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材料控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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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材料控制管理辦法 標籤:電子工程師
為加強施工過程的質量管理,強化工程進場材料監督和檢查的力度,提高企業品牌在市場上的知名度,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高,行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項目辦工程管理人員條件
1. 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施工現場管理實踐經驗,並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
2. 需具備較高的工作責任心、自覺性和原則性,並能吃苦耐勞,熱愛本職工作。
第二條 工程管理人員堅持主材料必須進場驗收。凡主要材料進入工地,須會同監理人員對材料質量和數量的驗收並同時簽證,必要時,還須有顧客簽證。作好記錄以備檢驗。
第三條 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和設計要求;
2. 符合在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標準,符合以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條 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 產品包裝和商標樣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4. 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5. 實施生產許可證或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的產品,應有許可證或質量認證的編號、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條 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和企業的相關標準,施工作業規範,開展質監工作。正確處理好顧客、企業、施工隊三者的相互關係,事事處處顧及企業的利益和信譽,
第六條 工程管理人員應按合同和規範要求逐項、逐條進行進場材料驗收,並在進場材料驗收單上簽字認可。驗收記錄決不允許弄虛作假,項目建設或交付使用后,如發現存在問題,經檢查,驗收記錄和實際情況不相符時,必須追究責任。
第七條 項目辦負責人、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質量負責,作為公司項目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員,承擔以下責任:
1. 施工現場有違規行為,每次扣罰50元;如在施工現場重複發現三次以上違規行為,作下崗處分
2. 主材料進場如不及時參與檢驗、驗收,每出現一次扣罰50元,如發生質量上的問題,由項目辦負責人和工程管理人員負全責,作下崗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3. 出現投訴且反映的問題屬實,確認是責任人員責任的,每出現一次扣罰當月工資;如屬重大失職行為,造成公司利益損失的,作下崗處理並賠償損失;
4. 項目辦管理人員管理工程項目全年無差錯的,年終一次性獎勵1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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