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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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我委機關在職人員學歷學位教育管理,鼓勵職工努力學習,提升隊伍素質,促進事業發展,參照《水利部機關公務員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江委機關工作人員學歷學位教育包括參加國家承認的在職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的學習。
第三條委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在職學歷或學位教育,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到委機關工作兩年以上(不含見習期或試用期),且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
2.選擇與本職工作對口或相關的專業,體現學用一致的原則;
3.以業餘學習為主,原則上不得佔用工作時間。
第四條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應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採取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報名。具體程序如下:
1.個人填寫《珠江委職工學歷教育申請表》;並附所報院校招生簡章。
2.所在處、室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3.人事勞動教育處審批。其中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學習的,由人事勞動教育處報分管委領導審定;委領導參加學習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條經批准參加學習的人員學費由單位報銷60%,個人負擔40%;報名費、書雜費、複習輔導費、往返路費和在參加學習中所發生的其它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條學費(含單位報銷部分)先由本人墊付,待學習期滿並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憑有關證明和發票到人教處簽署意見,並簽定畢業后服務年限協議書後核報。未能在學制期內取得規定的學歷或學位的,延長不得超過2年時間,過期后不再報銷相應學費,延長期內所發生的所有費用自理。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學費自負:
1.未經所在處室領導同意和人教處批准,自行報考參加學習的;
2.因參加學習嚴重影響本職工作並經警告無效的;
學習期間因違章、違紀、違法受各類處分的。
第八條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經費納入“幹部培訓費”年度預算,經費預算由人事勞動教育處根據年度教育培訓情況編報,經費由人教處管理。
第九條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應積極工作,努力學習,為水利事業的發展多作貢獻,畢業后除因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外,須在本單位服務5年以上。如未滿規定服務年限調離的,本人必須退還單位報銷的全部學費。
第十條本辦法由人事勞動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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