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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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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增強全校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維護固定資產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屬於國家財產,各單位應加強對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思想教育,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的保管、檢驗、維護、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術操作規程,積極推進崗位責任制度,改善物資保管條件並做好經常的檢驗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在處理賠償時,可根據具體情節、資產性質、價值大小、責任人的表現和態度等,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除按規定賠償外,原則上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並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對於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造成重大損失、後果嚴重的,除責令其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賠償費由相關責任人負責交納,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使用人、資產管理員、單位負責人共同交納。學校任何單位不得給予報銷。

  第二章 賠償界限

  第五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應予以賠償:

  (一)屬個人責任丟失稀缺珍貴資產的,按原價的3倍賠償。原價低於現行市場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3倍賠償。

  (二)屬個人責任丟失的公、民兩用性較強的固定資產,如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錄像機、電視機、冰箱等,一律按同規格型號資產的現行市場價賠償;屬隱匿者或經查實擅自處置的加倍賠償。

  (三)屬個人責任丟失的公、民兩用性不強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事故性質、資產新舊程度、造成後果、認識態度等,按原價的30-50%賠償。

  (四)經公安機關鑒定,由於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點不當造成資產被盜的,按原價的50%賠償。

  第六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一)屬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且無法修復的,按折舊價的30%賠償。

  1.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進行工作,造成資產損壞的;

  2.未經批准,擅自動用、拆卸、改修、組裝或改裝,造成資產損壞的;

  3.在操作過程中,指導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壞的;

  4.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失職,造成損壞的;

  5.人為因素導致火災、水災等發生,造成資產損壞的;

  6.由於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損壞的。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折舊價的10-20%賠償或免於賠償。

  1.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不熟練,初次造成損壞的;

  2.資產維修、洗刷、搬運過程中,非故意造成損失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彙報、認識較好的。

  (三)損壞的固定資產折舊價值計算:使用時間在2年以內按原價計算;2-3年按80%計算;3-5年按60%計算;5-10年按50%計算;10年以上按30%計算。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

  (四)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及所更換的零件、材料費用;局部損壞致使固定資產完全報廢的,按整體折舊后的價格賠償。

  第七條 損壞、丟失固定資產的責任事故,屬於幾個人共同負責的,應根據每個人責任大小和表現認識,區別處理,分擔賠償。

  第八條 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經過技術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予賠償。

  (一)雖採取預防措施,但由於資產本身的特殊性,難以避免造成損壞的;

  (二)因資產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長久,接近報廢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三)經過批准,試用稀有的資產,試行新的操作或檢修時,雖採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損壞的;

  (四)經公安部門鑒定,自身安全防範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盜的;

  (五)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損壞的。

  第三章 賠償處理權限

  第九條 損壞、丟失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下的,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審核和匯總,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條 損壞、丟失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由使用單位提交書面情況說明,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置意見,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審查后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核,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十一條 損壞、丟失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資產,由學校提出意見,報省教育廳審核、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章 賠償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一旦發生固定資產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由學校武裝保衛部(處)立案處理,並出具證明或鑒定。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發生損壞后,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資產的損壞情況做出技術鑒定,對於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專家對儀器設備的損壞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損壞、丟失固定資產的當事人要寫出書面報告,寫明經過,經所在單位領導簽字確認后報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及賠償意見,經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審核,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學校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賠償人應按照處理決定及時到財務處繳納賠償金,賠償人所在單位負責催繳,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賠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應一次繳清;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賠償人可分期繳納,但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對不按期繳納的,按每日5‰收取滯納金;超過一個月仍不繳納的,連同滯納金從其津貼中扣除。

  第十六條 凡屬損壞報廢、丟失的固定資產,資產與後勤管理處根據批複及交款單據,按規定調整相應帳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上級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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