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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職人員出國審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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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職人員出國審查工作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對外交往迅速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對出國(境)人員審查審批和管理工作,規範公職人員出國(境)審批管理程序,保證出國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根據中辦發〔1993〕23號、中辦發〔1999〕23號及其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公職人員出國審查工作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出國人員的審查審批一律由組織部門辦理。

  二、嚴格掌握出國人員的政治及業務條件

  (—)政治條件

  出國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對在歷次政治運動中犯有組織、策劃、煽動錯誤的人員和參與現行反革命活動、刑事犯罪活動或已立案偵察或參與經濟犯罪活動及泄露國家經濟情報和其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要嚴格把關。

  (二)業務條件

  出國人員必須熟悉本職業務,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完成出國所承擔的任務。

  出國人員出訪任務要與本單位工作職責、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訪前要認真確定考察內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務活動時間不能少於在外活動時間的二分之一。出國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已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少數有特殊專業、身體健康的,離退休后受聘繼續工作或由有關單位隨時借用半年以上,如確屬工作需要由在職人員不能替代的出訪,並徵得原單位同意,可批准出國執行公務。

  三、出國人員審批權限

  (一)因公出國

  1、跨地區、跨部門組團的出國人員,或組團單位臨時借調(聘用)的人員,應按其行政(人事)隸屬關係和出國人員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2、中央及自治區駐地單位,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中央及自治區、盟有關部門審批。

  3、因公出國(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

  (二)因私出國

  在職縣處級幹部因私(非公務需要)出國(境),根據其申請事由,由盟委組織部酌情批准。科級以下幹部及公職人員申請因私(非公務需要)出國(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法規》、《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國護照申請、審批管理工作規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範》執行。

  四、出國人員審批程序

  出國人員審查表要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政治表現欄須由單位或部門填寫,單位審查意見欄要由其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主管部門意見欄由有審批權的審批部門的領導簽署意見,批准機關意見欄由審批部門簽署意見(內容包括:任務報批件文號、審查批件文號、出訪國家(地區)、出訪時間及任務)。

  (一)因公出國

  因公出國人員或單位辦理因公出國審批手續時,必須出具邀請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的任務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審材料、幹部人事檔案等有效公文;

  1、縣處級幹部因公出國(境),由市委進行初審並出具政審材料,報市人民政府市長同意后,報盟委組織部進行終審。

  2、縣處級以下幹部辦理因公出國手續,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出國人員進行了解審查並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組織部審查,送分管副書記、副市長和市長同意,出具審查材料和批件。

  3、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或調動工作單位再次出國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因私出國

  1、市管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幹部和其他公職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后,再經公安部門辦理出國手續。

  2、市委管理的幹部,由市委組織部審核後上報市委審批,統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核,上報地區公安局審批。

  3、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由所在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請出國,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按照本制度辦理有關手續。其他公職人員因私出國,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批同意后,由申請人所在地公安部門受理,由地區公安局審批。

  4、申請人需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2)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3)提交本人符合97版護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五、出國人員的審批原則及紀律要求

  (一)出國人員所在單位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出國人員的審查工作,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履行上報、審批及備案程序。審查部門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按照中辦發[1991]8號文件、江黨辦發[1992]11號、[1994]9號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切實抓好出國(境)的審查備案工作,確保對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對工作失誤把關不嚴而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要追究審查機關領導及具體辦事人員的責任。

  (二)根據出國任務的要求,對出國人員不僅要從政治上進行審查,而且在業務條件、團組結構上也要嚴格把關。對不熟悉出國業務、專業的人員,與任務無關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出國。凡是出國執行專業技術任務或接受技術培訓的,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借故“搭車”出國。

  (三)派遣出國必須經過正常渠道,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對為了達到出國目的,弄虛作假、謊報出國任務及出國人員審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國,還要嚴肅批評教育或通報,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四)因公出國要講究實效,嚴禁一般性的參觀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和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對那些沒有實質性內容和具體出國任務的出國考察、培訓團組一律不得上報審批。必須派出的團組,要貫徹“少、小、精”的原則,杜絕“搭車”照顧出國,防止“說情風”,干擾出國審批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出國人員中凡發生違反外事紀律、逾期不歸、叛逃等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查明原因和責任,書面報送審批部門,同時要總結教訓,做好善後工作。

  (六)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材料必須詳實齊全。

  (七)出國人員歸國后,必須於一周內向組織部門報送出國(境)期間考察及活動情況的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出國(境)時間、地點、原由、考察情況、活動情況、收到的成效及收穫等),並將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交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保管。出國團組要如實地做好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表現鑒定,由團組負責人簽名后,送交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出國人員所在單位要將《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及時交由管檔單位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對那些隱瞞不報、不備案和不報送考察報告的,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各級各部門應本着厲行節約,超支自負的原則,加強對出國經費的管理,嚴禁向下屬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攤派出國費用。凡違反規定的開支,財會部門不予報銷,由本人自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和審計,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和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

  附:《某某市出國人員審批表》

  中國共產黨某某市委組織部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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