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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會計崗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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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會計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在工作中應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努力鑽研本職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能夠適應工作的要求。

  二、認真學習、貫徹國家頒布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掌握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本職工作進行廣泛的宣傳。

  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製、審核會計憑證,登記有關的明細帳、分類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向計財科報送報表。

  四、按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的使用效果,揭露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校領導提出建議或向計財科反映。

  五、會計應定期將明細帳餘額與總帳核對,定期核對財產帳存與盤存、收發數額,定期與計財科核對有關帳目,並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出處理,並報校領導或計財科。

  六、有權監督、檢查校有關部門的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計量、驗收等情況,對不當之處,有權提出改進意見或上報校領導。

  七、會計要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和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等檔案資料,並建立嚴格的歸檔、借閱制度。

  八、有權要求本校各部門及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准的計劃、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領導報告。

  九、會計對上級主管理部門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來單位了解、檢查財務會計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十、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須向接辦人員辦理交接,並由財務主管負責監交。

  十一、會計應保守本校經濟往來秘密,除法律規定和校領導同意外,不得外泄。

  十二、會計違反上述規定,給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其調離會計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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