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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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 標籤:科學發展觀
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繁榮科技事業,推進科技進步,營造鼓勵科技創新的環境,促進自然科學與技術科學(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的研究,實現無錫市優秀學術論文評獎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獎工作,堅持黨的“雙百”方針,堅持學術水平與應用價值並重和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引導和鼓勵廣大科技工作者開展自然科學的研究,促進創新能力的提升,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獎為市級獎,每兩年舉行一次,獲獎論文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成立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市評委會由市委、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領導和全市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界的專家、學者組成。人數在30人左右。市評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市評委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評選獎勵實施細則。
(二)批准成立學科(專業)評審組。
(三)審議學科(專業)組評審意見。
(四)評定論文獲獎等級。
(五)公布獲獎結果。
(六)決定有關評審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協,承擔評審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七條 市評委會按學科(專業)成立評審組,評審組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設組長、副組長l—2人。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由未在該學科(專業)申報論文的評委和專家學者(資源庫中隨機抽取)組成。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的論文必須在經國家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的刊物上發表,或國(境)外相應刊物上發表的,或在區域性、省和全國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發表的論文。在市、局級以上(含局級)內部刊物(須有市出版批准刊號)上刊登的也可以申報。
第九條 凡在無錫地區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自然科學和交叉學科學術論文均可申報評獎。與外市人員合作的論文,我市作者必須是第一作者方可申報評獎。外市作者受我市有關單位委託承擔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課題的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參評。
第十條 申報評獎的論文須提供在刊物上發表的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在區域性、省或全國學術會議上交流的論文,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 不屬於自然科學和與自然科學相關的交叉學科的論文不能申報,技術工作總結、畢業論文、專業著作、試驗報告以及科普文章、資料彙編、考察報告等也不屬於申報評獎範疇。
第十二條 發出論文評獎徵集通知后,評委會辦公室對論文徵集受理時間一般為三個月。
第十三條 參評論文的發表時間,一般應在該次評審年限範圍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申報參評特等獎、一等獎的論文需由2名本學科(專業)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推薦並簽署意見,申報二、三等獎的論文需2名本學科(專業)副高級職稱以上(含)的專家推薦並簽署意見。推薦專家需提供職稱證書或複印件。
第十五條 申報參評論文,必須由作者本人填寫《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申報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學術團體或所在單位蓋章,提供電子文檔論文及有關證明等資料並交納評審費。
第十六條 申報參評論文須用中文撰寫,如原論文為外文,需先譯為中文方可參評。
第十七條 已獲得市級政府以上獎(含市級)的論文。不在申報之列。
第十八條 一篇論文只能遞交一個單位推薦送評,不能多處或多次推薦送評。
第十九條 數人合作的論文,作者不超過5人,超過5人的論文以課題組名義申報。
第二十條 凡符合論文評獎申報條件的論文和作者,其申報權利不受干涉。
第四章 標 准
第二十一條 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項數額由評委會根據申報情況及歷次獲獎情況研究確定。各等級評定的具體標準由市評委會制定。
第二十二條 獲獎論文應有獨到的學術見解,有理論性探討,有創新論述,有應用價值,要特別重視已被採用並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論文。
第二十三條 在堅持評審標準的前提下,兼顧理、工、農、醫、交叉學科的論文評獎分佈。
第五章 評 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工作按市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和市評委會終評進行,申報參評的論文均需按程序參加評審。
第二十五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論文按各學科(專業)進行分組配比後分別送交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評審。
第二十六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對參評論文進行評審后,評選出獲獎提名論文,並從中推薦需評定特、一等獎的候選論文,按水平高低列出順序。
第二十七條 市評委會根據專業評審組提名推薦,對獲獎提名論文進行複評,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得票數需得到評委會半數以上認定方為有效。推薦為特等獎的論文由省級專家提出複評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對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相同的多篇論文,一般只評定一篇(等級最高的)論文獲獎。
第二十九條 市評委會對評選出的擬獲獎論文,通過有關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受理有關投訴和聽取意見反映。
第六章 獎 勵
第三十條 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獎勵採用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獲獎論文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金。
第三十二條 市評委會向獲獎者和所在單位通報獲獎結果,作為獲獎者在考核、使用、晉陞和評定職稱時的依據,同時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三條 凡申報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由市評委會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通知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獲獎論文因知識產權引起糾紛的,由獲獎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評委會、各評審組全體成員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委會制定的評審紀律和工作要求,認真執行評審標準,堅持質量、水平第一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團結協作,秉公盡職,按時、按質完成評審工作。
第三十六條 評審人員如有徇私舞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評審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評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無錫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獎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08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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