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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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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發票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台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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