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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導崗位雙向選擇和擇優選用實施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機構改革中非領導崗位雙向選擇和擇優選用實施辦法

  為了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優化結構,減員增效,在完成各部門正、副職領導競爭上崗和擇優選任后,對非領導崗位,在業務部門實行雙向選擇,綜合部門實行擇優選用。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基本原則

  1、黨管幹部的原則;

  2、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

  3、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4、群眾參與、注重實績的原則;

  5、用人所長、優化結構的原則;

  6、強化公安業務部門的原則;

  7、組織需要與個人意願相結合,服從組織決定的原則;

  8、嚴格按程序辦事的原則。

  二、參加人員範圍

  全局中層以下幹部

  三、實施步驟

  (一)全局中層以下幹部每人填寫《機關工作人員定崗意向表》,按規定的時間報機構改革辦公室,機改辦將情況匯總後,向各部門反饋。

  (二)各部門根據反饋情況,研究提出擇優選用、雙向選擇的方案和擬定人員,報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審核。

  (三)綜合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個人的德才表現在全局範圍內優先擇優選擇。業務部門原則上在本部門選擇或在業務相近的部門人員中選擇。

  凡在一個部門連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原則上應輪崗。

  各部門在擇優、雙向選擇時,應空出一定崗位,具體名額由機改領導小組確定。

  (四)經第一輪擇優、雙向選擇后,如仍有空缺崗位,可再進行第二輪擇優、雙向選擇。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人員進行適當調配。

  (五)機改領導小組根據個人意見、部門選用意見和調配意見提出選用、定崗意見報黨組審定,向全局公布政治部辦理有關選用、定崗調轉手續。

  (六)對於落選人員,按照《機構改革中落崗人員分流實施辦法》執行。

  四、有關事項

  (一)在確定人員時,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編製人數進行選擇,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選。

  (二)病休超過半年的,不參加本次擇優、雙向選擇,在本部門待崗,待本次擇優、雙向選擇工作結束后,視情況依照相關政策酌情解決。

  (三)符合分流條件的,按照《機構改革中人員分流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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