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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監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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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監察管理辦法 標籤:電子工程師 贏在規劃 兩個文明建設

  **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監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政府關於**《**鎮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批複及《**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委審批通過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鎮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房屋建築、煙囪、水塔、儲罐、城市雕塑等,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前款規定,向規劃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具有基礎、牆壁、屋面的臨時性房屋建築;

  (二)臨時性圍牆、大門、車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廣場設置的各類廣告設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建築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築的門面改造、裝修工程;

  (五)臨時用地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河道、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擬建範圍的現狀地形圖;

  (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

  (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准的規劃設計總圖;

  (七)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布置圖、立面圖(立面效果圖示至少應兩種不同造型,按比例尺製作);

  (八)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

  (九)結構、基礎鑒定報告書(接層或改建的)。

  第六條 經**鎮城市規劃建設評議委員會議成員到擬建建設工程地點現場進行實地勘察並審查同意后,由旗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要求製作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牌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審批基本情況;

  (二)建築物平面布局圖、立面效果圖、鳥瞰圖(組團)及立面夜景設計效果(必須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項規劃技術指標;

  (四)建設單位名稱、法人代表;

  (五)監督舉報電話。

  公示牌要統一標準和規格,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設立。

  第七條 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圖件。

  第八條 領取建設工程設計要點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項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土地權屬證書;

  (三)擬建範圍的現狀圖,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需提交擬建範圍的地下現狀綜合管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的有效期為6個月,建設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設計方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20天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對獲准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對原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提出調整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 根據《**市城市建築退離道路紅線管理規定》(赤政發〔1992〕242號文件),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築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商業、商業和住宅、商業和辦公混合建築以及其他營業性建築,應按營業面積計算,每百平方米營業建築面積設停車場面積22.5平方米。

  第十二條 新建房屋建築間距的確定應按《**市城市建築間距管理規定》(赤政發〔1992〕241號文件)執行(如有新的建築間距管理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建築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築的,應當符合建築間距規定的相應要求。

  (二)其他建築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按修建性規劃要求,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第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路幅內建設房屋建築。經鑒定確系危房的,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用地範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的房屋建築。

  第十六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無關的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原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範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八條 任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劃實施。已按照規劃建成的居住片區,原則上不得增建、擴建、改建,確需增建的,須經公示聽取各方意見后,由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公示辦法由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對分期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居住片區,如需對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且影響與已售房屋相鄰關係的,必須經公示並聽取已購房業主意見后,由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沿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雖不沿街但達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規劃設置夜景燈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城市雕塑的建設,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與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由**鎮城市規劃建設評議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通信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設計,其管線埋設必須進入共同管溝。對因條件限制暫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無條件遷移。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埋設深度:

  (一)給水、排水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大於凍土厚度,保證管道不凍暢通;

  (二)在車行道上過街橫管應滿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於1.1米。

  第二十四條 新建道路內的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條 新建橋樑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樑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設機動車出入口,確屬必須的,應當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主城、新城區的下列地區禁止新建各類架空管線: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業步行街以及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紅線範圍內以及兩側建築退讓範圍內;

  (二)市民廣場、公共綠地範圍內以及周邊區域;

  (三)新建住宅小區範圍內。

  主城、新城區範圍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區,以及主城、新城區範圍以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八條 嚴格審批管理,全力推進“陽光規劃”工程。建立健全規劃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規劃行政許可前,要在媒體及建設現場刊登公告,廣泛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舉行聽證會,提高城市規劃審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監察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永久性建設工程和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驗線,經核准簽章後方可開工。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組織現場驗線。

  第三十一條 申報驗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並實地放線后,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規劃管理部門收到驗線書面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准后重新驗線;

  (三)建築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施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申請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並核准簽章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設置在施工現場對外醒目處。

  第三十三條 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橋樑、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託進行工程竣工測量。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驗收、不予房屋登記發證。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由旗規劃委統一組織規劃驗收。

  第三十六條 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築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

  (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臨時建築的拆除情況。

  第三十七條 申報規劃驗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填報驗收申請表,並附以下圖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核准的總平面圖、平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等施工設計圖,包括核准變更圖件;

  3、核准的驗線單;

  4、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5、經規劃委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驗收;

  (二)規劃委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紀要。規劃管理部門在驗收合格單上簽字蓋章,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三)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憑旗規劃委審批紀要、驗收紀要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實行履行規劃承諾書制度。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向監督部門履行規劃承諾書,如建設單位不嚴格履行規劃,監督部門按承諾書兌現獎懲。對違法違規的建設單位進行政府網上公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在**內禁止參加各類建設工程的招投標。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一)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佔用規劃道路路幅範圍的;

  (三)違反本辦法關於建築間距、建築退讓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未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平面、立面建設和相關配套設施不完善的(如綠地、停車場、物業用房等);

  (四)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設需要時沒有拆除的;

  (五)建設用地範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築到期未拆的;

  (六)在規劃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護區內建設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重要公共建築立面的;

  (八)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要求佔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佔用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高壓供電走廊的,佔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

  (九)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要求壓佔地下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及其規定保護地帶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旗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城市建設 辦法 通知

  抄 送:旗委、人大、政協、人武部、法檢院

  **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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