

  註銷帳戶等

  結算借款

  IT部

  結算借款

  財務部

  人力資源部調配專員確認簽名/日期

  離職手續完畢確認

  註:上述事項必須完全辦理清楚,人力資源部方可辦理退工手續。

  員工離職流程

  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

  自動離職/資譴/協商解除

  員工/用人部門

  合同到期終止

  員工

  辭職

  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

  遞交書面報告

  員工

  呈辭職信給用人部門/HR

  員工/用人部門

  填寫《續簽合同徵詢表》

  人力資源部

  填寫《終止/解除合同申請表》

  用人部門

  審批,確認最後工作日

  是

  是否自願離職

  人力資源部

  做離職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

  協商解除

  人力資源部部長

  審批

  人力資源部調配專員

  簽發《離職通知書》,告知相關部門

  員工

  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

  協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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