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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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美木業有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一、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勞動關係解除的類型、條件及有關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二、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2007年6 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
2.2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相關配套法規
三、 職責
3.1人力資源部是員工離職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辦理員工離職審核及面談、離職手續,核算員工離職前的工資、福利等項目。
3.2各部門經理負責審核員工離職事項,確定員工最後工作日以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3.3財務部負責結清員工借款。
四、 工作程序
4.1 離職類別及條件
4.1.1辭職:合同期內,員工可以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⑴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應提前3天書面向公司提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
⑵一般情況下公司應同意員工辭職,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a.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b. 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c. 在勞動合同或與勞動合同有關聯的專項協議中約定有必須服務期,且必須服務期未滿的。
4.1.2資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書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⑴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因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機構調整、崗位撤併等,致使員工的崗位消失的;
⑸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或因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體力、健康狀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調整的。
4.1.3協商解除
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隨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違紀解除
員工有不法或違紀行為的,公司可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或公司《員工紀律條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1.5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4.1.6終止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公司與員工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4.2 離職流程
4.2.1用人部門或員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4.2.2部門經理收到申請表2個工作日內,與員工談話,確定員工的最後工作日,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
4.2.3人力資源部審核,視權限批准。如屬員工辭職,還應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4.2.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人力資源部在最後工作日前3天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發放《離職手續表》到財務部結算借款和工資福利。
4.2.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人力資源部於最後工作日當天辦理退工手續。
4.3 離職談話
4.3.1員工提出辭職時,部門經理應與員工確認以下事項:
⑴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⑵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⑶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⑷離職員工如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等專項協議的,所在部門應根據協議的約定,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4.3.2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希望其留下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司持續改進的參考(詳見《員工離職面談記錄》)。
4.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
4.4.1賠償金
公司或員工根據本辦法4.1.1或4.1.2條提出解除合同,如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的,則按實際不足天數計算賠償金支付給對方。
4.4.2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⑴公司根據4.1.2或4.1.3條規定,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一次性計發經濟補償金;
⑵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24個月。
4.4.4解除合同的醫療補助費
僅在公司根據4.1.2中第⑴項解除合同時,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公司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4.5計算方法與標準
⑴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得工資為計算基數,其中按4.1.2中第⑴和第⑶項解除合同的,如員工月平均實得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算。
⑵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連續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⑶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⑷離職的當月不考評績效也不計發績效工資。
五、 相關表式
5.1《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5.2《離職面談記錄表》
5.3《員工離職交接手續單》
六、本規定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七、 附件
7.1 員工離職流程
終止/解除合同申請表
員工姓名
性別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部 門
崗位
合同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 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請附書面辭職報告)
□ 試用不合格(請附《新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 期滿不續簽(單位不續簽□ 職工不續簽□)
□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提出□ 職工提出□)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
□ 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 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 違法、違紀、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 其它 請說明
直接主管意見
最後工作日期:
簽名: 日期:
部門領導意見
簽名: 日期:
辦公室意 見
簽名: 日期:
總經理意 見
簽名: 日期:
**加美木業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名):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
員工姓名: 最後工作日期:
1、 您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2、 你是否加入公司的競爭對手?
3、您對工作感興趣和不感興趣的地方是什麼?
4、作為一名員工,您能獲得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信息嗎?
5、您認為您公司給予工作所需的培訓嗎?
6、您對您所在部門的管理滿意嗎?有待改進的地方在那裡?
7、您認為公司提供的工資福利在市場上有競爭力嗎?
8、您認為公司是否提供你個人發展足夠的機會?
9、您認為公司最需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是什麼?
面談主管簽名/日期:
員工離職手續單
部門
姓名
崗位
聘用日期
離職日期
離職原因
部門
應辦事項
扣(付)款項目/金額
經辦人簽名/日期
所屬部門
工作交接(可附詳細清單)
交接物品:(1)工具
(2)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3)辦公用品
(4)辦公室鑰匙
報考勤
其它
人 力
資源部
(1)員工手冊
(2)審核專項協議
(3)結算工資
(4)結算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5)結算醫療保險
(6)結算賠償金
(7)結算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8)其它
註銷帳戶等
結算借款
IT部
結算借款
財務部
人力資源部調配專員確認簽名/日期
離職手續完畢確認
註:上述事項必須完全辦理清楚,人力資源部方可辦理退工手續。
員工離職流程
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
自動離職/資譴/協商解除
員工/用人部門
合同到期終止
員工
辭職
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
遞交書面報告
員工
呈辭職信給用人部門/HR
員工/用人部門
填寫《續簽合同徵詢表》
人力資源部
填寫《終止/解除合同申請表》
用人部門
審批,確認最後工作日
是
是否自願離職
人力資源部
做離職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
協商解除
人力資源部部長
審批
人力資源部調配專員
簽發《離職通知書》,告知相關部門
員工
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
協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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