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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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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督查工作制度

  為更好地推動上級和鎮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項規章制度、各項重要工作部署及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組織機構

  (一)成立鎮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鎮長、人大主席和紀委書記任副組長,黨政一級班子成員為成員,統籌推進全鎮督促檢查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專人任辦公室主任,鎮紀委、黨政辦、財政所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和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特別重大或推進難度大的督查事項,由領導小組召集專題會議協調推進。

  二、督查對象

  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民委會,鎮機關各辦(站、所、中心),鎮屬各部門。

  三、督查原則

  (一)圍繞中心。緊緊圍繞全鎮發展大局確定督查工作重點,服務鎮黨委、鎮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各單位務必有交必辦,每督必果。被督辦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承辦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三)實事求是。要全面、準確了解情況,講真話、報實情,堅決杜絕虛假行為。

  (四)注重實效。把工作實效貫穿於督查工作的全過程,講效率、求質量,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四、督查內容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級黨委、政府領導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鎮黨代會、人代會、黨委會、黨政辦公會、行政辦公會(專題會)及其它工作會議明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標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鎮黨政主要領導批示、交辦、督辦的重要事項和責成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鎮黨政主要領導授權由其他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

  (五)鎮委、鎮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務及階段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六)對轄區內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七)鎮委、鎮政府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八)鎮委、鎮政府交辦督查的其他事項。

  五、督查方式

  (一)實地督查。按照鎮黨委、政府領導要求,對督查事項進行實地督查落實或採取暗訪形式進行督查。通過督查,狠抓幹部工作執行力,促進各項工作紮實開展。

  (二)發文督查。對部分督查事項發出催辦、督辦通知,限時要求相關單位完成交辦事項。

  (三)專項督查。對鎮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專項指示批示、交辦的事項,分類立項,確定被督查單位,督促其按規定時限進行落實。

  (四)跟蹤督查。對關係全鎮發展大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實行動態跟蹤,採取過程督查、事後督查等方式,確保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六、督查程序

  (一)重點工作的督查

  1.立項。根據督查的內容,鎮督查辦及時填寫《督查事項立項登記表》,明確督查內容、明確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協辦單位、辦結時限。

  2.辦理。責任單位接到《督查事項通知單》后,按照辦理要求及責任領導的安排,分解任務、細化責任、狠抓落實、及時反饋,對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反饋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作及時有效落實到位。

  3.回復。責任單位對督辦事項辦理完畢后,要形成書面材料報送鎮督查辦。

  4.催辦。對到期但尚未辦理完結的事項,又不能說明原因的,督查辦向承辦部門和責任人發出書面《催辦通知書》。

  5.督辦。《催辦通知書》發出后,承辦部門和責任人仍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結果,又未能徵得工作布置領導同意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辦發出《督辦通知書》。

  6.通報批評。《督辦通知書》發出后,限期仍未辦理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或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進行通報批評。對於事關重大、時限緊迫及後果嚴重的督查事項,可不經"催辦"或"督辦"程序,直接進行"督辦"及"通報批評".

  7.歸檔。督查落實辦理情況報告以及督查過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礎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管理。

  (二)對各項制度的督查

  1.發出違規通知。對督查過程中發現違反各項制度規定的,向當事人及所屬單位發出《違規通知書》並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對違反各項制度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或黨委、政府研究進行通報批評。

  3.歸檔。督查落實辦理情況報告以及督查過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礎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管理。

  七、督查工作時限

  各單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有明確辦結期限的,應按時辦結;沒有明確辦結期限的,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辦理結果。

  八、督查督辦的結果應用

  (一)考核扣分。督查結果直接納入各單位及個人年度目標綜合考核,在考核最後得分分值中直接扣減相應分值。接到違規通知書或催辦通知書每次扣0.5分,接到督辦通知書每次扣1分,被督查辦通報每次扣1.5分,被區級相關部門、鎮委、鎮政府通報每次扣2分,被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區紀委)通報每次扣3分,被黨紀政紀紀律處分每次扣5分。各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同時扣減單位及個人年度考核得分。

  (二)誡勉談話。被督查單位一年內被累計扣5.5分及以上,將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工作人員個人一年內被累計扣3.5分及以上的,也將對其誡勉談話;對黨委政府或工作人員個人受到區委區政府通報批評的,以及重大違規、工作重大失誤的,可直接對涉及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啟動誡勉談話。誡勉期間,不影響被誡勉幹部履行崗位職責,但不得提拔重用、調動崗位、評選先進。誡勉期間停發補助。被誡勉期內改正不好或又出現新問題,視其情況延長誡勉期,並按相關文件給予相應處理。

  (三)黨紀政紀處分。對單位集體或個人觸犯黨紀政紀的,從嚴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處理。

  九、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強督查實效。督查辦要將鎮黨委、政府重點目標工作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工作目標制、目標項目制、項目責任制、所有工作督查制"的要求,實行表格式管理,每月通報工作進度,確保各項工作高效率、快節奏推進。各單位要嚴格實行"八個倒逼"制度,對工作任務倒排工期、倒逼推進,切實"逼"出幹勁、"逼"出速度、"逼"出成效。

  (二)改進工作作風。督查辦要積極辦理督查事項,做到有督必辦,有辦必果,有果必報,確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迴音。要狠抓工作落實,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情況,敢於講真話、辦實事,敢於"碰釘子","啃硬骨頭".督查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自覺接受被督查單位和社會監督,做到節儉務實、清正律己、廉潔從政。

  (三)強化成果運用。要積極發揮督查成果的反饋作用,為完善決策、糾正偏差提供依據,為推進決策更好地落實提供好的經驗做法。將督查成果納入幹部考核任用、班子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績效考評等指標體系,切實增強各村(社區)、鎮屬各部門抓落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和幹部執行力。

  銅梁區大廟鎮黨政辦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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