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標籤:為人民服務 三項制度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增強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活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廣大幹警遵守紀律的自覺性,提高工作質量效率、樹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執法形象,結合我院隊伍建設的實際,經黨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體工作人員要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

  2、工作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必須請假,擅離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3、請假辦法及批准權限:工作人員請假不滿一天者須經所屬科室負責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經所屬科室負責人同意並報分管院長批准;三天以上者須經院長批准。庭室主要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長批准。

  4、請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書面請假條,批准人在假條上簽字有效,假條交政工科記錄考勤。

  5、請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醫院病假證明,否則不予准假。

  6、請假者應在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原則上不準假後補辦手續。

  7、所有請假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假期,不得無故超假。請假人員到崗后,應向原批准領導銷假。

  8、不按規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評先資格;事假超過20天,病假超過30天,曠工超過3天,遲到、早退超過50次的個人,取消全年評先資格;事假超過30天,病假超過50天,曠工超5天,遲到、早退超過60次者,不得參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越過0天的,予以辭退。

  9、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考勤制度同時廢止。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1]

  在百度搜索: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您正在瀏覽: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網友評論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