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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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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離職管理制度(一)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儘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准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並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停辦手續。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 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係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於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髮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髮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准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離職申請表》

  《勞動合同》

  《獎懲管理辦法》

  《工作交接清單》

  《離職手續完備表》

  《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

  離職管理制度(二)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範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範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係。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於日後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 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範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繫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繫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後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製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後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 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4、《部門人員編製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離職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目的

  為規範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係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並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後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1)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餘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 = (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註: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係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係

  (2) 社保關係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四章 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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